通過“資金過橋”實現新舊貸款的銜接雖被金融監管法規所禁止,但在現實中并不鮮見,特別是銀行在完成業務指標的同時為降低壞賬率,對該類過橋墊資業務往往持默許甚至鼓勵的態度。
外商投資企業在我國擴大對外開放和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過程中扮演著重要角色。2020年1月1日,《外商投資法》生效施行,要求外商投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組織機構需要在五年內調整至與內資企業一致。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修訂通過《公司法》,將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對我國公司主體的治理結構作出了新的調整優化規定。
為保護廣大中小投資者利益,《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規定在與上市公司及其公開披露的控股子公司簽訂債務加入合同時,相對人需注意履行必要的審查義務。
破產清算案件中,管理人處理債權基于以物抵債協議提出的各種請求時,首先應當研判基礎債權協議是否存在可被撤銷、被宣告無效或被認定不成立等情形,然后從以物抵債協議本身的效力以及抵債財產的法律狀態這兩個層面,研判以物抵債本身是否有效。
我國司法實務在處理信息網絡犯罪案件的犯罪數額時,多放棄傳統的印證證據規則而采用推定規則。針對所推定的犯罪數額,被告人提出具體異議的部分,辯護人應說服辦案機關從犯罪數額中予以扣除;被告人未提出異議的部分,辯護人應說服辦案機關予以從輕處罰。
隨著政府信息公開與互聯網技術的發展,行政處罰決定公開已然偏離其監督行政執法的主要目的,轉化為新型行政權力以及新型懲戒措施——聲譽制裁。
受房地產市場大環境低迷之影響,近年來眾多房開企業面對資金壓力陷入困局,在預售制度下即出現了大量的項目停工、房屋交付困難的境況,進而引發企業與商品房消費者、銀行以及施工人之間的利益矛盾。
雖然關聯企業的實質合并只在《破產會議紀要》中進行了提及,目前還沒有法律層面的規定操作步驟。從實質合并受理流程來看,需要關聯企業均具備破產原因。從典型案例來看,實務中對關聯企業間以整體眼光審查,共用重整價值與重整可行性。
自2020年疫情開始,整個市場經濟都面臨著大環境的考驗,也給近幾年本就艱難的房地產行業雪上加霜,致使很多房地產公司都陸續進入了破產程序。房地產公司破產一般涉及眾多購房人的問題,對此類問題如何處理,無疑是對管理人專業知識及綜合能力的考驗。
在上市公司破產重整案中,破產信托產品也被多次適用,但對于部分因未能在法定期限內重整成功而轉清算但又有價值的破產案件,及部分資產較復雜,快速簡單處置極有可能損害債權人利益的破產清算案件中,信托如何得以應用?筆者擬對此進行梳理和思考,以期能在后續案件中有更多更好的資產處置路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