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8月7日,越南政府正式頒布第219/2025/ND-CP號法令(簡稱第219號法令),該法規自簽發當日起即時生效,取代了此前規范外籍勞工聘用管理的第152/2020/ND-CP號法令及其第70/2023/ND-CP號修正案(合稱第152號法令)。
作為全面行政改革的重要舉措,第219號法令標志著越南在勞動管理現代化和全球人才引進領域邁出關鍵步伐,特別是在高新技術、創新研發、數字化轉型等國家社會經濟重點發展領域。新規著力通過簡化審批流程、推動地方機構事權下放等實質性改革,有效提升行政效能,為企業及投資者創造更加便利的營商環境。
1 第219號法令的核心改革內容
(一)增設跨境派遣通道
第219號法令突破性增設跨境勞務派遣機制,允許跨國企業將海外實體員工直接派駐越南工作(不含企業內部調動人員,即ICT人員)。該機制設置兩項準入要件:其一,境外母公司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派遣函;其二,派駐人員境外任職崗位與越南擬聘崗位需具備專業匹配性。
相較于ICT人員需滿足12個月在崗服務期的硬性規定,新機制取消崗位服務年限門檻,顯著增強跨國企業全球人才調配的時效性。但需注意的是:“專業匹配性”認定標準尚未出臺實施細則,諸如匹配度評估指標、輔助證明材料范圍等操作細則仍存制度空白,各地審批機關可能因自由裁量導致執行尺度不一。
(二)特定職位資質要求的更新
1.執行董事
根據新修訂要求,執行董事候選人除需繼續證明其在組織內領導并直接管理特定部門的能力外,現新增規定必須提供與越南目標職位相關領域至少三年工作經驗的證明文件。此項調整將任職資格從單一管理能力要求升級為“管理領導能力+行業專業經驗”的雙重要件,顯著提高了崗位準入門檻。
2.專家
對于專家職位,與第152號法令相比,第219號法令放寬了要求。具體而言,除了持有大學或更高學歷(或同等學歷)外,申請人現在僅需擁有與越南目標職位相關的至少兩年經驗(低于第152號法令規定的三年)。
值得注意的是:對于金融、科學技術、創新、國家數字化轉型等戰略性領域,以及依據國家政策或越南政府國際合作協議確定的其他優先領域,第219號法令明確了特殊資質標準:外籍人士僅需提供相關領域的大學及以上學歷證明,并具備至少一年的專業工作經驗。此項調整直接降低了戰略產業人才引進門檻,旨在為越南重點發展領域精準吸納國際頂尖專業人才。
3.技術人員
針對技術人員崗位,第219號法令降低工作經驗門檻,符合以下任一條件即可:
(1)完成至少一年的正規培訓并具備兩年相關領域工作經驗(原第152號法令要求三年);
(2)在特定技術領域擁有至少三年相關經驗(原規定要求五年)。
此項調整通過減少必要工作年限,旨在促進技術工人的招聘,同時推動國際技術人才與本地勞動力之間的技術和知識轉移。
(三)工作許可豁免范圍的補充修訂
1.擴大豁免適用群體
第219號法令新增規定:在科學技術、創新研發、國家數字化轉型等越南社會經濟優先發展領域任職的外籍專業人員,經所屬部委或同級主管部門核準后,可豁免工作許可要求。
該條款修訂直接呼應第57-NQ/TW號決議關于加速科技發展與數字化轉型的戰略部署,通過精簡行政程序實質性降低高端人才引進壁壘。政策調整明確傳遞越南政府構建更具競爭力人才制度的決心,為國際專家、尖端技術人才及優質投資者創造更便利的從業環境。
2.短期工作安排修訂
根據第219號法令,經理、執行董事、專家和技術人員現可在單個日歷年內工作最長90天,取代此前規定的每次出差不超過30天且每年最多三次的限制。此項變更允許在年度總天數不超過90天的情況下自由安排入境次數,為工作調度提供更高靈活性。
但需注意:第219號法令尚未制定短期工作安排的具體實施細則,相關操作規范有待進一步明確。
(四)工作許可程序簡化
1.外國勞工需求審批與工作許可程序合并
第219號法令廢止了原第152號法令要求的獨立外國勞工需求預先審批環節,將其直接整合至工作許可的簽發、補發或延期申請流程中。
