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雖然關聯企業(yè)的實質合并只在《破產會議紀要》中進行了提及,目前還沒有法律層面的規(guī)定操作步驟。從實質合并受理流程來看,需要關聯企業(yè)均具備破產原因。從典型案例來看,實務中對關聯企業(yè)間以整體眼光審查,共用重整價值與重整可行性。“無產可破”的關聯企業(yè)進行實質合并重整,可能產生對個別債權人利益受損情況,但不構成對實質合并審理的否定。關于實質合并程序對債權人清償的影響,也是著眼廣大債權人利益適用整體原則考量。對此,建議在立法中對嚴重損害債權人公平清償利益進行量化。此外,對于不符合實質合并要件的關聯企業(yè)案件,也可適用協同審理妥善處理。
關鍵詞:破產重整 實質合并 重整價值 債權人清償
一、實質合并程序受理流程
(一)實質合并受理流程
1.關聯企業(yè)均具備破產原因
關聯企業(yè)實質合并審理的前提是需要各個關聯企業(yè)都具備破產原因?!吨腥A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以下簡稱《企業(yè)破產法》)第二條規(guī)定了受理破產申請的基本標準。①
對于申請破產重整的,人民法院在申請審查期間,會根據現有證據,查明債務人是否具有重整原因,并初步判斷債務人是否具有重整價值和重整可能。若是債務人、債務人出資人申請,需要提供債務人具有重整價值和重整可能的分析報告及證明材料。實務中,同步受理及先后受理的情況都有存在。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印發(fā)的《全國法院破產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以下簡稱《破產會議紀要》)第38條規(guī)定:“多個關聯企業(yè)成員均存在破產原因但不符合實質合并條件的,人民法院可根據相關主體的申請對多個破產程序進行協調審理。”同步受理的多個案件,以協同審理方式,由同一法院管轄,并指定同一管理人。
提出實質合并申請的主體包括債務人、管理人、出資人、債權人等利益相關方。申請實質合并審理的,法院不新立案號。債務人、管理人、出資人申請實質合并的,應當提供能夠證明關聯企業(yè)不當利用關聯關系,導致關聯企業(yè)成員之間法人人格高度混同,損害債權人公平受償權益的初步證據;債權人申請實質合并的,應當提供能夠證明存在合理理由信賴其交易對象并非單個關聯企業(yè)成員、單獨破產損害其公平受償權益的證據。
實質合并審理程序,一般是由先進破產程序的破產企業(yè)管理人對債務人情況調查后,或在管理人履行職務過程中認為企業(yè)存在實質合并破產的要件后,向人民法院提出實質合并審理申請。
《企業(yè)破產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關聯企業(yè)實質合并破產并無明文規(guī)定。《破產會議紀要》第32條對關聯企業(yè)實質合并破產的標準進行了明確:當關聯企業(yè)成員之間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區(qū)分各關聯企業(yè)成員財產的成本過高、嚴重損害債權人公平清償利益時,可例外適用關聯企業(yè)實質合并破產方式進行審理。地方法院出臺的指引文件,不管是直接引用《會議紀要》或是進行標準細化,均未超越以上三點標準。②
在實質合并的聽證中,人民法院會對是否符合實質合并要件進行審查。申請人需提供必要證據,一般是股權結構圖、人員混同職位情況、專項審計報告等,實務中以專項審計報告等第三方獨立意見作重要參考因素。聽證中,人民法院會詢問債務人、職工代表、主要債權人意見。
(二)法院在審查中處于被動地位
法院在受理破產申請時,不會主動審查債務人是否與其關聯企業(yè)存在實質合并情形,而是根據申請人提出實質合并申請后,在程序中根據申請人提供的證據作審查結論。因此,實踐中,要求申請人提供的證據充分并有效,并對利益相關方的意見進行提前溝通掌握。此外,若申請人在申請破產重整的同時申請實質合并審查,法院也不會同時受理。
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是管理人的工作職責之一。若管理人在接管過程中調查出企業(yè)存在人格混同的,應根據情況提出實質合并申請。實踐中,也多是管理人作為申請主體提出實質合并審理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據。
