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23修訂)》(以下簡稱新《公司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于2023年12月29日修訂通過,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第十五號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此次新《公司法》的修訂備受關注,其中新增的“股東出資加速到期”制度更是因與公司債權人利益保護息息相關而被重點討論。
本文就新《公司法》新增的“股東出資加速到期”制度進行解讀,并結合實務提出個人見解。
1 新增法條
(一)新《公司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修正)》基礎上,新增“股東出資加速到期”制度
第五十四條 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債權的債權人有權要求已認繳出資但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提前繳納出資。
(本條中“已到期債權的債權人”下文簡稱“到期債權人”。)
(二)法條解讀
注:需同時滿足上述條件,才能啟動“股東出資加速到期”制度。
(三)啟動“股東出資加速到期”制度,為到期債權人權利保障提供了法律支持
長久以來,市場對如何平衡公司、股東、債權人之間的關系在不斷地探索實踐中,從此次《公司法》修訂可以看出,立法層面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日益加深,除了上述“股東出資加速到期”制度,新《公司法》還提出“有限責任公司五年實繳出資期限”規定,共同保障債權人的利益。
“有限責任公司五年實繳出資期限”規定可以有效縮短股東實繳出資期限,遏制一些空殼公司或注冊資本金虛高、過高的公司擾亂市場,避免債權人面臨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而已認繳未實繳完畢的股東又無財產可供完成出資,債權人實際無法得到清償的風險。但單獨這一條款不能解決所有問題:如果在這個出資期限五年內,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到期債權人又如何救濟權利?
此時,“股東出資加速到期”制度就可以“一展身手”。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公司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尚未實繳完畢,那么不僅是到期債權人,公司作為獨立法人都有權要求尚未完成實繳出資的股東提前繳納出資,以此保障公司的獨立人格,以期實現到期債權人的債權。
2 實務問題:到期債權人如何通過訴權實現債權
在實務中,債權人最關心的核心問題是“是否能實現債權”,通俗來說就是“拿到錢”。如前文所述,新《公司法》新增“有限責任公司五年實繳出資期限”規定、“股東出資加速到期”制度,這在立法層面對債權人利益保護有了更加明確的規定,但是實務中債權人如何通過這些法律條文實現債權,實際得到清償,還尚未有明確規定:
(一)股東實繳出資和債權人得到清償是兩個層面的問題
“股東實繳出資”的法律關系主體是公司股東和公司。“有限責任公司五年實繳出資期限”是要求股東五年內完成實繳,雖然側重強調的是“股東出資期限”,但仍限于公司和股東之間,即對公司股東實繳出資期限的約定。“股東出資加速到期”雖然明確了一定條件下有權要求股東提前繳納出資的主體包含到期債權人,但未對股東實繳出資后,到期債權人能否得到清償以及如何得到清償作出規定。
筆者認為此時將到期債權人理解為“一把開啟股東提前實繳出資的鑰匙”更加恰當,如果要走到“到期債權人得到清償”這一步,需重新提起另一訴訟。綜上,“股東實繳出資”和“債權人得到清償”雖有關聯,但相互獨立,股東實繳出資之后,并不等于債權人可以得到清償,清償主體是公司,而非股東。
(二)對股東實繳出資后到期債權人如何實現債權未作約定
如前所述,新的公司法規定只解決了實繳出資的問題,但不論是“有限公司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由股東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內繳足”,還是“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債權的債權人有權要求已認繳出資但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提前繳納出資”,均只規定至公司股東應完成實繳出資,即明確“錢從股東到公司”的流轉,對于“錢如何從公司到債權人”則未作規定。
如果某一到期債權人提起股東提前出資之訴且獲得法院支持,得到生效判決有權要求股東提前實繳出資,此時到這一步,起訴股東提前實繳出資這一層面問題已得到解決,但該到期債權人實際能否得到清償卻尚未可知。根據法人獨立人格制度,公司收到股東實繳出資后,錢是屬于公司的,公司有權利處置這筆錢。只要是正常合法的經營活動產生的交易,公司有理有據可以將這筆款項用于償還其他債權人或用于其他生產經營。那么即使這筆實繳出資款是因該到期債權人起訴股東而得的,也只是“為他人做嫁衣”,該到期債權人實際達不到獲得清償的目的。
(三)公司多層嵌套股權模式下,信息不對稱可能導致的連環訴訟問題
實務中,A公司投資B公司、B公司投資C公司、C公司投資D公司、D公司投資E……的情況屢見不鮮,在這種多層股權結構下,由于信息的不透明和信息傳遞的局限性,A公司極可能不知其下屬C公司、D公司、E……的對外投資情況、債權債務關系。
現在假設上一層級公司均100%控股下一層級公司,上一層級公司都間接控股下一層級公司的子公司,且均未完成實繳出資。若D公司的到期債權人提起“股東出資加速到期”之訴,要求D公司股東C公司提前實繳出資,但實際C公司沒有實繳出資也沒有實際運營,那只有向上連環訴訟要求C公司的股東B公司先向C公司實繳出資,再由C公司向D公司實繳出資,甚至追溯到由A公司完成實繳出資。在此情形下,涉及多方當事人,到期債權人的訴訟難度加大,周期也會加長,不利于到期債權人利益保護,不利于債權人訴權的實現。
3 關于新的“股東出資加速到期”對于債權人影響的實務觀點
距新《公司法》正式施行還有近五個月的時間,但目前修訂內容已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引發熱烈討論,各學者、專業人士接連發表各自的見解。“股東出資加速到期”制度下,公司作為獨立法人,股東實繳出資后,資金歸屬及支配取決于公司,公司的獨立人格受到法律的保護,不受侵犯。但值得一提的是,公司取得該筆實繳出資款是到期債權人主張權利的成果,且從“訴訟時效”制度來看,現行法律法規也是提倡權利人積極主張權利,那么是否應對到期債權人積極維護自身利益、提起訴訟的行為給予相應的“獎勵”?具體而言,到期債權人是否能直接執行取得這筆實繳出資款?當然,清償金額限于滿足到期債權人的債權,超過部分的實繳出資款歸公司所有,由公司支配。
結合實務,筆者就“股東出資加速到期”制度如何在實務中解決到期債權人的債權清償,提出如下幾個思考:
1.訴請股東提前繳納出資并獲得支持的到期債權人能否直接取得該筆出資款?
