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年,對我國來說注定是極不平凡的一年。春節伊始,在這個本是喜慶、團圓和歡聚的傳統節日里,全國都在為抗擊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以下簡稱新冠疫情)全力以赴。自1月21日,鐘南山院士告知新型肺炎存在人傳人現象時開始,每天看著直線式上升的全國新增病例,大家才逐漸意識到,這場新冠疫情遠比我們想象的嚴重。在大家祈福新冠疫情早日結束時,1月30日,世界衛生組織總干事譚德賽博士(Tedros Adhanom Ghebreyesus)宣布,新冠疫情構成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Public Health Emergency of International Concern, “PHEIC”),PHEIC的確定標志著新冠疫情正式被確認為國際性事件。隨即,不少國家相繼采取了針對中國公民的入境管制措施,其對我國抗擊新冠疫情及我國企業,包括走出去企業都將產生重大影響。本文筆者旨在通過解析PHEIC及其對我國走出去企業可能產生的影響,提出對應措施建議,以供參考。
一、PHEIC及臨時建議淺析
世界衛生組織總干事譚德賽基于突發事件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提出的建議,對我國、所有國家及國際社會均提出了臨時建議(Temporary Recommendations)。結合《國際衛生條例(2005)》的相關規定及對比世界衛生組織對2019年埃博拉疫情與中東呼吸系統綜合癥冠狀病毒(Middle East respiratory syndrome coronavirus, 以下簡稱中東冠狀病毒)采取的措施,筆者就新冠疫情確定為PHEIC后可能產生的深刻影響及臨時建議作如下淺析:
(一)我們需充分認識新冠疫情確定為PHEIC后可能產生的影響
自《國際衛生條例》2005通過實施以來,一共宣布了6起PHEIC事件,即2009年甲型H1N1流感病毒、2014年野生型脊髓灰質炎病毒(Polio)、2014年西非埃博拉病毒(Ebola in West Africa)、2016年巴西寨卡病毒(Zika)、2019年剛果埃博拉病毒病(Ebola in Congo)以及這次新冠疫情。根據世界衛生組織總干事2019年7月17日發布的關于剛果埃博拉病毒病《國際衛生條例》突發事件委員會會議的聲明,總干事宣布剛果埃博拉病毒病為PHEIC時,共有確認與可疑病例2512例,其中136名醫務人員被感染,40人死亡,每周新增病例80例。相比之下,此次新冠疫情病例的增長速度、人數規模和廣泛性則要嚴重得多,當然此次新型肺炎的病死率要比埃博拉病毒病低很多。再看看中東冠狀病毒,自2012年9月至今,全球27個國家一共有2494病例,其中858例死亡。自2013年7月開始一直到2015年6月,委員會一共開了10次會議,但都認為中東冠狀病毒不構成PHEIC。1月28日,鐘南山院士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疫情在1周或10天左右達到高峰,不會大規模增加了,但從目前披露的數據來看,疫情的發展態勢仍然十分嚴峻。因此,世界衛生組織總干事宣布新冠疫情為PHEIC,我們需對新冠疫情的嚴重性和后續防疫工作的艱巨性有充分認識,并做好充分準備。
(二)總干事譚德賽不建議實施任何旅行或貿易限制并不表明疫情的發展態勢比較樂觀