(三)實質合并的必要性
《破產會議紀要》規(guī)定了關聯企業(yè)破產實質合并破產的標準,是否所有符合三點標準的破產案件都應進行實質合并破產呢?實質合并程序在客觀上提高了重整工作效率,避免債務人逃廢債務,提高了全體債權人受償率,同時也避免分別破產導致司法資源浪費。符合實質合并破產的標準與進行實質合并審理應為充分必要條件。
關聯企業(yè)實質合并破產不僅可以矯正關聯企業(yè)之間不當行為,保護債權人整體利益,還可以盤活企業(yè)資源,提高企業(yè)重整可能性。在隆鑫系十七家公司重整案中,因大型綜合性民營企業(yè)集團往往內部構架復雜,隆鑫系企業(yè)下屬隆鑫集團相關企業(yè)和金菱集團相關企業(yè)兩個子系內部高度混同,但兩系之間的資產和營業(yè)關聯度弱。由于兩子系債務嚴重關聯,均無法單獨成功重整,因此對兩子系分別實質合并重整,同時對兩子系的關聯債務處理、出資人權益調整等進行協調審理,從而整體化解了企業(yè)債務。
二、重整價值與重整可行性能否共用
(一)重整價值與重整可行性能否在關聯企業(yè)中共用
在海航案等大型實質合并案件中,人民法院在裁定受理了海航系部分且核心的企業(yè)重整申請后,直接在實質合并裁定中將其他大部分關聯企業(yè)并入程序。但在大部分實質合并重整案件中,通常存在三個步驟;一是各個關聯企業(yè)均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重整申請,人民法院分別裁定受理;二是管理人在履職過程中發(fā)現關聯企業(yè)案件符合實質合并審理標準,即向人民法院提出實質合并申請;三是法院經審理裁定進行實質合并審理。
筆者執(zhí)業(yè)所在地的重慶破產法庭發(fā)布2022年度破產審判白皮書披露,重慶破產法庭2022年度審結破產案件343件,其中破產重整案件僅47件,重整案中39件為預重整轉重整程序,可見人民法院在受理重整案件時的審慎態(tài)度。而在企業(yè)各自申請重整時,重整價值與可能性是個案中審查的重要因素。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印發(fā)的《重整案件審理指引(試行)》中,即明確規(guī)定關聯企業(yè)成員均需具備重整原因。重整原因證明較為基礎,但若各自獨立來看,可能有些關聯企業(yè)的重整價值和重整可行性并未達到受理標準,特別是嚴重資不抵債的關聯企業(yè),如名下已實際無資產的項目公司、夾層公司等,若單個來看僅符合清算標準,此類企業(yè)可否基于已經人格高度混同的結論,共同以進入破產重整程序的核心企業(yè)的重整價值與重整可能性分析?
雖然關聯企業(yè)的實質合并只在《破產會議紀要》中進行了提及,目前還沒有法律層面的規(guī)定操作步驟,但從典型案例來看,實務中支持整體原則,對關聯企業(yè)間以整體眼光審查,即,此問題答案為肯定。
(二)實務中整體認定破產原因的典型性案例
1.海航集團實質合并破產案整體認定破產原因
在(2021)瓊破1號海航案中,有利害關系的債權人提出,海航集團等321家公司并非每家公司均存在法定破產原因。法院認為海航集團等321家公司在運營過程中,不能反映每個公司真實的資產及負債情況;在海航集團等321家公司的破產原因認定上,應堅持整體認定的原則。法院以中介機構出具的《償債能力專項分析報告》作為關鍵證據,通過分析實質合并范圍內企業(yè)資產負債率、產權比率、負債與有形凈資產比率及權益系數等數據整體判斷實質合并聯合體全部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處于資不抵債狀態(tài)。
2.南京雨潤食品公司等44家公司合并重整案認定具備整體重整原因
(2020)蘇01破40號南京雨潤食品公司等44家公司合并重整案中,在回應進入實質合并破產申請的被異議公司是否存在重整原因時,法院認為,鑒于被異議公司已與其他關聯企業(yè)構成法人人格高度混同,此時對單個公司的重整原因進行單獨判斷并不能反映其真實情況,南京雨潤食品公司等44家公司已普遍存在經營狀況惡化情形,大量到期債務無法清償,前期金融機構已成立了金融債委會對整體債務危機進行協調,且核心控制企業(yè)南京雨潤食品公司已被裁定進入重整程序,南京雨潤食品公司等44家公司已具備整體重整原因。
3.忠旺集團253家企業(yè)實質合并破產案以整體原則進行審查
