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的“兩高”《關于辦理危害稅收征管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4〕4號)(以下簡稱新解釋),與之前施行的涉稅刑事案件法律適用相關司法規范(以下簡稱舊規范)相比,有多處變化與突破,對新形勢下辦理涉稅刑事案件具有重要指導意義。新解釋有如下主要制度亮點:
善用代位清償優先權,抓住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機會,從而有效幫助被代理人的債權獲得實際清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以下簡稱《企業破產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債權尚未確定的債權人,除人民法院能夠為其行使表決權而臨時確定債權額的外,不得行使表決權。如何理解上述規定,在破產案件處理中對相關方有重大影響。本文擬結合A公司重整案(以下簡稱本案)相關問題處理,對此發表一管之見。
本文就新《公司法》新增的“股東出資加速到期”制度進行解讀,并結合實務提出個人見解。
繼內地與香港在民商事司法文書送達、仲裁保全安排、仲裁裁決執行、協議管轄民商事案件判決的互認、民商事委托提取證據、婚姻家事案件判決的互認執行等安排簽署后,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律政司于2019年1月18日簽署了《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以下簡稱新安排),新安排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司法解釋的方式已于2024年1月29日在內地生效。
自2001年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來,中國企業"走出去"戰略得到了快速發展。中國企業在海外的并購、投資和工程承包等業務均逐年增加,這不僅提升了中國企業的國際影響力,而且也極大地促進了中國的軟實力和國際競爭力。在中國企業“走出去”過程中,因國際商業大環境、地緣政治、商業習慣等因素影響,不可避免的會存在較多的商事糾紛。
2023年12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修訂通過了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新《公司法》),并定于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了對現行《公司法》(以下簡稱《2018年公司法》)的修訂并依法定程序予以公布,新修訂的《公司法》(以下簡稱《新公司法》)將于2024年7月1日正式實施。
《反壟斷法》關于壟斷協議具體情形的認定作了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等行為的列舉。但實踐中,行政監管機關及司法機關如何認定當事人達成壟斷協議,行政相對人提出的豁免理由是否成立,在本案中均可得到借鑒。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新修訂的《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修訂后的《公司法》較之前的《公司法》及配套司法解釋,在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程序、權利、責任的問題上,有了更為明確的規定,形成了更為體系化、清晰的規則。為此,本文特就此進行了如下研究總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