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電視劇《都挺好》一時風靡熒屏。在第28集中,蘇明玉抓住蒙太弟弟虛開發票的把柄,順利將蒙太諸多親屬從眾誠公司中清除出去。那么,何謂虛開發票,虛開發票何來如此大的威力呢?筆者為你娓娓道來。
刑法中,涉及發票犯罪的罪名包括: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等。公司經營中,最為常見的罪名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和虛開發票罪。
一、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刑法第205條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一)如何理解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中的“虛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1.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而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有貨物購銷或者提供或接受了應稅勞務但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3.進行了實際經營活動,但讓他人為自己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不宜認定為“虛開”的情形
對于該罪到底是行為犯還是目的犯,一直存在廣泛爭論。對此,2004年11月24日至2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蘇州召開了全國部分法院經濟犯罪案件審判工作座談會,圍繞該罪的認定進行了熱烈討論。一種觀點認為,根據刑法第205條的規定,并未將行為人具有偷、逃稅目的作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構成的必要要件,只要行為人著手實施犯罪并達到法律要求的程度就是完成了犯罪行為。另一種觀點同意上述觀點的結論性意見,但同時認為,對于確有證據證實行為人主觀上不具有偷騙稅目的,客觀上也不會造成國家稅款流失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不應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論處,構成其他犯罪的,應以其他犯罪定罪處罰。第三種觀點則認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既是行為犯,也是目的犯。盡管刑法第205條并未將其規定為目的犯,但刑法將其規定為危害稅收征管罪,具有偷騙稅款的目的應當是該罪的應有之意。
不管是上述討論,還是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泉州市松苑錦滌實業有限公司等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一案中的說理,都印證了實踐中下列幾種虛開行為,一般不宜認定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1)為虛增營業額、擴大銷售收入或者制造虛假繁榮,相互對開或環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2)在貨物銷售過程中,一般納稅人為夸大銷售業績,虛增貨物的銷售環節,虛開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和銷項增值稅專用發票,但依法繳納增值稅,并未造成國家稅款損失的行為;(3)為夸大企業經濟實力,通過虛開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虛增企業的固定資產,但并未利用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國家稅款亦未受到損失的行為。
(三)如何理解單位犯罪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2001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根據該紀要的規定,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在單位實施的犯罪中起決定、批準、授意、縱容、指揮等作用的人員,一般是單位的主管負責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在單位犯罪中具體實施犯罪并起較大作用的人員,既可以是單位的經營管理人員,也可以是單位的職工,包括聘任、雇傭的人員。應當注意的是,在單位犯罪中,對于受單位領導指派或奉命而參與實施了一定犯罪行為的人員,一般不宜作為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四)量刑標準
2018年8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發布了《關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規定,在新的司法解釋頒行前,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數額標準,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騙取出口退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的執行規定,即虛開的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認定為刑法第205條規定的“數額較大”;虛開的稅款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認定為刑法第205條規定的“數額巨大”。
二、虛開發票罪
刑法第205條第1款規定,“虛開本法第205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一)如何理解虛開發票罪中的“虛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國務院令〔2010〕第587號)第22條的規定,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下列行為屬于虛開發票行為:
1.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什么是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沒有真實交易發生,卻開具發票,屬于虛開;有真實交易,但發票上的銷貨方、購貨方、商品名稱、數量、單價、金額與實際經營業務不一致的,也是虛開。
2.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不僅對外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屬于虛開發票,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也屬于虛開發票的行為。
3.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亦即介紹人也是該罪的主體之一。
(二)虛開發票罪的量刑標準
1. 情節嚴重的標準
根據公安部《立案追訴標準(二)》第61條的規定:虛開刑法第205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虛開發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虛開金額累計在四十萬元以上的;或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五年內因虛開發票行為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開發票的;或具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應予立案追訴。可以認為上述三種情形即為情節嚴重的條件。
2. 情節特別嚴重的標準
對于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目前并無統一的法定標準,往往是法官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結合當地經濟水平、造成的社會影響等諸多因素進行判斷。
3. 罰金的標準
對于罰金的數額,刑法沒有明確規定。考慮到虛開發票的行為即使不觸犯刑法,也能構成一般的行政違法行為,有專門的法律法規就處罰進行規定,因此可參考《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虛開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綜上所述,對于那些身陷囹圄的企業或企業家而言,并非所有的“虛開”都屬于刑法意義上的“虛開”,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把握住關鍵,或許能爭取到柳暗花明又一村的幸運;對于那些尚在摸索前行的企業或企業家而言,在相關司法解釋出臺前,守法經營,不投機取巧,或許才是保護自己的最佳防線。
(作者:曹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