《國際衛生條例(2005)》規定,其目的旨在“以針對公共衛生風險,同時又避免對國際交通和貿易造成不必要干擾的適當方式,預防、抵御和控制疾病的國際傳播,并提供公共衛生應對措施”。總干事譚德賽提出的臨時建議也體現了《國際衛生條例》的上述目的,在對所有國家的建議中提出,委員會不建議實施任何旅行或貿易限制,各國必須按照《國際衛生條例》的要求,向世界衛生組織通報所采取的任何旅行措施。根據《國際衛生條例》第3條中的原則,請各國不要采取可能助長侮辱或歧視的行動。對國際社會的建議中提出,采取明顯干擾國際交通額外衛生措施(指拒絕國際旅行者、行李、貨物、集裝箱、交通工具、物品等入境或出境或延誤入境或出境24小時以上)的締約國有義務在采取措施后48小時內向世界組織報告相關公共衛生依據和理由,世界衛生組織將審查這些理由,并可能要求有關國家重新考慮其措施。總干事2019年7月17日確定剛果埃博拉病毒病為PHEIC時,同樣也提出了類似于上述內容的臨時建議。《國際衛生條例》的目的旨在預防、抵御和控制疾病的國際傳播,并提供公共衛生應對措施,但在各國使用的方式上則要避免對國際交通和貿易造成不必要干擾。因此,總干事不建議實施任何旅行或貿易限制并不表明疫情的發展態勢比較樂觀。
(三)PHEIC有效期雖為3個月,但存在被延長3個月的可能,且不排除總干事根據疫情發展情況提出長期建議的可能
總干事在聲明中表明,其將酌情決定在3個月后(或者更早)再次召集突發事件委員會會議。《國際衛生條例》第15條第3款規定,臨時建議可根據該條例規定程序隨時撤銷,并應在公布3個月后自動失效。臨時建議可修改或延續3個月。同時,《國際衛生條例》第16條和53條規定,如果總干事認為長期建議對于某個特定的公共衛生風險是必要和適當的,世界衛生組織可提出關于常規或定期采取適宜衛生措施的長期建議。因此,總干事目前提出的臨時建議的期限長短及是否會進一步提出長期建議,均取決于后續疫情的發展情況,接下來的抗疫工作可能更加艱巨。
(四)臨時建議雖然對各國不具有約束力,但PHEIC的定性,可能引發各國紛紛對我國貨物及人員采取入境限制措施,這將對我國抗擊疫情和經濟發展產生深刻影響
雖然臨時建議不具有國際法上的約束力,但世界衛生組織委員會基于對新冠疫情現狀與發展態勢的分析確認其為PHEIC時起,已給世界各國提供了更充分的理由對我國的貨物與人員采取入境限制措施。在未確定為PHEIC時,部分國家可能還有所顧忌和猶豫,但在確定為PHEIC后,各國為了防范新冠疫情傳播風險,必然會采取極為嚴格的入境限制措施加以防范。比如當年SARS爆發時,世界上有110個國家限制中國人入境。在總干事宣布確定新冠疫情構成PHEIC后,多個國家馬上采取針對中國公民入境的限制措施。比如:澳大利亞宣布除澳大利亞公民或居民外,自2月1日起,任何離開中國或從中國大陸過境的人都將被拒絕入境;美國宣布自2月2日起,開始實施限制入境措施。此外,多個國家航空公司宣布暫時取消與中國的往來航班,后續肯定還會有更多國家在交通與貿易等方面對我國貨物與人員入境采取限制措施,這無疑將對我國的經濟發展產生深刻影響。而限制措施持續多久,也將取決于我國能否有效控制疫情。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新冠疫情的嚴重性和后續抗擊任務的艱巨性可能比預期更嚴峻。除了抗擊疫情,企業更為擔心的是如何防范和減輕因此受到的影響。企業停產停業,但租金等著要付,員工工資等著要發,已經簽署的合同違約可能需要承擔違約責任等等,筆者本文主要分析疫情對我國走出去企業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應對建議。
二、新冠疫情確定為PHEIC后,對我國走出去企業帶來的影響及應對建議
我國走出去企業根據其性質不同,可以分為境外投資并購企業、貿易出口企業、境外承包工程企業與對外勞務合作企業幾類。由于上述幾類企業的業務存在較大區別,新冠疫情與PHEIC認定對其影響也會不同。新冠疫情必然對走出去企業產生多方面影響,筆者下文中主要從對合同履約、境外工程項目實施及人員派遣三個方面的影響進行解析。
(一) 對合同履約的影響及應對建議
如上所述,世界衛生組織總干事確定新冠疫情為PHEIC后提出的臨時建議有效期為3個月(如總干事后續宣布延期3個月則為6個月),也不排除總干事根據疫情的發展情況可能提出長期建議的可能。因此,新冠疫情確定為PHEIC后,對我國走出去企業的合同履約將產生直接和深刻影響。
