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 言
破產程序中,對債權人所申報的債權審核后,對于當前既不能確認也不能不予確認的債權,管理人通常會按待定債權處理。而對于待定債權是否享有表決權,管理人會根據破產案件具體情況給破產案件受理法院提出是否給上述債權人臨時確定債權額的意見。此外,債權人就此也可以向法院提出臨時確定債權額的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以下簡稱《企業(yè)破產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債權尚未確定的債權人,除人民法院能夠為其行使表決權而臨時確定債權額的外,不得行使表決權。如何理解上述規(guī)定,在破產案件處理中對相關方有重大影響。本文擬結合A公司重整案(以下簡稱本案)相關問題處理,對此發(fā)表一管之見。不當之處,請各位批評指正。
1 本案基本情況
(一)債務人A公司進入破產程序
2022年6月,A公司重整案被B法院裁定受理。債權人C公司向管理人申報借款債權,債權人D公司、E公司、F公司分別向管理人申報工程款及借款債權。但是,債權人C公司與債務人借款糾紛案尚在訴訟過程中,債權人D公司、E公司、F公司與債務人尚未辦理工程款結算。
(二)一債會上,上述4位債權人按照管理人初步確認的債權金額行使表決權。
為盡可能緩和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的矛盾,審核債權申報材料后,管理人在一債會《債權表》中初步確認上述4位債權人部分債權,其余債權作為待定債權。一債會時,B法院對債權尚未確定的債權人沒有確定臨時債權額。
(三)一債會后,上述4位債權人及債務人均對管理人提出債權審核異議。債權人提出,其申報的債權金額及性質管理人均應當予以確認。債務人則提出,管理人對上述4位債權人申報的全部債權均不應予以確認。
債務人就管理人對C公司所申報債權初步審核意見提出如下異議:第一,案涉借款合同是否有效有爭議。債權人C公司向管理人申報借款債權,但債務人認為案涉借款合同無效。第二,案涉借款是否存在砍頭息有爭議。債務人認為,案涉借款存在砍頭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規(guī)定,上述砍頭息應當沖抵借款本金。第三,案涉借款還款金額有爭議。債務人提出,其支付C公司的還款金額已超過案涉借款合同約定的借款本息。第四,C公司是否應當對案涉項目施工存在的質量問題承擔責任有爭議。債務人認為案涉項目存在施工質量問題,而C公司按約應當對案涉項目施工質量問題承擔賠償責任。針對上述異議主張,債務人還給管理人提交了相關證據材料。
債務人就管理人對D公司、E公司、F公司所申報債權初步審核意見提出如下異議:第一,債權人申報主體是否適格有爭議。上述3位債權人分別向管理人申報工程款及借款債權,而債務人卻認為其與3位債權人簽訂的工程總承包合同并未實際履行,案涉各方實際履行的是債務人與案外人簽訂的合作協(xié)議。第二,案涉工程款權利主體有爭議。債權人向管理人申報工程款債權,債務人認為案涉項目均不是上述3位債權人施工,實際施工單位是按照債務人與案外人簽訂的合作協(xié)議約定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之后中標單位再與上述3位債權人簽訂施工合同。而簽訂上述施工合同的目的,就是為了實現合作協(xié)議約定的管理費、利息及加成費用。針對上述異議主張,債務人亦給管理人提交了相關證據材料。
(四)二債會時,上述4位債權人按照管理人復核確認的債權金額行使表決權。
審核債權人及債務人異議主張及證據材料后,管理人在二債會《債權表》中調整了對上述4位債權人所申報債權的審核意見,除確認D公司對A公司部分借款債權之外,對D公司、E公司、F公司申報的工程款債權及C公司申報的借款債權均調整為待定債權。二債會時,上述4位債權人向B法院申請要求給予其臨時表決權,但B法院延續(xù)一債會做法,對債權尚未確定的債權人仍然沒有確定臨時債權額。
(五)A公司重整案及上述4位債權人維權被社會公眾關注
二債會后,上述4位債權人認為管理人不應當將一債會時已初步確認的部分債權調整為待定債權,并提出沒有給予待定債權表決權損害了其合法權益。為此,上述4位債權人多次向B法院及上級法院投訴,但其主張未獲得兩級法院支持。與此同時,上述4位債權人還持續(xù)通過媒體反映其訴求。一時間,A公司重整案及上述4位債權人維權被社會公眾關注。
上述4位債權人投訴涉及的法律問題是:破產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應如何理解。
(六)重整計劃批準及執(zhí)行情況
二債會上,A公司重整計劃草案經債權人分組表決通過后,B法院于2023年3月底裁定批準A公司重整計劃、終止A公司重整程序。
重整計劃批準以來,項目遺留問題逐步解決,工程復工續(xù)建順利進行,部分住宅、配套設施已于2023年6月按期交付。重整計劃正在有序執(zhí)行中。2023年11月,案涉項目業(yè)主代表將一面“心系百姓 公正裁決”的錦旗送至B法院,感謝法院推動項目開發(fā)企業(yè)A公司重整,助力項目復工續(xù)建,依法保障廣大購房戶權益。
