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隨著跨境婚姻的增多及高凈值人群海外資產配置的常態化,離婚糾紛中涉及境外財產分割的案件數量逐年攀升。境外房產、海外賬戶、公司股權等資產的分割,因涉及法律適用沖突、證據跨境調取、執行屬地限制等復雜問題,成為家事領域的實務難點。本文結合中國法院近年典型案例,系統梳理境外財產分割的裁判規則與司法認定標準,為當事人及法律實務人員提供操作指引。
1 涉外離婚糾紛在內地離婚訴訟中的可訴性與法律適用框架
在跨境婚姻家庭糾紛中,境外財產的分割爭議常因法律關系復雜而成為難點。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涉外離婚糾紛的“涉外因素”涵蓋三大類型:

當內地法院對案件具有管轄權時,訴訟離婚及財產分割適用《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27條規定的法院地法律(即中國法律)。這一規則為當事人在境內主張境外財產分割提供了法律基礎。
2 司法實踐中,對于離婚糾紛中涉及的境外財產分割,大部分法院予以駁回或另案處理,只有約30%會在本案中處理
(一)法院駁回或暫緩處理的常見情形及典型案例
1.證據查明障礙
(1)裁判邏輯:主張方未舉證或證據不足以證明境外財產的權屬、價值及真實性。
(2)典型案例:(2023)京03民終18449號案中,劉某向法院提交了香港收樓確認書2頁。該證據為打印件,載明業主姓名為英文,地址為10室,無其他房屋權屬、交易信息等相關內容。法院最終以“劉某提交的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該香港房屋的權屬”,駁回了劉某要求將香港房屋及其租金收益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的上訴主張。
2.法律適用沖突
(1)裁判邏輯:境外不動產需優先適用所在地法律,境內法院不宜越權裁判。
(2)典型案例:(2019)粵0111民初7986號案中,原告提交的美國房產查檔資料形成于美國,經過美國公證機關證明,并經我國駐紐約總領館認證,形式、來源合法。根據查檔資料顯示,位于20536BLUEHERONTERSTE RLING,VA,US.的房產所有人為張某,于2013年10月23日購買。法院認為,該房產系被告張某于婚姻存續期間購買所得,應屬于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財產,但因該房產系國外不動產,根據《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36條的規定,不動產物權應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綜上,本案對上述房產不作調處。
3.證據形式瑕疵
(1)裁判邏輯:境外形成的證據未辦理公證認證或翻譯,不符合證據法定形式。
(2)典型案例:(2015)南西民初字第67號案中,被告提交了國外客戶向原、被告匯款的明細。擬證明:趙某某的國外客戶曾向魏某某匯款15萬美元,折合人民幣948564元;曾向趙某某匯款97500美元,折合人民幣599181元;曾向魏金蓮匯款5萬美元,折合人民幣306440元。以上證據可證明趙某某經營生意賺取大量外匯現金,涉案車輛、房屋等共同財產均系趙某某經營收入購買所得,相關債務應屬雙方夫妻共同債務。法院對該組證據的認證意見是:該組證據屬涉外證據,未通過法定程序認證,真實性不能認定,不具有證明效力,故不予采信。
4.第三人利益介入
(1)裁判邏輯:財產權屬涉及案外人,需先解決外部爭議。
(2)典型案例:(2024)粵01民終7357號案中,本案一審法院關于劉某提出的欠其姐姐劉某乙38萬元的債務問題,法院認為:雖該款項從劉某乙賬戶轉入劉某賬戶,現劉某未能提供借據等證據證明該款性質為借款,因涉及案外人的利益,若案外人認為該款項為夫妻共同債務,應另行處理,故本案不予調處。
5.不方便法院原則
(1)裁判邏輯:財產主要位于境外,由外國法院管轄更有利于查明事實。
(2)典型案例:(2016)京0105民初40959號案中,原、被告均系加拿大國籍,在加拿大登記結婚,雙方婚生子女JOSEPHxxSIU(中文名蕭××)、LYDIAxxSIU(中文名蕭××)也均系加拿大國籍,雙方主要共同財產亦位于加拿大,故案件爭議的主要事實均不發生在我國境內,此案由加拿大法院管轄更為適宜,原告可向更方便的加拿大法院提起訴訟。
(二)法院積極處理的創新路徑與典型案例
部分法院通過“法律關系定性 + 靈活分割”模式實現糾紛一次性解決:
1.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終字第01007號
關于夫妻財產如何分配,本院認為,夫妻財產的分配并非僅對財產進行簡單價值計算,而是對財產結合雙方的生活、居住、使用等因素依據公平合理的原則進行利益上的平衡。本案中,佟×與王×長期兩地分居,故二人共同財產的分割應考慮如下因素:(1)雙方實際生活、工作的地點;(2)財產來源及購買金額;(3)房屋的面積及方便使用;(4)房屋分配后對雙方生活居住的重大影響等。這些因素對長期處于國內、國外分居的夫妻財產分配異常重要,法院應綜合考慮并給予利益平衡。經審理查明,位于美國房屋系將原有舊房折價后支付首付款,該房屋面積約為190平方米,而位于北京市海淀區房屋僅為40.60平方米,為房改房(成本價),且佟×名下現僅有一套住房,綜合考慮以上情況,原審法院判決將北京市海淀區住房一套判歸佟×所有,在美國的房產判歸王×所有并無不當。鑒于美國房產的相關權利歸王×所有,故該房剩余房屋貸款由王×負責償還為宜。