1. 及時評估新冠疫情確定為PHEIC后對履約可能產生的影響和風險
對于已經簽約的項目,無論是直接投資與并購項目合同、外貿合同,還是境外工程承包合同,我國企業要盡快根據簽署的交易文件和考慮新冠疫情可能持續的時間長短,認真評估其對履約可能帶來的風險。比如在投資并購項目中,一般會對項目交割、境內買方辦理備案登記的時限、資金出境與支付時限等約定具體期限。境內企業要及時評估是否能在交易文件約定期限內完成上述重要節點事項。外貿合同中,企業需要評估新冠疫情對貨物準備與生產、運輸及海關檢查等方面可能產生的影響,如未能如期交貨,則需評估逾期的期限需多長。交易合同是一個整體,任何重要條款的變更都可能會對整體交易合同產生風險。因此,企業在評估風險時,不能僅僅從商務與財務角度進行評估,而要從法律、交易履行過程中及之后可能產生的相關風險方面進行綜合考慮全面評估,只有這樣才可能為制定應對方案提供充分依據。建議企業與法律顧問及時商量與評估新冠疫情確定為PHEIC后對交易可能產生的影響和相關風險。
2. 制定可行且有效的應對方案
對風險作出全面評估后,境外企業需與法律顧問共同制定可行和有效的應對方案。比如,境內企業原計劃向金融機構貸款用于支付交易款,但新冠疫情確定為PHEIC后,可能導致境內或境外銀行或貸款方無法繼續提供資金,從而不得不通過其他途徑尋找資金。此種情況下,則境內企業要拿出合理的期限與交易對方進行溝通,而不能在沒有確定新的資金來源之前便匆忙設定很緊的期限,從而避免后續被動。新冠疫情也可能會影響外匯額度的充足性,加之新冠疫情和PHEIC的持續期限存在不確定性,在向銀行申請外匯額度的期限方面也可能存在諸多不確定性因素。因此,在設定資金支付期限時,要留有足夠的時間。又比如,在制定外貿合同逾期交貨方案時,需要考慮新冠疫情可能持續的時間長短,分不同情況制定應對方案;在設定具體延長期限時,需要考慮期限的合理性與公平性。雖然各國法律對不可抗力可能有不同規定,在缺乏法律明確規定和合同約定的情況下,交易各方對評估新冠疫情確定為PHEIC后是否構成不可抗力事件也可能存在不同理解。根據一般國際慣例,交易各方一般會接受PHEIC為不可抗力事件,但在制定應對方案時,一定要考慮交易各方的利益,從公平和相互諒解的角度提出建議方案,而不能只考慮自己一方如何規避風險,否則各方將很難協商一致。
3. 注重與交易相對方的溝通技巧與方法
自新冠疫情發生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把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放在第一位,整個民族眾志成誠抗擊疫情。但作為交易的相對方,他們國家并沒有經歷這樣的苦難,他們難以感同身受。即使能夠理解,但在交易文件約定對他們有利的情況下,他們一般也不會輕易作出讓步。加之文化等方面的差異,境內企業在制定應對方案后,在與交易相對方、合作方進行溝通時,也要注意方法。比如,境內企業不宜一開始就直截了當地提出,新冠疫情被世界衛生組織確定為PHEIC就應屬于不可抗力事件,交易雙方解決問題的方案就應當以此為前提條件。而建議境內企業一開始時通過詳實的數據,著重解釋新冠疫情的嚴重性及境內企業因此遭受的嚴重影響,并積極尋求交易對方的理解與支持。相信即使不提不可抗力,交易相對方或合作方也會將其當作不可抗力事件對待處理。基于相互理解和信任達成的應對方案,肯定會更有利于交易的后續履行。同時,定期向境外交易方或合作方告知新冠疫情的發展情況,以及境內企業在履約方面作出的努力,讓對方看到境內企業在整個過程中作出的努力,必定能增加對方的理解和促進交易的推進。
4. 協商過程做到規范,并注意保留好相關證據