(2022)遼01破7號忠旺集團253家企業(yè)實質合并破產案中,法院提出了“部分企業(yè)經營狀況好、償債能力強是由于集團公司長期在融資、設備、資金、人員等各方面資源傾斜所致,單個企業(yè)資產、負債狀況并不能客觀體現該企業(yè)情況”的觀點,也主張應堅持整體原則進行審查。
三、實質合并程序對債權人清償的影響
(一)在多家企業(yè)中享有債權的債權人影響
關聯企業(yè)常常對同一筆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在多家關聯企業(yè)中享有債權可在一案中進行合并解決,債權數據更加準確,信息更加即時,可以一案把控債權人受償額不超出其債權總額,也可為債權人提供便利。對于債務人來說,債權人基于同一債權在多家關聯企業(yè)中進行的債權申報,在實質合并審理中將調減為一筆,由多倍數調整為一倍數,客觀上降低了總體負債情況,便于重整計劃草案中償債計劃的安排及后續(xù)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問題等。
(二)在單一企業(yè)中享有債權的債權人影響
如上文所述,對于人格高度混同關聯企業(yè)間以整體眼光審查,共用重整價值與重整可行性。若關聯企業(yè)先后各自被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但核心企業(yè)為重整程序,其他部分企業(yè)為清算程序,若管理人查明企業(yè)間存在高度人格混同情況,清算企業(yè)應與重整企業(yè)共用重整價值與重整可行性,調整適用于重整程序。
債權人在與債務人企業(yè)交易時相信交易的對方是一個獨立的法人。債權人在與債務人企業(yè)交易之時,不知道債務人的關聯企業(yè)之間已經不存在獨立人格,而是相信自己與一個獨立的法人交易,那么債權人要求與之交易的債務人清償其債務則無可厚非。債權人受到損害的原因可能是該債權人原來的債務人具有更強的清償能力,或者是擔保債權人因為實質合并重整而喪失了擔保。
對于原“無產可破”企業(yè)享有債權的債權人,通過合并重整程序中債權債務關系的厘清,債權人通過重整程序能夠獲得明顯優(yōu)于破產清算條件下的債務清償比例。
對于原掌握“核心資產”企業(yè)享有債權的債權人,相應來說,原“無產可破”企業(yè)享有債權的債權人的加入,將會對“核心資產”進行稀釋,可能會損害個別債權人的權益,導致其在實質合并重整中的清償率低于個案重整的清償率。此外,也會影響其表決權與話語權等。
(三)是否有損廣大債權人利益的判斷標準
1.破產法中人格高度混同與公司法中人格否認制度比較
公司法人人格獨立、股東承擔有限責任是基本原則,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是一種例外。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主要是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在性質上屬于民事責任的規(guī)定,即私法責任規(guī)定,這就決定了其法律特點之一是只對特定個案中公司的獨立人格予以否認,而不是對該公司法人人格的全面、徹底、永久地否認。即在承認公司具有法人人格的前提下,對特定法律關系中的公司人格及股東有限責任加以否認,直接追索公司背后的股東責任。③ 司法實踐中,對否認公司獨立人格,采取從嚴、謹慎的態(tài)度。
在實體上,須同時具備《公司法》第二十條所規(guī)定的主體要件、行為要件和結果要件。而在程序上,適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應當以當事人主張為前提,人民法院不得依職權主動適用,以避免因濫用該制度而動搖法人人格獨立原則的基石?!?lt;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理解與適用》第10條規(guī)定了公司人格混同的認定規(guī)則,最根本的判斷標準是公司是否具有獨立意思和獨立財產,最主要的表現是公司的財產與股東的財產是否混同且無法區(qū)分。在舉證上,會在過度控制、人員混同、業(yè)務混同、財產混同等方面進行論證。
