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9月10日,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四川省委員會、國際商事爭端預防與解決組織秘書處主辦,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指導的“四川—南亞東南亞國際商事法律對話交流會”在四川錦江賓館成功舉行。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四川省委員會副會長王志敏、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副主任兼秘書長王承杰、國際商事爭端預防與解決組織秘書長賈珅、菲律賓-中國了解協會主席勞爾·蘭比諾等領導為交流會分別致辭。來自南亞、東南亞及國內的商事法律專家、仲裁員、律師及企業家代表等百余人參加會議。管委會副主席、香港辦公室主任楊青受邀在“跨境商事爭議協作”研討環節作“南亞東南亞跨境交易爭議解決的關鍵考量”主題分享。

楊律師從跨境交易爭議解決方式選擇、仲裁機構選擇考量與風險防范三個層面進行了詳細分享。
首先,在爭議解決方式的選擇上,他以新加坡、馬來西亞、泰國、越南與印尼5國為例,就訴訟與仲裁兩種爭議解決方式在審理時限、公平性、成本及可執行性幾方面進行對比分析后指出,由于我國與南亞東南亞國家均未簽署司法協助協定,法院判決只能依據互惠原則到對方申請承認和執行,難度很大。而仲裁裁決卻能夠依據《紐約公約》在全球172個成員國便利獲得承認與執行,因此仲裁是處理南亞、東南亞跨境商事糾紛的更優選擇。
隨后,在仲裁機構的選擇與仲裁條款的設計上,他深入分析了香港國際仲裁中心(HKIAC)、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SIAC)及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CIETAC)及境內區域性與地方性仲裁機構的優劣勢,并結合團隊成功代理的“A直播公司與印尼主播在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的直播合同糾紛案”等國際仲裁案件經驗,建議企業需要根據交易的實際情況,選擇適合的仲裁機構作為爭議解決機構。他特別提醒企業,在設計仲裁條款時要注意約定具體明確的仲裁機構、避免訴訟與仲裁并存的矛盾約定,并就仲裁規則、仲裁地、仲裁員、仲裁語言等核心要素作出明確和有利約定,使用“應提交”等強制性措辭而非“可提交”等選擇性表述,從而最大程度預防風險和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最后,楊律師提出了五點建議:1.選擇最適合的爭議解決方式(訴訟、仲裁或調解);2.選擇適合的仲裁機構,并約定好仲裁條款;3.簽署好交易文件,預防風險是成本最低和最有效的方式;4.重視證據收集與保管;5.爭議發生后,聘請好專業律師積極應對。
在“投資合規雙軌對話”環節,本所戰略合作所馬來西亞Mohamed Ridza & Co律師事務所管理合伙人Mohamed Ridza先生從馬來西亞投資合規及法律風險防范角度發言交流。在洽談咨詢環節,楊律師與Mohamed Ridza分別與多家企業、律所進行互動交流與洽談,為企業出海提供了諸多實用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