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受制于經濟形勢,尤其是房地產行業的低迷,銀行個人房屋抵押貸款(以下簡稱個人房貸)不良率急劇增加,導致法院審理或者執行的相關案件也隨之暴增。雖然個人房貸案件存在較為簡單、案情高度類似的特點,但是在執行過程中仍然存在部分差異。為此,筆者結合實務操作經驗,對銀行執行案件進行簡單梳理。
【關鍵詞】銀行債權 遲延履行金 優先權
一、銀行個貸的債權組成
根據筆者對多家銀行的借款合同的研讀,一般情況下,個人房貸借款人存在貸款逾期、涉及重大訴訟、抵押物權利難以實現或者借款人還款能力發生重大變化等情形的,會被貸款銀行認定為違約。同時根據統計,違約的大部分情形為貸款逾期,少部分為涉及重大訴訟等其他原因。雖然個人房貸案件的銀行債權因借款人違約情形的不同存在細微差異,但總體上由以下部分組成。
(一)借款本金
借款本金系根據銀行出具的相應數據文件確定。同時,由于貸款銀行會就借款人的違約情形向借款人宣布貸款提前到期,故借款本金為個人房貸借款人未支付的剩余部分全部借款本金。
(二)應付利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貸款通則》第十四條“貸款人和借款人應當按借款合同和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計息規定按期計收或交付利息”的規定,貸款銀行有權向借款人約定利息并在借款合同上進行列明。
應付利息系借款人根據自己選擇的還款方式確定的。一般情況下,借款人會選擇等額本息或者等額本金還款法。且無論借款人選擇上述任一還款方式,在還款期限內均會有相應正常利息的產生。故,借款人借款逾期的,會在逾期期限內產生相應正常的應付利息。
(三)罰息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03]251號)第三條“逾期貸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還款的借款)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二點一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五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對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從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之日起,按罰息利率計收利息,直至清償本息為止。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銀行有權在借款人出現逾期或者其他違約情形后要求借款人支付罰息。
罰息系借款人違約之后,銀行根據借款合同約定,以未付的借款本金為基數,按照合同確定的執行利率上浮30%-50%確定罰息利率,按照逾期天數進行計算。鑒于針對借款人違約銀行會宣布貸款提前到期的情形,罰息計算的基數會存在明顯差異:
1.在銀行宣布貸款提前到期前,罰息的計算基數為借款人逾期期限內應當歸還的每一期貸款中包含的本金,根據逾期天數的長短,分段計算。
2.在銀行宣布貸款提前到期后,罰息的計算基數為借款人未歸還的剩余全部借款本金,自宣布貸款全部到期之日起計算至全部本息清償之日止。
(四)復利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03]251號)第三條的規定,銀行有權要求借款人在出現逾期等違約情形后支付相應利息。復利系借款人違約之后,銀行根據借款合同約定,以未付的應付利息為基數,按照合同確定的執行利率上浮30%-50%確定罰息利率,按照逾期天數進行計算。鑒于針對借款人違約銀行會宣布貸款提前到期的情形,復利計算的基數會存在明顯差異:
1.在銀行宣布貸款提前到期前,復利的計算基數為借款人逾期期限內應當歸還的每一期貸款中包含的正常利息,根據逾期天數的長短,分段計算。
2.在銀行宣布貸款提前到期后,復利的計算基數為借款人應付未付的利息之和,自宣布貸款全部到期之日起計算至全部本息清償之日止。
(五)實現債權的費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一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的規定,銀行有權要求借款人承擔相應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仲裁法、保全費、公告費、郵寄費、律師費等)。
實務中,除律師費外,法院對于其他的實現債權的費用均持認可的態度。一般情況下,銀行律師費的主張可能會因借款合同沒有對于律師費承擔的具體約定,導致法院以缺乏合同基礎為由不予支持。
(六)遲延履行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零六條、第五百零七條的規定,銀行可以在判決生效后,向借款人相應主張遲延履行金。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遲延履行金的計算基數為:“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遲延履行金系銀行根據生效的文書確定的借款剩余本金、律師費、訴訟費或者仲裁費、保全費、公告費等除一般利息外的全部應付金錢債務。
同時需要明確,在借款人未按照生效文書確定的時間內履行相應付款義務的,應當計算如下部分:
1. 遲延期間的一般利息
此部分利息分為兩類,即為生效文書確定的、尚未計算的罰息以及復利。
罰息=借款剩余本金×罰息利率×(義務全部履行日-文書確定的起始日)/360
復利=應付利息×罰息利率×(義務全部履行日-文書確定的起始日)/360
針對上述計算公式,作如下說明:
(1)罰息利率系根據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
(2)根據實務操作經驗,重慶轄區內的主要法院對于罰息以及復利的止算日確定為相應抵押物拍賣成交之日,但缺乏直接的法律法規作為依據。通過案例檢索,也未發現重慶轄區內法院對抵押物成交日作為止息日作出釋明。根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公示的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公布的(2014)魯執復議字第25號執行裁定書(青島金茂源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執行案)顯示,依然沒有直接的法律法規對此問題進行明確,僅認為“被執行人履行了生效文書確定的義務”就應當停止計息。
但筆者認為,法院“一刀切”的做法損害了銀行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貸款通則》第十六條的規定,銀行不能直接自行決定貸款的停息、減息、緩息以及免息。但由于法院支付相應案款存在滯后性,其強行要求銀行在拍賣成交之日便停止計息,無疑會損害銀行的合法權益。
2. 遲延期間的加倍利息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銀行個人房貸案件的計算方式為: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剩余借款本金+訴訟費用或者仲裁費用+律師費+文書確定的其他應付費用)×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針對以上公式,作以下兩點說明:
(1)公式中提及的遲延履行期間
法院執行局認為其應當為文書送達日加上生效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限的次日開始計算。
(2)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計算的基數
法院執行局認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計算的基數除不包含一般債務利息外,也不包含違約金、罰息等。同時,最高院在安徽偉宏鋼結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合肥華芝園商貿有限公司(2016)最高法執監26號《執行裁定書》中明確了具有懲罰性質的違約金等不能作為計算加倍部分利息計算的基數。
二、銀行執行案件優先債權與一般債權的劃分
由于執行過程中,法院處置的主要財產系借款人提供抵押的房屋。如借款人涉及他案,厘清銀行執行案件的債權是否具有優先權顯得尤為重要。
(一)享有優先權的債權部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抵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根據上述條文,如無特殊約定,銀行就抵押物對借款本金、利息(包括罰息和復利)、違約金以及實現債權的費用范圍內的債權享有優先權。
(二)一般債權部分
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加倍利息是否享有優先權?筆者認為,答案是否定的,原因有如下幾點: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抵押擔保的范圍系由第四十六條或者合同雙方約定確定的。但是該條文并未列明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加倍利息屬于抵押擔保的范圍,同時結合操作實務,銀行的借款合同也未將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加倍履行列為抵押擔保的范圍。故,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加倍利息享有優先權缺乏法律以及合同基礎。
2.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加倍利息本身具有一定的懲罰性,屬于司法敦促債務人積極履行生效文書確定義務手段。但如存在銀行以及其他債權人均對同一債務人享有債權的情形,銀行就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加倍利息享有優先權會侵害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且實務中,法院會將銀行具有優先權的債權部分先行清償,將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加倍利息作為一般債權與其他債權人按比例分配。
上述為筆者在實務操作中總結形成,望能為大家深入了解銀行執行案件帶來一點幫助。
(作者:楊兆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