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善用代位清償優先權,抓住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機會,從而有效幫助被代理人的債權獲得實際清償。
關鍵詞:代位權糾紛 訴訟方案 債權清償
前 言
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直接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故在代位權訴訟中,法院會注重對次債權金額的審查;但同時,若僅因次債權金額存在爭議而直接否定債權人代位權之訴的成立,則與代位權訴訟制度的設立目的相悖。此時,根據規定,次債務人可向債權人主張其對債務人的抗辯,若債務人和次債務人為逃避債務拒絕舉證或抗辯的,則應當承擔舉證不利的后果,故次債權金額可在庭審中一并查清并加以確認。但在該點上,債權人應當注重對次債權證據材料的收集。
并且,在代位權訴訟審判實踐中,如果沒有其他債權人以同一債務人為被告提起代位權訴訟及勝訴判決的,人民法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直接判歸獲得代位權訴訟勝訴的債權人。即在事實上,代位權訴訟的勝訴最終能夠形成代位清償優先權,這種優先權更利于債權人債權的實際清償。這一方面解決了債務人沒有清償能力的問題;另一方面因次債務人直接向債權人履行,使得沒有清償能力的債務人可以將債權優先清償給債權人的情形得以實現,同時還享有清償的優先性。以上使得債權人的債權更易獲得實際清償。
1 主債權債務關系和為獲得實際清償所做的訴訟方案
(一)案件背景
B公司為本地經國家住建部核準的壹級建筑施工企業,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壹級、市政公用工程總承包壹級、土石方工程專業承包壹級、建筑裝修裝飾工程專業承包壹級、消防專業工程五個壹級資質,擁有鋼結構工程、地基與基礎工程、建筑幕墻工程貳級承包資質。旗下有13家分公司、工程處,分公司設在深圳、成都、合肥等大中城市。且B公司至今已存續三十余年,在全國各地參與建設諸多大型工程項目,近年每年建設項目產能約五個億。
且A公司為本地大型主營房地產開發、房屋銷售的民營企業,但由于該公司經營管理不善,近年來對外負債累累、將近3億元,已經資不抵債、瀕臨破產,所以A公司即使獲得自身債務人清償,款項一旦到賬也會被A公司的債權人立即瓜分殆盡。同時,該等情況也極大地挫敗了A公司向其債務人追索債權的積極性,對B公司債權的全部清償均是不利的。
同時,本所律師還了解到A公司對C公司享有債權,且C公司名下擁有豐富的資產和建設項目,具備清償能力,并且A公司對C公司享有的債權金額也完全足以清償A公司對委托人B公司的債務。因此,在面對這種情況下,本所律師著重思考如何利用法律武器、研究制定優化嚴謹的訴訟方案,以更好地使委托人B公司的債權得到有效清償,維護好委托人的合法利益,盡力達成委托人B公司債權能夠得到優先清償的委托目的。
(二)主債權債務
A公司與B公司簽訂《借款協議》,B公司按約向A公司支付了借款,但A公司到期后并未歸還,故B公司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A公司履行還本付息的義務,后法院依法判決A公司向B公司歸還欠款和利息。但因A公司未按照生效判決履行,故B公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在執行過程中未發現A公司具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此時,B公司面臨債權無法得以實際清償的困境。
在B公司債權無法得以實際清償的情況下,B公司找到本所律師,迫切希望能夠在法律中找到合法途徑解決這一實際問題。
為此,本所律師多次與B公司溝通交流。在與B公司的溝通中,本所律師抽絲剝繭、分析出債務人對外享有的債權信息,做出了提起代位權訴訟的初步判斷。此后,本所律師又綜合判斷了若提起代位權訴訟,在整個案件中案件各方法律關系、案件基礎事實及次債務人經濟情況后,因次債務人經濟情況良好且尚未有他方就該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次債權主張過任何權益,故本所律師為委托人尋找到了提起代位權訴訟,這一具有可行性并能實際解決B公司債權無法得以實際清償的訴訟方案。就該方案與委托人詳細解釋溝通后,委托人當即表示愿意就這一方案進行嘗試,并愿意委托本所律師代理該代位權訴訟案件。
至此,A公司與B公司因借款合同糾紛、無法實際獲得清償的案件進入到下一訴訟環節,即代位權訴訟。
2 代位權訴訟案情摘要
(一)次債權債務情況
本所律師與委托人溝通了解到,A公司與C公司簽訂《拆遷安置小區合作開發協議》,協議約定:由C公司出地、辦理拆遷許可手續等相關審批手續,并收取銷售總房款一定比例的管理費;A公司出資承擔項目房屋拆遷和開發建設等各種費用。后為解決資金問題,C公司以實際履行的方式,同意A公司與B公司共同向C公司履行上述《拆遷安置小區合作開發協議》。故就案涉項目,A公司與B公司簽訂了《聯合開發合作協議》和《補充協議》,B公司亦向案涉項目投入了資金。之后涉案項目由于規劃紅線與用地紅線不符等原因致使無法繼續履行,而A公司卻一直未向C公司追索返還拆遷安置小區項目的投資款等。
(二)本次代位權訴訟過程中所遇到的實務問題和解決方案
因代位權訴訟本身包含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的法律效果,故本所律師在代理本次代位權訴訟中發現,法院除了會對代位權訴訟的條件進行嚴格審查外,還會對次債權是否成立和次債權金額等進行審查認定。在本案中,本所律師即遇到了次債權金額被法院認定難以確定而在原一審中被駁回的情形。
解決方案:在原一審的庭審中,本所律師就察覺到法院存在認為次債權金額難以確定而駁回的傾向。根據B公司亦向代位權訴訟案涉項目投入了資金的基礎事實,經過本所律師與委托人溝通,作出了B公司同時向C公司提起合同糾紛訴訟,要求C公司向B公司返還投資款的方案,以期解決在代位權訴訟中可能存在的次債權金額不能被確定的情況。
而在該次B公司向C公司提起的合同糾紛訴訟中,經過法院依法審查,不僅確定了B公司與A公司共同向代位權訴訟案涉項目中投入的總的資金金額;還確定了B公司與A公司分別投入的資金不存在交叉的情況。更重要的是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約定提供土地使用權的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只收取固定利益的,應當認定為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之規定,重新認定了案涉《拆遷安置小區合作開發協議》的法律性質,明確了合同解除后僅存在返還投資款的義務;并且該合同糾紛訴訟判決案涉各方均未上訴,在本次代位權訴訟原二審中生效。以上認定不僅使得A公司對C公司的次債權金額得以確認,亦有利于法院認定A公司怠于行使權利對B公司造成了損害。這均讓本次代位權糾紛案件的局面得以扭轉。故在本所律師向二審法院遞交該份生效判決書后,二審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書,裁定發回重審。
