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為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建設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法發〔2021〕4號)第一條第2款規定:“準確把握服務保障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建設的切入點、著力點。堅持‘川渝一盤棋’思維,緊緊圍繞黨中央戰略決策部署和《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建設規劃綱要》等有關文件精神,加強與黨政機關溝通協調,積極開展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司法協作,實現資源共享、優勢互補、發展互助、合作共贏。堅持法治引領,聚焦經濟發展、科技創新、改革開放、生態環境、城市建設、公共服務等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存在的司法問題,為打造帶動全國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增長極和新的動力源營造良好法治環境。增強大局意識,堅持能動司法、協同司法,創新司法理念,在協同發展中謀劃人民法院工作,不斷改革和完善適應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建設的司法體制機制,對涉及到的司法問題提前預判,早做研究,及時應對,妥善處理,確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有機統一。”
律師通過個案的依法處理推動社會公平,是其職業使命的重要體現。律師在司法實踐中,通過為當事人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確保每個案件都能在法律框架內得到公平處理,從而在微觀層面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宏觀層面推動社會公平正義的實現。本文擬通過公開檢索所得案例就川渝三級法院對汽車補漆糾紛案裁判意見異同做一個初步分析,并就該類法律糾紛風險防范及處理給相關方提出一己之見,供相關方參考。若上述建議能為相關方采納,亦可視為律師為重慶市汽車經銷行業規范發展盡了一份綿薄之力。
1 相同點
(一)認定欺詐行為的標準
在汽車補漆糾紛中,兩地法院均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判斷經銷商是否存在欺詐行為。如果經銷商在銷售過程中未如實告知消費者車輛存在補漆情況,且該情況對消費者購買決策產生重大影響,法院通常會認定經銷商構成欺詐。
例如,在類似案件中,法院會參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關于耐用商品六個月內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則,即在交付車輛后的六個月內,若車輛出現質量問題或補漆情況,舉證責任由經營者承擔。
(二)賠償責任的認定
兩地法院在認定經銷商構成欺詐的情況下,均會支持消費者要求的“退一賠三”等賠償請求。即消費者有權要求經銷商退還購車款,并支付購車款三倍的賠償金。
這種賠償方式是基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旨在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懲罰經營者的欺詐行為。
(三)對消費者知情權的保護
兩地法院都強調消費者對所購買車輛的知情權。經銷商有義務向消費者如實告知車輛的真實情況,包括是否經過補漆、事故歷史等。如果經銷商隱瞞這些信息,將被視為侵犯消費者的知情權。
2 不同點
(一)對補漆行為性質的認定
四川:在一些案例中,四川法院可能更傾向于綜合考慮補漆行為對車輛整體價值和使用功能的影響。例如,如果補漆僅涉及車輛外觀的輕微瑕疵,且不影響車輛的安全性能和主要功能,法院可能會認為經銷商的隱瞞行為雖有過錯,但不構成欺詐。
重慶:在類似案件中,重慶法院可能更注重補漆行為是否被如實告知,以及該行為是否對消費者的購買決策產生了實質性影響。即使補漆行為對車輛價值影響不大,只要經銷商未告知,也可能被認定為欺詐。
(二)舉證責任的分配
四川:在某些案件中,四川法院可能會根據具體案情靈活分配舉證責任。例如,如果消費者主張車輛在交付前存在補漆,而經銷商否認,法院可能會要求雙方提供更充分的證據來證明各自的主張。
重慶:在處理此類糾紛時,重慶法院更嚴格地遵循《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關于耐用商品六個月內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即在交付車輛后的六個月內,經銷商需要證明補漆行為是在交付后由消費者造成的,否則將承擔不利后果。
(三)賠償范圍的差異
四川:在部分案例中,四川法院可能會根據車輛的具體情況和補漆行為對車輛價值的影響程度,酌情調整賠償金額。例如,如果車輛的補漆行為對車輛價值影響較小,法院可能會判決經銷商承擔部分賠償責任,而不是全額“退一賠三”。
重慶:在處理此類案件時,重慶法院通常會嚴格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判決經銷商承擔全額“退一賠三”的賠償責任。
(四)對行業慣例的考量