實質合并破產對公司人格獨立性的否認,實質上是揭開公司面紗在破產中的效果延伸。④ 總的來說,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目前從法律規(guī)定層面,僅限于公司與股東間,適用范圍小于實質合并中的關聯企業(yè);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是個案適用,法律后果是股東對此筆債權承擔連帶責任,而人格高度混同認定后進行實質合并審理,法律后果是關聯企業(yè)對所有債權人都以總財產進行統(tǒng)一清償;喪失獨立人格與人格高度混同在舉證論證中有共通之處。法人人格否認之裁判并不當然具有“普適效力”,應明確限定破產法中法人人格否認裁判的效力射程,以維護不同法域中“公司人格獨立性”所意圖實現的多維功能。⑤
2.適用整體原則考量債權人清償的影響
總的來說,各關聯企業(yè)成員之間的債權債務歸于消滅,債權總額將會進行調減,有利于管理人更加準確核查資產負債情況。且各成員的財產作為合并后統(tǒng)一的破產財產,所有債權人均在一案中進行統(tǒng)一受償,大幅提高重整效率和成果率。但現實中不乏有債權人反對實質合并程序,以有損債權人利益提出異議。關于實質合并程序對債權人清償的影響,也是著眼廣大債權人利益適用整體原則考量。
如海航集團系實質合并破產案,在法院裁定實質合并審理后,有關債權人向最高法提起復議申請,申請撤銷該民事裁定書或關于對??诿捞m國際機場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美蘭機場)與海航集團有限公司等進行實質合并重整的裁定事項。美蘭機場債權人認為美蘭機場沒有達到破產條件,債權人基于對美蘭機場而非海航集團或其他相關公司的資信的合理信賴與其開展交易的,對美蘭機場與海航集團等進行實質合并重整損害大部分債權人的公平清償利益。
在(2021)最高法破復1號復議裁定書中,最高法認為,在海航集團長期垂直化、行政化的管理和調撥下,海航集團與美蘭機場等321家公司間存在大量的關聯擔保和不當關聯往來,每個成員企業(yè)的資產與負債均不能真實反映其財產狀況,如實施單獨重整,將可能嚴重損害全體債權人的公平清償利益。具體而言,美蘭機場自身貨幣資金幾乎全部被關聯公司占用,主要資產是對關聯企業(yè)的應收賬款,主要實物資產被抵押以擔保海航集團等關聯公司的債務。在這種情況下,美蘭機場自身的賬面資產無法真正用于清償自身的債務,不實質合并重整將嚴重損害包括復議申請人在內的美蘭機場債權人的公平清償利益。
(一)客觀下不符合實質合并破產的標準,關聯企業(yè)間可適用協同審理
1.關聯企業(yè)的破產路徑
《破產會議紀要》關聯企業(yè)破產案件規(guī)定有協調審理與實質合并審理兩種途徑。假設甲、乙、丙三家企業(yè)屬于關聯企業(yè),經法院受理分別進入破產程序,則面臨三類情形:一是甲、乙、丙各自破產,三案并行,各自以相應法院管轄、指定不同管理人推進案件,各自終結程序;二是甲、乙、丙破產三案經申請協同審理,由同一法院管轄同一管理人履職;三是甲、乙、丙破產三案符合實質合并審理條件,經申請后實質合并審理,由同一法院管轄同一管理人履職。
2.關聯企業(yè)間可適用協同審理
一般在實質合并審理前,全部或部分核心關聯企業(yè)已處于協同審理,但協同審理不當然轉化為實質合并。客觀下不符合實質合并破產的標準,關聯企業(yè)間可適用協同審理,也可節(jié)約破產成本,提升審理效率。如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十家子公司重整案,即以協同重整方式提交《重整計劃草案》。深圳市金立通信設備有限公司及其三家子公司重整案,深圳中院認為該案實質合并并不會當然地提升債務人的償債能力,但是考慮到該四家企業(yè)關聯程度較高,人員、經營管理、資產、負債存在一定程度的混同,采用了協同審理方式。根據個案情況協同審理管理企業(yè)破產案件,也能妥善解決破產問題。
(二)進行立法完善
1.法律層面對企業(yè)實質合并重整進行規(guī)定
對于關聯企業(yè)的實質合并審理只在《破產會議紀要》中進行了規(guī)定,目前法律層面規(guī)定尚屬空白?!镀飘a會議紀要》距今已五年有余,其間也未有類司法解釋文件專項進行說明。各地法院近年來均在進行穩(wěn)步探索,積累大量經驗?!镀飘a會議紀要》以后,實質合并重整司法實踐中還是存在裁定實質合并重整的標準不一致、對債權人程序權利保障不充分、管理人制度規(guī)定不周延等問題。建議在立法中對企業(yè)實質合并重整的申請審查和裁定受理、重整期間、重整計劃進行細致化規(guī)定,或對啟動模式、啟動主體、司法管轄、異議申請人保護及管理人選任等方面予以健全與完善。與重整企業(yè)人格混同不是清算轉重整的法定事由或標準,實務中對關聯企業(yè)間以整體眼光審查,共用重整價值與重整可行性,此部分也可進行討論。