此項調整預計使整體辦理時間從36個日歷日縮減至約10個工作日,顯著降低雇主的行政成本,同時加快外籍員工到崗速度。
2.招聘通知要求變更
根據第152號法令,雇主需在勞動榮軍社會事務部(MOLISA)或就業服務中心的電子門戶網站發布招聘通知。第219號法令放寬該要求,現允許招聘通知直接發布或通過就業服務組織、勞務派遣公司發布。雖然詳細實施細則尚未出臺,但此項調整為雇主提供了更大的招聘靈活性和自主權。
3.犯罪記錄證明簽發程序簡化
根據第219號法令,雇主現可通過國家公共服務門戶網站代為外籍員工同時申請工作許可和犯罪記錄證明。在收到完整有效的申請材料后,警察機關將簽發電子版犯罪記錄證明并直接轉交工作許可簽發機構。最終,電子版犯罪記錄證明與工作許可將統一交付至雇主。
(五)工作許可簽發機構調整
為響應政府行政機構精簡重組計劃,原勞動榮軍社會事務部(MOLISA)的職能已并入內務部(MOHA),后者現被確定為勞動事務主管機構。此項機構整合旨在提升勞動行政監管效能與政策執行統一性。
據此,省級內務廳(DOHA)現統一負責工作許可的簽發、補發、延期、撤銷及豁免認證工作。但存在以下例外情形:當外籍員工受雇于中央政府機關、總理直屬機構、各部委、國家級組織或政府關聯企業時,其工作許可審批權限仍歸屬于內務部(MOHA)或所在地省級人民委員會。
(六)其他重要修訂
1.職業申報標準統一化
第219號法令規定,雇主申報外籍員工用工信息時,須根據越南總理第34/2020/QD-TTg號決定附件I的三級職業分類名稱界定其工作領域,代替以往自行定義崗位名稱的做法。此項調整強制推行國家職業分類標準,實現外籍勞動力管理數據與越南職業體系的標準化對接。
2.勞動合同提交要求變更
第219號法令取消以往強制提交已簽署勞動合同作為工作許可申請材料的硬性規定。根據新規,雇主僅需在審批機構提出要求時提供勞動合同文本。此項調整通過減少非必要文件提交,實質性簡化了工作許可申請程序。
3.簡化跨省工作的通知程序
此前,雇主需向勞動榮軍社會事務部(MOLISA)及外籍員工工作的每個省份的勞動榮軍社會事務廳(DOLISA)提交電子報告。第219號法令現已簡化該要求,雇主僅需通知員工主要工作地所在省份的內務廳(DOHA),不再需要向中央部委報告。
4.取消外國勞工使用情況報告
第152號法令要求雇主提交關于外國勞工使用情況的半年度報告。第219號法令廢除了這一要求,減輕了雇主的行政負擔。
5.健康證明要求調整
根據第152號法令,外籍員工需提供越南或國外醫療機構出具的12個月內有效的健康證明。第219號法令對此作出修訂:現接受與越南簽署健康證明互認協議的國家或地區所簽發的健康證明。此項調整通過國際互認機制優化文件提交流程,便利外籍專業人才入職手續辦理。
2 企業的應對建議
鑒于第219號法令帶來的系統性改革,建議企業采取以下應對措施:
(一)更新內部管理流程
審查現有外籍員工聘用制度,重點調整招聘程序、工作許可申請材料清單及跨省用工管理流程,確保符合新政要求。
(二)建立政策跟蹤機制
指定專人負責跟進和收集內務部(MOHA)及省級DOHA的指南更新內容,特別關注尚未明確的實施細則(如短期工作期限計算標準、招聘通知發布細則等)。
(三)優化人才引進戰略
針對金融、科技、數字化轉型等戰略領域,結合放寬的技術人員資質要求和工作許可豁免政策,制定專項國際人才招募計劃。
通過及時的制度適配與合規準備,企業可在降低用工風險的同時,更高效地獲取全球優質人力資源,強化在越南市場的競爭優勢。
3 結束語
第219號法令的實施標志著越南外籍勞工管理制度的重大轉向,從原有的僵化行政體系向靈活的發展導向型框架轉型。通過精簡審批程序、放寬崗位資質限制及擴大工作許可豁免范圍,新政構建了更具活力的外商投資與人才引進環境。這些改革使企業能夠更高效地招募和留用技術、創新及社會經濟優先領域的高技能外籍人才。對積極適應政策變化的企業而言,在越南經濟持續轉型升級的背景下,打造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團隊并獲取長期發展優勢的機遇已日益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