四川:在一些案件中,四川法院可能會考慮汽車銷售行業的慣例和行業標準。例如,如果補漆行為符合行業內的某些常見操作,且對車輛性能和價值影響不大,法院可能會在一定程度上減輕經銷商的責任。
重慶:在裁判過程中,重慶法院更注重法律的明確規定和消費者的知情權保護,對行業慣例的考量相對較少。
(五)參考案例
1.四川三級法院對汽車補漆糾紛裁判案例
(1)(2016)川0191民初4235號判決裁判意見:原告退車訴請獲得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成都高新區法院)支持,原告“退一賠三”訴請未獲得成都高新區法院支持。
原告程××從被告四川省城市車輛置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城市車輛公司)處購買一輛黑色大切諾基3.6L越野新車(以下簡稱訴爭車輛),銷售價格為590900元。接車后,原告以訴爭車輛做過油漆噴涂為由向成都高新區法院提起訴訟。其訴訟請求為:一、撤銷原、被告于2015年12月16日簽訂的《新車銷售合同》,被告退回原告購車款590900元,原告將訴爭車輛退回給被告;二、被告按三倍購車款賠償原告增加的損失,即賠償原告購車款金額1772700元;三、被告賠償原告車輛購置稅54400元、車船稅及車輛保險費15537.39元、鑒定費3500元、被告收取的按揭金融服務費8000元等直接經濟損失。
成都高新區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不能證明向原告交接車輛為新車,應當承擔不利法律后果。被告的違約行為導致原告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對于原告退車退還購車款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針對產品質量本身的問題,應當適用嚴格責任,將車輛質量舉證責任分配給被告;針對是否適用三倍賠償,應當適用過錯責任,將請求成立的責任分配給原告,原告沒有證據證明被告存在欺詐行為。據此,本院對原告三倍賠償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2)(2016)川01民終8611號判決裁判意見:原告退車及“退一賠三”訴請均未獲得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成都中院)支持。
程××不服一審判決,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訴。其上訴請求為:一、撤銷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2016)川0191民初4235號民事判決第三項內容,依法改判城市車輛公司按三倍購車款賠償程××損失1772700元;二、一審、二審案件受理費由城市車輛公司負擔。
城市車輛公司亦不服一審判決,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訴。其上訴請求為:一、撤銷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2016)川0191民初4235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駁回程××的訴訟請求;二、一審、二審案件受理費由程××負擔。
成都中院審理后認為:應當依據舉證責任分配的原則,確定該爭議事實的舉證責任主體。
首先,如前文所述,訟爭瑕疵系由外力所致,《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關于舉證責任的規定,不適用于本案。
其次,程××與城市車輛公司系因履行買賣案涉車輛合同發生糾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條第二款關于“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之規定,城市車輛公司應當對其履行了交付合格車輛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本案中,城市車輛公司向法庭已提交了案涉車輛檢驗單及相應來源手續,提交了程××、城市車輛公司在交接車輛的檢查記錄,檢查記錄顯示一切符合要求。因此,城市車輛公司已盡到了舉證證明責任。
再者,依據查明的案件事實可知,程××于2016年1月8日即已接收了案涉車輛,至其于2016年1月17日發現訟爭瑕疵之日,相隔10日,在這10日內,案涉車輛一直處于程××掌控之下,在程××的支配區域,完全不排除案涉車輛遭受外力形成訟爭瑕疵的可能,程××當然應對訟爭瑕疵形成于其掌控車輛期間的事實加以排除,即對訟爭瑕疵介入因素的時間承擔舉證責任;而城市車輛公司在這10日內,對案涉車輛并不掌控,其無法對案涉車輛是否發生過事故加以證明。
綜上,本案中,程××因舉證不能,當承擔不利法律后果。一審法院關于案涉瑕疵形成時間的舉證分配原則與法律規定不符,由此可能帶來道德風險,亦不利于維護交易的穩定,本院予以糾正。
綜上所述,城市車輛公司的上訴請求成立,予以支持。程××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判決如下:一、撤銷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2016)川0191民初4235號民事判決;二、駁回程××的訴訟請求。
(3)(2017)川民申3851號裁定裁判意見:原告再審申請未獲得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四川高院)支持。