2.對債權人公平清償利益進行量化規(guī)定
“無產可破”的關聯企業(yè)進行實質合并重整,可能產生對個別債權人利益受損情況,但不構成對實質合并審理的否定。關于實質合并程序對債權人清償的影響,也是著眼廣大債權人利益適用整體原則考量。對此,建議在立法中對嚴重損害債權人公平清償利益進行量化。同時,應當注意債權人合理信賴或預期利益,應當允許相信交易對方為獨立法人的債權人獲得相應補償。 ⑥ 若有損某一關聯企業(yè)多數債權人利益但是此部分債權人在實質合并案中占比極低,此種情況是否有違債權人公平清償?是從債權人人數還是從債權金額占比考量,是否將抵押權人利益納入考量范圍,是否區(qū)分債權性質等,都可以進一步討論。
五、結 語
對于關聯企業(yè)成員之間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區(qū)分各關聯企業(yè)成員財產的成本過高、嚴重損害債權人公平清償利益情形的,應以實質合并審理。關聯企業(yè)實質合并重整不僅可以矯正關聯企業(yè)之間不當行為,保護債權人整體利益,還可以盤活企業(yè)資源,提高企業(yè)重整可能性。在實質合并的審查上,關聯企業(yè)間以整體原則看待,共用重整價值與重整可行性。關于實質合并程序對債權人清償的影響,也是著眼廣大債權人利益適用整體原則考量??赡軙袀€別債權人利益受損情況,但不構成對實質合并審理的否定。建議在法律層面對企業(yè)實質合并重整進行規(guī)定,對嚴重損害債權人公平清償利益進行量化。此外,對于不符合實質合并要件的關聯企業(yè)案件,也可及時適用協同審理妥善處理。
注 釋
① 《企業(yè)破產法》第二條:“企業(yè)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guī)定清理債務。企業(yè)法人有前款規(guī)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guī)定進行重整。”
② 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破產案件審判指引(試行)》、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破產案件審理規(guī)程(試行)》、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企業(yè)破產案件審理規(guī)范指引(試行)》、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規(guī)范重整程序適用提升企業(yè)挽救效能的審判指引》、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關聯企業(yè)實質合并破產工作操作指引(試行)》均直接沿用了《會議紀要》中的表述,作為各地方法院審查確定是否進入關聯企業(yè)實質合并破產程序的要件。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企業(yè)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試行)》、山西省長治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關聯企業(yè)實質合并破產工作操作指引(試行)》該標準有細化和補充的審查指引。
③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司法解釋(三)、清算紀要理解與適用(注釋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335—336頁。
④ 郭歌:《“揭開公司面紗”作為關聯企業(yè)合并破產之路徑:規(guī)范解釋與質疑回應》,載《中國政法大學學報》,2022年第4期。
⑤ 蔣大興:《“法人格否認裁判”之效力射程——“法人格否認裁判”是否具有跨域效力?》,載《交大法學》, 2023年第5期。
⑥ 喬中國、樊艷紅、韓松江:《〈破產會議紀要〉后關聯企業(yè)實質合并重整研究》,載《中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22年第5期。
(作者:李曉玲 此文被收錄于《第十四屆中國破產法論壇•論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