至此,本次代位權訴訟柳暗花明。且在發回重審之后的一審過程中,該份生效判決書執行完畢,更使得發回重審之后的一審和二審水到渠成。最終經兩級法院審理、判決生效,部分支持了B公司的訴請;而次債權人良好的經濟情況,使得B公司對A公司本來難以實際執行到位的債權全部得以清償。
3 本案基本法律及司法解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生效前,有關代位權的法律及司法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三條:“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一條:“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二)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三)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四)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生效后,有關代位權的法律及司法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全國法院貫徹實施民法典工作會議紀要>的通知》:“……8.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規定的‘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又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相對人主張其享有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未能實現。相對人不認為債務人有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情況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4 代位權糾紛案件在法律實踐中的探索
(一)次債權債務關系可能涉及專屬管轄的情況下,代位權糾紛案件的管轄
代位權訴訟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若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系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就需判斷此時是否應適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專屬管轄規定。根據(2019)最高法民申5252號之內容,司法解釋之所以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原因在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往往涉及對工程的質量鑒定、造價鑒定以及執行程序中的拍賣等,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轄更便于調查取證和具體執行。因此,若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已經進行工程結算并作為最終結算依據,且支付工程款,則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存在的是債的糾紛,并不涉及工程鑒定、需要考察工程本身等應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轄的事由,故認定不適用專屬管轄與立法目的并不相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2015)民提字第186號中典型意義之內容:本案當事人跨越吉林與遼寧兩省,主要涉及債權人代位權糾紛案件的立案審查標準和實體裁判標準的法律尺度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一條規定,雖然使用了“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的表述,但是該條文主要是對合同法的理解與適用作出的解釋,偏重于實體裁判標準。從最大限度地保護當事人的訴權,全面推行立案登記制改革的角度出發,對此類案件的立案審查不宜過于嚴格。債權人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其對債務人享有合法到期債權,能夠初步證明債務人對次債務人亦享有合法到期債權,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的,就可以立案受理。經過審理,債權人的代位權請求不能成立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這樣,既保障了債權人的正當訴訟權利,又不會損害其他當事人的利益。
根據本律師辦理上述案件和做案例檢索,發現在代位權糾紛案件中,雖對次債權金額的確定沒有具體法律要求,但債務人和次債務人經常以次債權金額不能確定為由進行答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1200號民事判決書“‘次債權到期’并不要求‘次債權確定’,因為關于次債權數額的爭議,可以在代位權訴訟中解決。”之內容,可見代位權訴訟中并沒有要求次債權金額確定。但值得注意的是:在次債權債務中,可能存在涉及到賬目須總體清理、合資合作尚未清產核資等原因,導致即使次債權債務基礎法律關系因各種原因實際無法履行、根本目的無法實現,但因需要清算等依然未達到次債權到期的法律要件。
5 辦案思考和結語
代理訴訟案件面臨委托人債權最后難以獲得實際清償的情況時,除依靠法院強制執行外,還可以考慮代位權訴訟、代位權清償的優先性等其他合法途徑,就案件基礎事實和法律關系綜合作出組合式的訴訟方案,以期實際解決債務人缺乏清償能力的問題,切實維護好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最后,就本次代位權訴訟辦案過程的一波三折,說明在任何訴訟中,都可能存在訴訟風險。作為律師,既要注重基礎法律關系的分析、區別好此法律關系與彼法律關系的異同,亦要在代理訴訟前檢索相關案例,注重法院在判案實務中對相關問題的認定和要求,以期減少相關訴訟風險的發生。
(作者:高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