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22日,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簡稱民生銀行)和四川化工控股(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川化控股)簽訂了《綜合授信合同》(以下簡稱授信合同),約定:民生銀行向川化控股提供人民幣200,000,000.00元的最高授信額度。同日,民生銀行與川化控股簽訂了《流動資金貸款借款合同》;后來,川化控股連續以三次以新還舊的方式簽訂了一系列貸款合同及補充協議。最終借款到期后,川化控股未償還借款及其利息等款項,民生銀行起訴要求川化控股支付借款及三次借款產生的利息等。
中豪作為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代理律師,在本案一審中獲得勝訴(判決時間:2018年11月27日),成都中級人民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訴訟請求。由于涉及多次連續以新還舊的方式,中豪對所有合同文件約定內容的逾期時間、逾期金額、逾期利息、罰息、復利等計算方式提供了清晰、深入的梳理,同時也通過積極地和法官的協調和溝通,成功保全了川化控股名下的大型商業,為后續的執行提供了有效保障。
本項目主辦律師為合伙人柴佳律師和趙文琦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