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A公司與為新加坡C公司多年從事鋁土礦的國際貨物買賣交易,新加坡C公司交付的部分鋁土礦存在嚴重質量問題,使得中國A公司遭受了巨額損失。爾后,新加坡C公司的負責人告知中國A公司,因為其公司內部管理需要,交易主體將由新加坡C公司變更為BVI B公司。后來,BVI B公司依約向中國A公司交付了貨物,經BVI B公司多次催收,中國A公司一直未向BVI B公司支付貨款,并要求與新加坡C公司欠付的貨物質量賠款進行抵償。后來,雙方協商未果,BVI B公司向ICC申請仲裁。中國A公司委托新加坡律師向ICC提出反請求后又撤銷了新加坡律師的委托,最后ICC作出缺席仲裁裁決,裁定中國A公司應向BVI B公司支付全部貨款及利息、本案全部仲裁費用,以及BVI B公司的律師費及其他與本案相關的費用。2015年11月,BVI B公司向國內某中級人民法院提交《承認和執行仲裁裁決申請書》,請求承認和執行ICC作出的仲裁裁決。2017年底,由于中豪律師團隊的專業服務,爭議雙方達成和解協議,BVI B公司向國內某中級人民法院撤回了申請。
本案中,中豪團隊為中國A公司提供了全程法律服務,包括但不限于根據《紐約公約》及國內法律法規,從ICC仲裁裁決的程序上找瑕疵,比如委托新加坡律師就ICC仲裁程序是否存在程序上的瑕疵出具法律意見書,提出管轄權異議、延長舉證期限及設置程序障礙等方式,迫使BVI B公司與中國A公司達成和解,并協助中國A公司與BVI B公司進行庭外談判等。最終,經過中豪律師團隊的專業服務,爭議雙方當事人最終達成和解。在本案對中國A公司極為不利的情況下,中豪律師通過專業服務與努力,為當事人減少了賠償金額,獲得了客戶的高度肯定。
本案由合伙人楊青律師團隊主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