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近年來,隨著全球化的發展,我國走出去的企業日益增多。在投資英美法系的國家中,難免遇到投資英美法系國家的公司。英美法系的公司與我國的大陸法系公司有諸多區別,不僅僅在形式上,還表現在公司章程與公司治理上。
本文將根據過去代理的案件和實踐中常遇到的問題,結合美國紐約州公司的相關法律,簡要闡述投資美國常見的問題、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定強制性條款和公司章程主要風險提示,希望對投資美國或類似制度的英美法系國家的讀者有所幫助。
一、投資美國公司常見的問題
(一)美國公司是否有注冊資本?
美國各州大多沒有像我國一樣要求公司有注冊資本,大部分的州,如紐約州是不存在“公司注冊資本”這個概念的。股份有限公司會要求注冊發行股份的數量及每股多少面值(par value),但這僅僅只是發行股份時的面值,與注冊資本無關。
(二)確定美國公司章程常犯的錯誤
不少客戶在州務卿(可以理解為國內的工商登記機構)調取或目標公司提供了有限責任公司的“Article of Organization”或股份有限公司的“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e”,就認為得到了公司章程,其實并非如此。雖然中文直譯上述文件可能翻譯成“公司章程”,但由于公司注冊制度上的差異,上述兩個文件并非真正的公司章程。
雖然有限責任公司的“Article of Organization”和股份有限公司的“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e”中文直譯為“公司章程”,但上述文件僅僅是成立公司時按照當地州法,在州務卿登記的申請文件,其內容為公司名稱、公司地址、公司秘書聯系人等基本信息。而多數的州法律規定,公司股東和公司章程是不需要向政府登記和注冊的。因此,要了解美國部分州的非上市公司的股東名冊和公司章程,應向目標公司的內部人員索要股東名冊和公司章程(有限責任公司為“Operating Agreement”,股份有限公司為“By law”)。
(三)美國非上市公司政府注冊能查到的內容有哪些?
通過中國的工商登記機構,可以查詢到公司的基本信息,如公司名稱、注冊地址、注冊資本、公司變更、公司章程和股東的名稱等。而通過美國大多數州的州務卿,只能查到公司的名稱、注冊地址、公司聯系人(公司秘書)、公司變更(如合并、名稱變更、地址更改和公司秘書更改)等簡單的信息,不能查詢到公司股東、持股比例、公司章程和營業范圍等信息。若要查詢公司的上述信息,需要向目標公司索取。為防止造假,通常會索取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年度報稅文件來證明公司的股東。報稅的文件也有可能造假,但注冊會計師做的呈報稅務局的文件一般情況下比較真實。
(四)公司股東的命名
中國國內習慣性地將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所有權人稱為“股東”;但在英美法系中的稱呼,卻根據公司的種類而不一樣。美國有限責任公司(LLC)的所有權人成為“成員”(Member),股份有限公司的所有權人成為“股東”(Shareholder 或 stockholder)。其中的原理比較簡單,英美法系認為:有限責任公司是人合的,所有權人占的百分比并非發行了資本意義上的股份,因此命名為成員;而股份有限責任公司(INC或Corporation)為資合的公司,發行的是股份(share),因此其所有權人為股東。
(五)法定代表人
我國公司有法定代表人的制度,必須有法定代表人且在工商部門登記注冊;但英美法系部分國家和地區并沒有法定代表人的概念,負責公司簽名的代表一般為公司經理或者董事。紐約州英文中的“legal representative”雖然直譯為法人代表,但實際的職責是公司的聯系人,類似于公司秘書的作用。
(六)公司印章
中國公司簽訂合同生效的要件是蓋章,而美國公司簽訂合同生效的要件是公司授權人簽名。即使美國公司有印章,但公司印章是象征性的。只有公司授權的代表(通常是公司董事或管理層)簽名的文件,才發生法律效力。
二、英美法系有限責任公司中的法定強制性條款——以紐約州為例
相對于大陸法系公司法,英美法系公司法比較靈活,但也有法定的強制性條款,以下以紐約有限責任公司法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LLC)為例,對LLC的法定強制性條款進行簡要介紹,以供參考。
(一)公司成立時的注冊事項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時,必須至少擁有一名成員[參閱LLCL § 203(c)]。在提交Articles of Organization注冊登記證后的60天內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參閱LCL§203(d)],LLC名稱必須包含“有限責任公司”或縮寫“ LLC”或“ L.L.C.”的字樣[參閱 LLCL§204(a)]。
(二)公司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1.紐約公司可以同股不同權,也可發行不同類型(class)的股份或份額,但在同一類型中的成員應享有相同的權利[參閱LLCL§402(e)]。
2.如果有限責任公司的負債超過其資產,則該有限責任公司不得向其成員分紅[參閱LLCL§508(a)]。知道其分紅違反了LLCL§508(a)的成員,應對有限責任公司的分配金額承擔責任[參閱 LLCL§508(b)]。
3.有限責任公司必須保留記錄,成員可以查閱并復制這些記錄[參閱LLCL§1102]。
(三)管理人的權利和義務
1.英美法系公司法要求公司的管理人(manager)有善意履行職責或者忠實義務,且該職責是在同等職位中遇到類似的情形做出的合理判斷,管理人(manager)可以依賴專業人士出具的報告、意見等[參閱LLCL§409(b)]。實踐中,管理人做商業判斷時,應盡可能依賴專業人士,比如律師、會計師出具的報告,以減少違反忠實義務或善意決策等潛在的訴訟風險。
2.管理人若有可能從事關聯交易,應該充分披露,披露后經過大多數非利害關系成員的同意是合法的[參閱LLCL§411]。
3.管理人或成員做出的與有限責任公司的正常業務無關的行為不能約束有限責任公司,獲得有限責任公司特定事項的授權除外[參閱LLC§412(c)]。因此,與紐約的有限責任公司LLC做交易時,需要知道該公司的常規業務,否則根據相關公司法律,所簽訂的協議可能不能約束該公司。
4.行為人明知有限責任公司的成員、管理人或其他代理人違反公司授權限制或無公司授權所簽訂的協議,有限責任公司不受其約束[參閱LLCL§412(d)]。因此,與紐約的有限責任公司LLC做交易時,若行為人明知該公司成員、管理人或其他代理人有授權限制或無授權的,即使以公司名義簽訂了相關協議,該協議也不能約束公司。實踐中,通常在協議中加入授權條款,讓公司承認其有授權行為。
5.美國有限責任公司的管理人或成員有忠實的義務,這種義務不僅僅包括管理人不做利益輸送、竊取公司商業機會、未披露的關聯交易等有損公司利益的事情,還要求管理人盡勤勉義務,在類似職務或同等行業的一個理性人的角度做商業判斷(BJR),否則公司的其他利益相關人如成員,可以對管理人提出訴訟。為避免這種情況出現,多州法律允許成員或股東在公司章程中約定免除管理人責任的條款,但對于管理人出于惡意或故意的損壞利益的行為,法律強制性規定不得免責[參閱LLCL§417(a)]。
(四)有限責任公司的合并和清算強制性規定
1.有限責任公司清算時,必須先將有限責任公司的資產分配給債權人[參閱LLCL§704]。
三、美國公司章程主要風險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