在與境外交易方或合作方溝通過程中,境內企業應盡可能做到規范,比如盡可能通過郵件進行溝通,召開電話會議時,會后應形成會議紀要并讓各方簽署和確認。通過協商談判,就變更事項達成一致意見后,建議讓法律顧問草擬正式的補充協議并簽署。如上所述,交易文件任何重要條款的修改可能涉及需要對交易文件其他諸多條款進行相應修改。實務中,部分企業僅對直接涉及條款內容作出修改,但對其他可能涉及的條款并未相應進行調整,需要另行補充的條款未相應補充,從而使得交易文件與補充協議內容之間發生沖突。另外,境內企業與境外交易方或合作方商談新方案或補充文件過程中,還要有證據保留意識,比如境內企業定期向境外交易方或合作方發送報告疫情,以及境內企業為履行合同和積極采取應對措施及減少因此產生損失作出的努力。后續雙方一旦發生爭議,當雙方對新冠疫情確定為PHEIC后是否構成不可抗力事件產生爭議時,爭議解決機構可能依據上述郵件或函件作出對境內企業有利的認定。特別是在跨國交易中,在缺乏適用法律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如境內企業能提供更為充分的證據,證明確定為PHEIC的新冠疫情確屬不可預見和無法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爭議解決機構根據衡平法原則作出對境內企業有利認定的可能性更高。
(二)對境外工程項目實施的影響及應對建議
如項目為綠地投資新建項目或境外工程承包項目,在新冠疫情確定為PHEIC后,其影響將會更為復雜。由于新建項目或境外工程承包項目位于境外,項目建設中會涉及諸多第三方合同的履行與執行問題。部分項目中,相關設備需要從我國運送過去,部分高管和勞務人員需從我國派遣出去。在新冠疫情確定為PHEIC后,已經有很多國家對我國貨物與人員入境采取了限制措施,很多航空公司宣布暫停與我國的往返航班。各國采取的上述措施,對境外項目的實施與執行直接產生多方面影響。除了按上述第一條建議內容及時采取措施外,境內企業還需要聘請境外律師和相關專業機構共同評估風險和制定應對方案。由于項目實施涉及諸多合同、諸多當事方和相關政府機構,其處理的復雜程度和需要考慮的問題要多很多。就與第三方簽署的合同方面,需要根據合同的不同性質、涉及金額和違約后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進行評估和分析,并聘請境內外律師共同商量和制定應對方案。涉及向相關當地政府機關辦理相關手續的,可通過聘請當地員工或授權當地合作方協助處理。涉及需要從我國購買的設備,如果時間緊急,則可考慮在當地或第三國進行采購。
(三)對外派人員的影響及應對建議
由于境外工程承包項目很多員工是從我國派遣到境外,在新冠疫情確定為PHEIC后,很多國家對我國人員采取限制入境措施。春節假期回家過年的員工,短期來看無法繼續派遣到境外了,但工程項目不能等到相關國家解除入境限制后再過去施工。此種情況下,建議境內企業考慮采取替代方案,暫時從當地招聘員工替代。由于各個國家的勞工法律制度差別非常大,越是欠發達的國家和地區,其法律對勞動者的保護越嚴,即在聘請當地員工后,企業在解聘員工的難度及解聘員工時支付的賠償金和補償金越高。如境內企業擬從當地招聘員工替代,則建議聘請當地勞動法方面的專業律師提供建議,對后續解聘勞動合同及用工可能產生的風險要有充分的評估,并在聘請當地員工的數量及用工的合法性方面做好風險防范措施。
正如世界衛生組織總干事在宣布PHEIC時強調:這個決定并非是對中國沒有信心,相反的,世界衛生組織對中國控制疫情的能力十分有信心!并充分認可中國方面的努力及信息的透明程度,相信我們會取得勝利!在全民抗擊新冠疫情的同時,筆者也希望走出去企業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對新冠疫情確定為PHEIC后可能產生的影響與帶來的風險進行充分評估,并及時制定可行有效的應對方案,從而把風險降到最低,做到抗擊新冠疫情與有效防范企業風險兩不誤。
(作者:楊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