2.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2013)東民初字第02706號
法院認為,關于雙方離婚后共同財產分割一節,庭審中原、被告雙方就登記在各自名下的各一套房產歸屬問題已達成一致意見,對此本院予以維持。對于現在加拿大的房產、車輛、家具、RRSP所持股份、養老金資產,以及所有可移動的家庭裝飾物品和其他任何可歸為家庭財產的可移動的財產如何分割一節,由于該財產在國外,該財產的價值無法與國內的房產一并使用國內的評估機構對其進行價值評估,且被告已加入加拿大國籍,該財產亦由被告使用,故在分割時加拿大的財產應歸被告所有,但在分割國內的房產時應扣減被告在國內財產的應得份額。
3 離婚糾紛中境外財產(以不動產為例)分割的核心法律要點詳解
(一)法律適用的沖突與選擇
1.傳統觀點
適用《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36條“不動產所在地法”,可能導致同一離婚案件中動產與不動產分別適用不同法律(如境內存款適用中國法,境外不動產適用當地法)。
典型案例:(2019)粵0111民初7986號
原告的主張及證據:原告主張該房購買于2013年,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平等分割。房子可歸被告,由被告補償原告19萬美金。提交美國房產網站信息、房產查檔資料等證據。
被告的主張及證據:被告認為原告未能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符合證據規則的證據,且該房屬于境外房產,不應在本案中處理。
法院認定及理由:經查,原告提交的美國房產查檔資料形成于美國,經過美國公證機關證明,并經我國駐紐約總領館認證,形式、來源合法。根據查檔資料顯示,位于20536BLUEHERONTERSTERLING,VA,US.的房產所有人為張某,于2013年10月23日購買。本院認為,該房產系被告張某于婚姻存續期間購買所得,應屬于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財產,但因該房產系國外不動產,根據《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36條的規定,不動產物權,應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綜上,本案對上述房產不作調處。
2.創新觀點
適用《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24條“夫妻財產關系法律”,理由如下:

典型案例:(2015)佛中法執民終字第2號
關于本案的準據法適用問題。本案系因上訴人梁惠芳對其丈夫(原審第三人)馮偉光享有部分權屬的涉案房產主張二分之一份額所引起的糾紛,并非因涉及案涉不動產產權的設立、變更、轉讓或消滅產生的糾紛,故本案實質上屬于夫妻財產關系糾紛,梁惠芳認為涉案房產所在地是中國內地,本案涉及的民事關系糾紛是因不動產糾紛而產生的,應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其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根據《涉外民事關系適用法》第24條的規定,在本案當事人未就實體問題選擇適用的法律的情況下,本案應適用梁惠芳夫妻二人共同經常居所地即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進行審理。
(二)分割執行考量
在分割方式的選擇上,需特別考量境外不動產的過戶特點——其順利完成高度依賴雙方當事人的積極配合,且執行過程中易出現諸多阻礙。更關鍵的是,中國法院的判決能否在境外得到承認與執行,取決于中國與該境外地區是否締結了相關司法協助條約。若缺乏此類條約,境外司法機關并無義務承認和執行中國法院的判決。基于上述現實因素,法院在處理境外不動產分割時,通常更傾向于采用折價補償的方式:將境外不動產判歸登記方所有,由登記方向非登記方支付相應的折價補償款。
4 離婚糾紛中境外財產分割的律師建議
涉外離婚案件法律適用復雜,容易出現“同案不同判”的情況。因此,當事人在我國法院提起涉外離婚訴訟時,必須做好充分準備以確保案件順利受理和妥善處理。
首先,確定管轄法院至關重要。由于法律規定不明確,各地法院在處理涉外離婚案件時做法各異,且各國法律體系差異較大,對當事人權益的保護力度也不同。當事人應提前規劃,盡早與律師溝通,爭取選擇對自己有利的管轄法院,并爭取適用中國法律,從而在訴訟中掌握主動權。
其次,國外離婚判決在中國境內不自動生效。即使當事人在國外獲得了離婚判決,也需先向中國法院申請承認與執行該判決,以確保其在中國的法律效力,為后續可能涉及的訴訟做好準備。
再次,簽訂財產協議非常重要。在提起離婚訴訟前,雙方應盡量就財產狀況簽訂書面協議,明確歸屬,尤其是境外財產的歸屬。若有協議約定,法院通常會以此為依據進行裁判。
最后,提交充分有效的證據是關鍵。提起訴訟時,當事人需提供財產的出資、取得、產權、歸屬及現狀等證據,境外財產的證據尤為重要。由于法院境外調查取證難度較大,若證據不足,法院可能不會處理相關財產。此外,境外形成的證據材料需先在國內辦理公證手續,并附上中文譯本后提交給法院。
(作者:鄭鵬 楊鈺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