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0日,世界衛生組織宣布,新冠疫情構成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PHEIC的確定標志著新冠疫情正式被確認為國際性事件。隨即,不少國家相繼采取了針對中國公民的入境管制措施,其對我國抗擊新冠疫情及我國企業,包括走出去企業都將產生重大影響。
為便于廣大客戶明晰相關法律問題,盡快恢復生產和經營,我們結合相關法律規定、案例檢索結果和近期客戶咨詢的典型問題,簡要分析本次疫情對商場物業租賃合同履行的影響,并以問答的形式,站在出租人的角度,為商場經營者提出相關經營建議。
2020年1月27日,為應對來勢洶洶的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國務院辦公廳發布《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將2020年春節假期延長至2月2日,上海、浙江、江蘇、廣東、重慶等地陸續出臺通知,明確要求當地部分企業推遲復工。
本次《會議紀要》對《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18條第2款的適用起到了糾偏的效果。改變了最高法院第9號指導案例的裁判要點,將怠于清算的責任回歸到侵權責任軌道上進行解決。同時,也明確股東可以以積極履行清算義務、因果關系及訴訟時效等進行抗辯。
本次《會議紀要》對審理公司人格否認的基本原則進行了規范,同時對三種典型情形(人格混同、過度支配與控制、資本顯著不足)進行了細化。但如何分配債權人與股東之間的舉證責任,將關系到公司人格否認相關制度能否得到有效適用。
在股權變動方面,《會議紀要》明確了“記載于股東名冊作為股權轉讓完成的依據”,“未經股權變更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的裁判規則。同時,從其他股東、股東以外的股權受讓人層面,對侵犯優先購買權的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問題進行了規范。
從保護股東的出資期限利益出發,《會議紀要》明確了“公司認繳不加速到期為原則,加速到期為例外”的裁判規則。但如何證明《會議紀要》中第6條第(1)項規定中的達到破產條件,將是未來實務操作中的難點問題。此外,第6條第(2)項的規定意義也不大。
案由反映案件所涉民事法律關系的性質,是法院將訴訟爭議所包含的法律關系進行的概括。一審法院立案時,可根據當事人的起訴確定案由。當事人起訴的法律關系與實際訴爭的法律關系不符時,結案時以法庭查明的當事人之間實際存在的法律關系作為確定案由的依據。
《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2020版本實施在即,筆者通過解析和比較2010版本與2020版本,著重關注了2020版本在FCA術語下的“已裝船提單”的附加選項等調整內容,并對國際貿易參與方容易出現的問題和易誘發爭議的細節進行了披露和提示。
為了妥善處理中國內地與港澳臺地區之間的法律糾紛并提供制度保障,經平等友好協商,內地與港澳先后簽署了制度性“雙邊安排”并得到有效實施,標志著民商事司法合作機制向更緊密協助關系邁進,使區際司法合作或協助關系有了新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