2 管理人對上述4位債權人投訴的意見:管理人復核債權異議后有權將一債會《債權表》中對債權人初步確的部分債權調整為待定債權
(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guī)定,管理人復核債權異議后有權調整債權審核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2019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62次會議通過,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第八條規(guī)定,債務人、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有異議的,應當說明理由和法律依據。經管理人解釋或調整后,異議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釋或調整的,異議人應當在債權人會議核查結束后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債權確認的訴訟。當事人之間在破產申請受理前訂立有仲裁條款或仲裁協(xié)議的,應當向選定的仲裁機構申請確認債權債務關系。
(二)本案中,債權人C公司與債務人借款糾紛案尚在訴訟中,債權人D公司、E公司、F公司與債務人之間還未辦理工程款結算,故管理人將訴訟中的異議債權及未辦理工程款結算的異議債權調整為待定債權合法有據。
1.管理人上述做法符合下列法院文件相關規(guī)定:
按照《廣東省髙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yè)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引》(粵髙法發(fā)〔2019〕6號)第七十七條之規(guī)定,暫緩認定的債權,包括管理人尚未作出審查結論或復核結論的債權、管理人作出審查結論或者復核結論后債權人提出訴訟的債權、附條件但條件尚未成就的債權等。
《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破產案件審判指引(試行)》(2019年5月20日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2019年第2次全體會議通過)第九十一條規(guī)定,下列債權,管理人可暫不予確認:(一)管理人尚未得出審查結論或復核結論的債權;(二)管理人作出審查結論或復核結論后,債權人提起訴訟的債權;(三)附條件但條件未成就的債權;(四)訴訟和仲裁未決的債權;(五)債務人的保證人或其他連帶保證債務人以將來求償權申報的債權。
《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破產案件債權審核工作指引(試行)》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對于涉及訴訟或仲裁且人民法院、仲裁機構尚未作出生效法律文書的,管理人應對申報人所申報的債權進行實質審查,但暫緩確認該債權,積極參加相關訴訟程序和仲裁程序,并根據相關的裁判結果以及債權的客觀情況,決定是否上訴、申訴、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不予執(zhí)行仲裁裁決等,并報告?zhèn)鶛嗳藭h或債權人委員會,如果涉及破產費用支出的,需經債權人會議表決同意。如果申報人撤回起訴或仲裁申請,管理人應及時進行債權審查認定。
2.管理人的上述做法符合下列管理人文件相關規(guī)定:
按照《成都市破產管理人協(xié)會破產案件債權審核認定指引(試行)》(2020年5月6日經成都市破產管理人協(xié)會理事會討論通過)第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暫緩認定的債權包括管理人尚未作出審查結論或者復核結論的債權、管理人作出審查結論或者復核結論后債權人提起訴訟的債權、附條件但條件尚未成就的債權、訴訟和仲裁未決的債權、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對債務人將來求償權申報的債權、涉及事實、法律關系復雜,短時間內難以形成審查意見的債權等。
《北海管理人協(xié)會破產案件債權申報和審查工作指引》第二十二條【訴訟、仲裁未決債權】規(guī)定,對債權人申報的正在訴訟、仲裁尚未裁決的債權,管理人不需對該債權進行實質審查,但需對其進行申報登記,待法院或仲裁機構作出裁決后,依據裁決結果認定其債權是否成立以及債權金額。
3 上述4位債權人的投訴未獲得B法院及其上級法院支持
(一)B法院未給上述4位債權人確定臨時債權額,這種做法符合《企業(yè)破產法》之規(guī)定。
