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26日,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民生銀行”)與成都天翔環境股份有限公司(“天翔環境”)簽署《綜合授信合同》,約定:授信額度為5000萬元。同日,民生銀行分別與鄧親華、鄧翔及許婷婷簽訂了《最高額擔保合同》分別約定:被告鄧親華、鄧翔及許婷婷為《綜合授信合同》及其項下的原告全部債權(包括或有負債)提供最高額擔保。2017年6月30日,民生銀行與天翔環境簽訂了《流動資金貸款借款合同》,民生銀行向天翔環境提供人民幣5000萬元的短期貸款。2017年6月30日,民生銀行依照合同約定向天翔環境發放了貸款5000萬元。借款到期后,天翔環境未按期償還借款及利息等,民生銀行起訴要求天翔環境支付借款及利息等。
中豪作為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代理律師,在本案一審中獲得勝訴(判決時間:2019年3月1日),成都中級人民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訴訟請求。由于涉及公司和擔保人名下其他有效資產的查詢和保全,本所律師通過積極地和法官的協調和溝通,以及窮盡其他查詢手段,成功查詢了天翔環境名下財產線索,以供委托人決策參考。
本項目主辦律師為合伙人柴佳律師和趙文琦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