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實踐中,當事人雙方訴訟結果侵害案外人利益的情況層出不窮,我們正在辦理的一個執行案件中也存在侵犯案外人(客戶)利益的情況。客戶從銀行受讓了開發商的一筆債權,該債權是到期未收回的銀行貸款,同時開發商將土地使用權和在建工程都抵押給了銀行。
近年來,隨著全球化的發展,我國走出去的企業日益增多。在投資英美法系的國家中,難免遇到投資英美法系國家的公司。英美法系的公司與我國的大陸法系公司有諸多區別,不僅僅在形式上,還表現在公司章程與公司治理上。
本文旨在通過對職業放貸有關法律法規的分析及各地方高院發布的有關職業放貸認定標準的歸納,探析職業放貸認定問題及有關職業放貸人簽訂的借款合同效力問題,期望對此類案件辦理有所助益。
當事人的案件經歷兩審終審和申訴后對結果仍然不服的,還有哪些有效的救濟途徑?筆者結合實踐經驗和現行法律規定總結認為:尚有抗訴、信訪、同案再訴三大有效救濟途徑幫助當事人實現困局突圍。現逐一評析如下。
隨著社會與科學技術的發展,網絡已然成為21世紀的一項標志,人類在給網絡帶來創新與進步時,網絡也給人類帶來了巨大的商業與經濟效益。隨著網絡用戶數量的逐年增加,網絡對人類日常生活產生了越來越大的影響,甚至成為人類的生活習慣。
筆者通過介紹近期承辦的此類案件來闡述在上述情形下,就服用管制類藥物后駕車導致事故的保險責任進行淺析,以供同行交流、指正。
以房抵債,是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營中經常面臨的問題。債權人/第三人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目的,并不是為了建立商品房買賣合同關系,而是為了了結之前形成的債權債務,即通過以房抵債方式清償之前債務。
自2007年我國《企業破產法》實施至今,關聯企業實質合并破產制度逐漸成為破產管理人解決關聯企業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問題的有效途徑。破產法上的實質合并制度是對公司法上法人人格獨立性的否定。對關聯企業適用實質合并破產程序,將導致各方當事人的權益發生巨大改變。
管理人在處置破產企業資產時,會遇到債務人資產處置手續不齊備、處置費用高于處置價值等情形。如何清晰界定破產財產產權以及如何有效、高效地析產和處置,讓每一項資產能物盡其用,實現最大價值,是每個破產企業管理人需要思考的問題。
預重整作為一種在庭外重組和破產重整兩種制度的基礎上融合創新的企業挽救再生機制,在當前經濟形勢下愈加受到重視。2021年1月8日,重慶市五中院頒布《預重整工作指引(試行)》。本文擬通過對《指引》規定的預重整基本流程與主要內容進行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