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近幾年,隨著家長們維權意識的提升,中小學、幼兒園侵權案件逐年遞增。經初步通過對人民法院依法公布的案例統計,截至2019年4月1日,全國范圍內對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發生的侵權案件共計7167件;而對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發生的侵權案件共計9976件;第三人對校園學生造成的侵權案件共計1961件。
通過以上數據,我們不難判斷,限制行為能力人即八至十八周歲期間的適齡兒童,因其生理發育日趨完善,而心理發育尚未與之相匹配,是校園事故的易發人群。如何給學生樹立安全意識,建立完善的監管機制,盡可能地減少、避免事故的發生,也是大家應當積極探討以及共同面對的客觀問題。因此,我們根據法院判例對校園容易發生的事故類型進行分類分析研究,以幫助我們學校和家長分清責任,避免糾紛發生。
【關鍵詞】學校 侵權責任 傷害 賠償
一、校園發生事故的常見類型研究
(一)因學生之間行為引發的傷害事故
1.學生在學校學習生活期間,由于學生在該年齡段危險意識不足,而具備實施一定危險性行為的能力,故其相互之間的無意、有意或者過失行為,極易發生事故。因學生之間行為引發的傷害事故,常見的有以下三種:
第一種情形,是最為常見的玩耍打鬧致傷行為。由于雙方均沒有主觀過錯,導致學校承擔的責任比例最大。經查詢裁判文書網公布的現有案例分析,學校承擔50%以上責任和全責的超過50%。
第二種情形,是同學之間一方或雙方具有主觀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帶來損害后果,而希望或放任這種后果的發生,如故意找人打架致對方人身損害。后兩種情況由于有直接的侵權人,學校承擔責任的比例明顯降低,學校承擔50%以上和全責的情況不足10%。
第三種情形,是侵權主體一方或雙方主觀上具有過失。即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損害后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最終導致事故發生。
2.結合我國《侵權行為法》的規定,我們不難看出,在因學生之間行為引發的傷害事故訴訟中,人民法院判定學校責任的承擔,是以學校在教育管理職責履行方面的程度作為基準。通過對相關案例進行剖析,我們認為學校的管理職責主要有以下幾點:
(1)教育責任,即學校在日常教育管理中,有對學生進行相應安全教育的義務。
(2)管理責任,即如果學校能夠注意或者事故發生時有教職員工在場,那么學校應當及時盡到制止的義務。例如,雙方發生抓扯行為,現場的老師應當進行勸止并對雙方進行教育疏導。
(3)救助和通知責任。學生一旦發生傷害事故,學校的第一要務是救助學生,同時通知監護人。
(二)運動傷害
1.常見的運動傷害事故
按照主體分類,學校的運動傷害事故,本可以歸類于第一項的學生互相傷害案例中,但教學或競賽活動基于本身存在一定的危險性與其特殊性,故在此單獨予以介紹。常見的運動傷害事故大致分為三類:(1)對抗性運動傷害(如足球、籃球等);(2)學生單人意外傷害(非主觀,一般多見于不慎摔倒、碰撞等);(3)運動誘發疾病(如心源性猝死等)。
2.學校在體育教育中極易忽視的教育管理職責,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1)學生體檢制度流于形式,學校以及家長的警惕性不足。在筆者處理的幾次學生參加運動導致心源性猝死案例中,在學生入學時,常規體檢均提示有心臟異常或先天性心臟病,而由于教師以及家長的疏忽大意,而導致了悲劇的發生。
(2)授課時沒有密切關注學生行為,發生事故難以及時制止。
(3)教師提供的防護措施不到位。
(4)對學生課前進行的安全教育不夠全面、具體。
(5)在課間活動或課內自由活動時,教師難以做到全面監管。
我們應當注意到,在適齡年段,學生身體、心智發育尚不健全,而絕大多數的學生均好動,運動能力的具備但辨識能力的欠缺,這就使得運動傷害事故的發生極難避免。通過查詢案例,我們發現在人民法院裁判結果中,此類型傷害事故要求學校承擔責任的比例較大,對于學校而言是難以承受之重,對于家長而言更是無法承受之傷。值得我們思考的是,學校作為教育機構不能因有危險而不積極開展相關教育活動。要想保證學校正常開展教育活動而又盡量避免傷害事故的發生,學校自身就應當在制度上、管理中切實落實學校的注意、教育及管理義務。
(三)因學校場地、設施問題引發的學生傷害事故
在早年,因校舍、樓梯等質量問題引發的學生傷害事故屢屢見報。可以看出,學校設施的安全問題及易造成群體性傷害事故。
根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學校具有保證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義務。根據《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的規定,學校應當建立校內安全定期檢查制度和危房報告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對學校建筑物、構筑物、設備、設施進行安全檢查、檢驗;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停止使用,及時維修或者更換;維修、更換前應當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或者設置警示標志。學校無力解決或者無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隱患,應當及時書面報告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以上規定足以說明,學校具有向學生提供安全場地和設施的法定義務。
