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7日,重慶龍湖成恒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湖成恒公司)與重慶商社新世紀大坪商都(以下簡稱新世紀公司)簽訂《租賃合同》,約定龍湖成恒公司將位于重慶市渝中區長江2路174號龍湖時代天街一期A2區LG-L4房屋出租給新世紀公司經營使用。合同簽訂后,雙方就百貨和超市兩種經營業態的保底租金和提成租金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龍湖成恒公司遂向重慶市渝中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新世紀公司按照對百貨和超市兩種經營業態的保底租金和提成租金分別比較后取其高的方式支付拖欠的租金。
中豪作為龍湖成恒公司的代理律師,在本案一審中敗訴,重慶市五中院支持了龍湖成恒公司的上訴請求,對重慶市渝中區法院的判決進行了改判。二審法院認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產生爭議,根據合同法的規定,首先應當按照合同使用的詞句進行解釋,其次應當按照合同的有關條款進行解釋,再次應當按照合同的目的進行解釋,最后應當按照交易習慣與城市信用原則進行解釋。因此,能夠得出唯一而具有優勢的理解,龍湖成恒公司的訴訟請求全部得到了二審法院的支持。
本案是重慶市范圍內少數涉及金額較大的關于合同條款解釋的租賃合同糾紛。中豪團隊扎實的法律功底、認真負責的工作態度、高質量的法律服務、一流的法律專業水準和能力,贏得了客戶的高度肯定和積極評價。
本項目牽頭合伙人為陳晴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