按照《企業(yè)破產法》第四十四條及第五十六條之規(guī)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債權的債權人,依照本法規(guī)定的程序行使權利。債權人未依照本法規(guī)定申報債權的,不得依照本法規(guī)定的程序行使權利。《企業(yè)破產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債權尚未確定的債權人,除人民法院能夠為其行使表決權而臨時確定債權額的外,不得行使表決權。
(二)B法院未給上述4位債權人確定臨時債權額,這種做法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文件之規(guī)定。
《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法〔2019〕254號)第110條【受理后有關債務人訴訟的處理】規(guī)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財產和訴訟事務后繼續(xù)進行。債權人已經對債務人提起的給付之訴,破產申請受理后,人民法院應當繼續(xù)審理,但是在判定相關當事人實體權利義務時,應當注意與企業(yè)破產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相協(xié)調。
上述裁判作出并生效前,債權人可以同時向管理人申報債權,但其作為債權尚未確定的債權人,原則上不得行使表決權,除非人民法院臨時確定其債權額。上述裁判生效后,債權人應當根據裁判認定的債權數額在破產程序中依法統(tǒng)一受償,其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利息應當按照《企業(yè)破產法》第46條第2款的規(guī)定停止計算。
(三)B法院未給上述4位債權人確定臨時債權額,這種做法符合破產法權威學理解釋。
全國人大法工委編寫的《破產法釋義》對《企業(yè)破產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中“確定”含義有解釋:“債權尚未確定大體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債權是否存在尚未確定,二是債權數額不能確定。這些債權人一般不能享有表決權。但如果法院能夠臨時確定其債權數額的,則可享有表決權。”
(四)B法院未給上述4位債權人確定臨時債權額,這種做法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另案答復意見。
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沈陽特種環(huán)保設備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破產重整一案請示的答復》(2013)中也明確:“原則上只有債權已經確定的債權人才能參加債權人會議并依法享有表決權。債權尚未確定的債權人,在債權確定前一般不享有表決權,只有在特殊情況下,如當事人雖然對整體債權存在爭議,但對其中部分內容無異議,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就各方無異議的部分先行臨時確定債權額,債權人可以就該無異議部分的債權行使表決權。”
4 破產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應當如何理解
第一,從對該法條的文義解釋看,可以得出如下結論:除非法院給債權人確定臨時債權額,債權尚未確定的債權人不享有表決權。
第二,結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文件之規(guī)定看,也可得出上述結論。
第三,從全國人大法工委對破產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學理解釋看,亦可得出上述結論。
第四,從最高人民法院另案答復意見看,可以得出如下結論:只有在特殊情況下,受理破產案件的法院可以就各方無異議的部分先行臨時確定債權額。
終上所述,破產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應當這樣理解:破產程序中債權尚未確定的債權人沒有表決權是原則,有表決權是例外。
5 心得體會
2023年5月,債權人C公司與債務人A公司借款糾紛開庭審理后,G法院判決駁回C公司對A公司的訴訟請求。C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二審法院提起訴訟,現二審訴訟仍在進行中。
舉重以明輕,從一審判決看,管理人在二債會時對訴訟中的異議債權及未辦理工程款結算的異議債權作為待定債權及B法院沒有給債權人臨時確定債權額的處理符合司法審慎原則,并不存在損害上述4位債權人合法權益問題。相反,則可能會損害其他債權人及債務人的合法權益。
基于多種原因考慮,管理人在一債會《債權表》中初步確認債權人部分債權,其余債權作為待定債權處理。雖然管理人的初衷是好的,但結果卻不盡如人意。事后看來,管理人在一債會《債權表》中對于符合待定的債權均應當按照待定債權處理。
(作者:宋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