因此,學校在場地、教育設施等的維護、采購上,一定要遵循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否則一旦發生事故,甚至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可能。值得一提的是,在近年因學校設施、場地引發的群體傷害事故有大幅縮減,亦說明國家對此方面的整治取得了階段性的成果。
(四)學生自傷
該類型事故的風險來源主要是學生自己,學生本人是事故責任的主要承擔者。所以,該類型事故中學校承擔責任的比例較低,沒有承擔全責的情況,承擔50%以下和無責的情況較多。學校較易承擔責任的情形主要體現為:
1.可預見的學生自殺行為引發的事故
如果自殺事件發生前,學生向老師或學校明確表示要實施自殺行為,或者有明顯的自殺征兆,學校應及時發現并做好心理疏導工作。否則,將被法院排除免責。
2.可預見的學生自身危險行為引發的事故
該類型事故雖然是學生自己行為導致的,但學校對于該行為的發生是可以預見的,應當提前進行安全教育,采取盡量避免事故發生的防護措施。如果學校盡到了教育管理職責,則在事故中不承擔責任。如在危險場所設置明顯禁止標識、設立安全防護措施等。
(五)校外第三人導致的事故
《侵權責任法》第四十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在這里校外第三人是指與學校存在勞動關系、雇傭關系、教育管理關系之外的人,即學校教職員工和學生之外的人。該類型傷害事故中,校外第三人應當是直接的侵權人和責任人,學校承擔責任的比例相對較小。但是如果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要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即在第三人無力賠償的情況下,在其過錯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學校未盡到法定職責需要承擔的民事法律責任分析
(一)過錯推定原則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指未滿八歲的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于心智尚未成熟,對于自己的行為缺乏管控的能力,因此對于學校的管理注意責任相對較強。《侵權責任法》對于該年齡段的未成年人在校生活、學習期間發生人身損害,首先推定學校在管理上是存在過錯的,學校只能有充分證據證明其已經盡職的,才不承擔責任。
(二)過錯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指已滿八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相對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來講,雖然對自己的行為有一定的認知能力,但是心智也不夠成熟,對自己的行為掌控能力非常有限。這要求教育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安全教育、管理方面必須盡到應盡義務,對于未盡到教育和管理職責的,法律規定學校要承擔責任。而具體責任承擔的比例大小,在于學校過錯的大小來確定。
(三)補充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四十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本條是明確規定校外第三人造成在校學生在學校內生活學習期間,被校外的第三人侵權發生傷害事故,則主要應該由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承擔責任。但是,學生在學校生活學習期間,學校都必須要對安全盡到教育和管理職責;否則,也應該要承擔補充賠償的責任,以彌補對在校學生的傷害。
三、侵權責任民事賠償的計算依據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十七條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校園傷害事故發生后,我們根據上述傷害事故發生的類型和造成學生發生傷害事故的主體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還是校外第三人等不同情況,根據學校和學生在傷害事故過程中的過錯責任大小,分清監護人和學校承擔的責任比例,再按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十七條規定的具體各項費用分項計算,各自承擔。
(作者:涂小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