2.如果同時還有其他到期債權人,清償比例如何確定?
4.如果公司破產清算,到期債權人就該筆出資款是否享有優先受償權?
5.如果公司將這筆實繳出資款挪作他用,到期債權人如何實現權利救濟?
6.如果已認繳出資但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有多個,且合計未實繳出資額超過了到期債權人的債權,到期債權人是否可一起起訴?是否可選擇起訴?
期待關于“股東出資加速到期”制度在實體和程序兩個層面的司法解釋的出臺,能有更加明確的規定規范、統一到期債權人的權利救濟方式,達到立法者新增這一制度的目的,發揮出法律最大的效果,實現到期債權人更便捷的訴權。
前文已論述,“股東出資加速到期”和“債權人得到清償”分屬兩個層面,雖有關聯但相互獨立。到期債權人因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提起訴訟要求已認繳出資但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提前繳納出資,即使訴求獲得法院支持到強制執行階段,該法律關系的整個訴訟流程至股東向公司繳納出資已經完結,不會涉及公司清償到期債權人。如果到期債權人想得到清償,需就股東與自身的債權債務關系提起另訴,這其中還會涉及財產保全等措施,時間跨度長,且不一定能成功保全。那么如何才能更加有效地實現債權人的終極目標“拿到錢”呢?
筆者結合實務經驗,認為到期債權人可以通過調整訴訟的先后順序,從而使債權得到保障:
1.到期債權人先就公司不履行到期債務起訴公司,確定到期債權人與公司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拿到第一份勝訴生效判決,為后面公司收到股東實繳出資時,能第一時間申請強制執行公司財產做準備。
2.到期債權人再就股東實繳出資義務提起訴訟,依據“股東出資加速到期”制度確定公司股東一定期限內的實繳出資義務,拿到第二份勝訴生效判決,到期債權人即可申請強制執行,要求股東完成實繳出資。等股東實繳出資后,公司賬上有錢了,就能根據第一份勝訴生效判決,申請執行公司財產。
上述起訴順序的目的在于:當公司有錢的時候,到期債權人能有法律依據即刻執行公司這筆錢,防止在實繳出資款到公司時,到期債權人與公司還因為債權債務關系的確定在訴訟中,因為這段時間差可能會導致公司將這筆實繳出資款挪作他用。但按照上述順序,不但能防止這一可能性,還可略過財產保全流程,簡化了訴訟流程,節省到期債權人時間和訴訟成本。
到期債權人在發現公司存在多層股權嵌套,且中間公司未實繳出資,也未實際生產運營的情況時,為避免連環訴訟導致到期債權人長期處于訴訟中,產生過多的時間、資金、人力物力消耗,到期債權人在起訴公司股東實繳出資義務時,可一并起訴公司向上穿透后的股東,一步到位。
4 實務處理建議
現實中空殼公司隨處可見,雖然新《公司法》出臺后,對于這類未完成實繳出資或者實繳出資期限過長的公司有了一定約束和制約,以及對債權人權利救濟提供了保障和途徑。但作為公司債權人,做好風險防范工作必不可少,應對交易是否能順利完成的因素進行考量,要注重穿透審查公司的股權結構,了解公司及公司股東的資金實力、信譽信用、經營狀況等信息,避免與多層嵌套空殼公司展開交易,也避免后期公司無力償還債務的情況出現。
在與公司債權債務存續期間,債權人也需要時刻保持警惕,對公司的經營狀況進行跟蹤,當發現公司經營狀況惡化、喪失商業信譽、或者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的能力時,能及時采取措施,保障自身權利。
如前文論述的公司嵌套模式,現實中甚至還會有比上述四層嵌套更多的股權結構模式,而由于信息的不透明和信息傳遞的局限性,母公司極可能不知其下屬子公司、孫公司的具體情況。因此,作為母公司應按時了解下屬公司及下屬公司對外投資的信息,保持信息及時性和準確度,避免因下屬公司欠債而承擔出資義務的風險。
公司是最了解自身運作及經營狀況的,當公司發現資金不足以償還債務,或者因為內部資金不足可能導致公司生產經營發生惡化的情況時,公司應當及時行使權利,要求股東提前實繳出資,以保障公司有足夠的資本金用于經營管理活動。
結語:新《公司法》此次新增“股東出資加速到期”制度表明了公司債權人利益保護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也為債權人權利救濟提供了更有力且明確的依據,但是實務中債權人如何通過法律條文實際得到清償,還待相關司法解釋的出臺作出明確規定。
(作者:李玥斌 鐘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