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述部門和上市公司任職期間,主要負責各類刑事犯罪案件的批準逮捕、取保候審、偵查監督、審查起訴、監督立案等工作。累計辦理職務犯罪、普通刑事犯罪等各類案件批準逮捕、審查起訴800余件,其中市級重案專案20余件。對100余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員的違紀、違法案件進行查處并移送司法機關。對龍湖集團等世界500強上市公司的各類廉政案件、職務犯罪案件進行查處,累計為企業避免、挽回損失數億元。
從事律師工作以來,著重于辦理各類重大職務犯罪、金融犯罪、普通犯罪案件,辦理的563億元金融票據犯罪案、新型毒品犯罪案、醫保社保系列詐騙案、職務犯罪案等重特大案件取得撤案、不起訴、緩刑或被高級人民法院改判等顯著效果。與此同時,負責指導、辦理的各類大中型企業反腐敗、監察合規,以及刑事控告等業務也效果顯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