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成都市棒棒娃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成都棒棒娃公司)與股東SEAF Sichuan SME Investment Fund LLC(以下簡稱SEAF四川投資公司)、股東李湧簽訂《股權轉讓合同》及《保證合同》,約定:SEAF四川投資公司向李湧轉讓所持全部股權,成都棒棒娃公司作為擔保人,對股權轉讓款的足額、按時支付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前述《股權轉讓合同》及《保證合同》的主要事項經股東會、董事會決議通過。后因李湧未按期足額支付股權轉讓價款產生糾紛。
本案爭議焦點有二:一是SEAF四川投資公司作為特拉華州公司,訴訟主體是否適格,法定代表人是否適格;二是公司為股東內部股權轉讓提供擔保的效力。中豪自接受代理后,一方面指導客戶準備境外資格文件,包括公司注冊證以及各股東方對法定代表人的授權文件,另一方面從合資公司成立時的審批文件入手,調取工商、商務局的文件,進一步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一致。同時,本所律師從最高院案例以及本案情況充分論述擔保的有效性,最終我方證據及觀點均得到法院的支持。
本案例對涉外主體在中國境內民事訴訟中應注意的問題,以及公司為股東內部股權轉讓擔保應履行的手續提供了參考。
本項目的牽頭合伙人為李靜律師和汪飛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