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 言 :商業房屋租賃合同作為企業經營的基礎性法律文件,其履行效果直接關系企業運營穩定性。實踐中,出租方以“未按期支付租金”為由主張解除合同的糾紛頻發,但“租金未付”與“違約”之間并非簡單的因果關系。本文基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現行法律規定及司法實踐,系統梳理租金支付爭議中的合法阻卻事由,為企業構建全流程風險防范體系提供專業指引。
1 租金支付爭議的核心法律基礎
商業房屋租賃合同屬于雙務有償合同,出租方負有的交付適租房屋、保障租賃物正常使用等主給付義務,與承租方負有的支付租金主給付義務構成對等法律關系。根據《民法典》第509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義務,同時需遵循誠信原則履行通知、協助等附隨義務。租金支付義務的履行需以合同約定為基礎,結合法律規定判斷是否存在“無正當理由未支付”的違約情形。
《民法典》第722條雖未在參考法規中列明,但其確立的“無正當理由未支付租金”作為違約認定要件的規則,與《民法典》第577條關于違約責任的一般規定形成體系銜接——僅當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租金支付義務時,才需承擔繼續履行、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若存在合法阻卻事由,則不構成違約,出租方不得單方解除合同。
2 租金未付的合法阻卻事由分析
(一)合同約定的支付條件未成就
租賃合同作為意思自治的產物,雙方可對租金支付設置合理前提條件。若合同明確將“出租方開具合規發票”“完成租金金額核對”“提供租賃物產權證明”等作為支付要件,則上述條件屬于《民法典》第509條“全面履行義務”的具體內容,構成承租方支付義務的生效條件。
例如,某企業租賃案例中,雙方在補充協議及對賬協議中約定“保證金沖抵租金后,出租方需開具對應發票”“租金支付需以雙方完成賬務核對、明確應付金額為前提及開具對應金額的發票”,但出租方因內部管理問題長期未履行開票義務,導致賬務核對無法完成。此時,承租人因支付條件未滿足暫緩支付租金。根據《民法典》第526條關于先履行抗辯權的規定,出租方未履行開票義務時,承租方有權拒絕支付租金。此情形下的租金暫緩支付系基于合同約定的正當行為,不構成違約。
需特別說明的是:發票開具雖通常被視為從給付義務,但若合同明確將其與主給付義務(租金支付)的履行順序綁定,則其法律性質轉化為先履行義務,直接影響后履行方抗辯權的行使。司法實踐中,法院對此類約定的效力持肯定態度,認為其符合“合同自治”原則,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
(二)司法機關查封導致的協助執行義務
當法院因執行案件向承租方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暫停向出租方支付租金時,承租方依法負有配合執行的法定義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30條,協助執行義務人擅自向被執行人(出租方)支付被查封款項的,法院有權責令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需在支付數額內向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因此,承租方暫緩支付租金是履行法定義務的行為,屬于“正當理由”。
從法律邏輯看,司法查封產生的協助執行義務具有公法強制性,其效力高于租賃合同的私法約定。此時,租金支付義務因公權力介入而暫時中止履行,不構成《民法典》第577條規定的“不履行合同義務”情形。司法實踐中,法院普遍認定,因配合法院執行導致的租金暫緩支付不可歸責于承租人,出租方以此為由主張解除合同缺乏法律依據。
3 司法裁判對租金支付爭議的核心審查要點
結合類案裁判思路,法院對“租金未付是否構成違約”的審查遵循以下邏輯:
(一)合同約定的優先性審查
法院首先會審查租賃合同及補充協議中關于租金支付條件、履行障礙處理等條款的具體約定。若約定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且不存在顯失公平情形,則認定該約定合法有效,承租方依約暫緩支付的行為不構成違約。
(二)阻卻事由的正當性審查
對于合同約定的支付條件未成就情形,法院重點審查出租方是否存在未履行先合同義務(如未開票、未核對)的行為,以及該行為與租金未付之間的因果關系;對于司法協助執行情形,法院則審查《協助執行通知書》的合法性、承租方是否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如及時告知出租方)等,以確認暫緩支付的正當性。
(三)合同目的的可實現性審查
法院會綜合判斷租金未付是否導致租賃合同目的無法實現。若租金未付僅為暫時性障礙(如發票補開后可支付、查封解除后可恢復履行),且承租方明確表示愿意繼續履行合同,則不認定為根本違約,出租方不得單方解除合同。
4 企業租金支付風險的全流程防范體系
(一)合同簽訂階段:條款設計與風險預控
1.細化支付條件:在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租金支付的前提要件,如“出租方需于支付日前5日提供經雙方確認的租金對賬單及等額合規發票”,并注明“因前款條件未成就導致的支付順延,承租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2.預設特殊情形處理規則:針對司法查封、政策限制等可能影響履行的情形,約定“若承租方收到司法機關協助執行通知,應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出租方,租金支付期限自通知解除之日起順延”等內容,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二)合同履行階段:規范操作與證據保全
1.嚴格履行附隨義務:出租方未履行開票、核對等義務時,承租方應通過書面函件(注明送達方式及簽收確認)催告,并留存函件副本、郵寄憑證等證據,證明“支付條件未成就”的客觀事實。
2.妥善保管司法文書:收到《協助執行通知書》后,立即復印存檔并制作《收文登記表》,記錄收文時間、文號、內容及聯系人;同時向出租方發送《關于租金支付暫緩的告知函》,說明暫緩原因及預計恢復時間,避免信息不對稱引發誤解。
(三)爭議應對階段:依法維權與專業支持
1.積極協商解決:收到出租方解除合同通知后,及時提供支付條件未成就的證據(如未開票記錄、對賬單未確認憑證)或司法協助執行文書,說明暫緩支付的合法性,爭取通過協商繼續履行合同。
2.尋求專業法律支持:爭議無法協商解決時,建議委托律師對合同條款效力、阻卻事由合法性、司法裁判趨勢等進行專業論證,制定包括訴訟、調解在內的多元化爭議解決方案,最大限度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結 語
租金支付爭議的本質是對“無正當理由未支付”要件的法律判斷。企業需深刻理解“合同自治”與“法律強制”的邊界,通過精細化的合同設計、規范化的履約管理及專業化的爭議應對,構建全流程風險防范體系,避免因租金支付問題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糾紛,保障經營活動的穩定性與連續性。
(作者:涂小琴 周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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