程××不服二審判決,向四川高院申請再審。程××稱,二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涉案車輛存在左后翼子板、右后翼子板表面再次做過油漆噴涂處理,形成時間是在出售于申請人之前,并在出售時對申請人刻意隱瞞,有城市車輛公司的工作人員出庭作證;二審認定申請人接車的時間錯誤,不是2016年1月8日;二審對涉案車輛瑕疵形成的舉證責任分配錯誤,應由城市車輛公司承擔;城市車輛公司向申請人出售車輛時有欺詐行為,應當按三倍購車款賠償申請人損失。
四川高院審查后認為:程××與城市車輛公司于2015年12月16日簽訂了涉訴車輛的《新車銷售合同》。在案證據《新車交車單》《車輛出門條》等證據證實城市車輛公司于2016年1月8日向程××交付了涉訴車輛。城市車輛公司提交的涉訴車輛檢驗單、來源手續、交接車輛的檢查記錄等證據也證實了其關于所售車輛是進口新車的主張。雖然程××提交的四川西華機動車司法鑒定所的鑒定意見證實了涉案車輛左后翼子板、右后翼子板表面再次做過油漆噴涂處理,但是程××在整個訴訟過程中提交的證據不能證實程××所購車輛是城市車輛公司在售前進行的油漆噴涂、城市車輛公司存在欺詐行為,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故程××所提的再審申請理由不能成立。
綜上,程××的再審申請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程××的再審申請。
2.重慶三級法院對汽車補漆糾紛裁判案例
(1)(2017)渝0107民初12882號判決裁判意見:原告退車及“退一賠三”訴請均獲得重慶市九龍坡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重慶九龍坡區法院)支持。
原告王××從被告重慶泛華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泛華公司)處購買吉普牌大切諾基型車輛一臺(以下簡稱案涉車輛),售價為47萬元。接車后,原告以案涉車輛車身多處存在重新做漆為由向重慶九龍坡區法院提起訴訟。其訴訟請求為:一、判決原告將涉案車輛退還被告,被告退還購車款47萬元;二、被告賠償原告三倍購車款141萬元;三、被告賠償原告車輛購置稅48300元、交強險保費950元、車船使用稅200元、商業險保費9094.99元;四、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重慶九龍坡區法院審理后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本案中,根據重慶市八益交通事故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專家意見書,涉案車輛在出廠后整車車身進行過重新做漆,本院對該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綜合考慮涉案車輛自2016年11月4日至2017年3月30日期間在車庫內外的停留時間以及涉案車輛整車車身重新做漆所需的空間條件和時間條件,可以排除涉案車輛整車車身重新做漆系由原告所為的可能,故本院認定涉案車輛整車車身做漆的時間應系在原告購買車輛之前。
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本案中,被告向原告銷售的車輛整車車身重新做漆,但在銷售過程中未明確告知原告,其行為構成欺詐,故本院對原告請求退還涉案車輛,被告返還購車款并按照購車款的三倍賠償原告的訴求予以支持。原告購買車輛后向稅務部門繳納的購置稅屬于購買車輛后必然產生的費用,原告向被告退還車輛后,被告應當向原告支付其付出的購置稅。
綜上,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五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原告王××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將吉普牌大切諾基型車輛一臺(車架號:1C4RJFBMXFC168999)退還給被告泛華公司,被告泛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王××退還購車款47萬元。二、被告泛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王××賠償141萬元。三、被告泛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王××支付車輛購置稅48300元。
(2)(2018)渝05民終1030號判決裁判意見:被告上訴請求未獲得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重慶五中院)支持。
泛華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重慶五中院提起上訴。其上訴請求為:一、請求依法判令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全部訴訟請求;二、請求依法判令被上訴人負擔本案保全費、一審案件受理費、二審案件受理費。
重慶五中院審理后認為:本案中,泛華公司于2016年11月4日將案涉車輛交付給王××,王××發現該車輛漆面存在瑕疵后,遂向泛華公司反映,并于2017年2月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上述規定,泛華公司應當承擔案涉車輛漆面瑕疵的舉證責任。在本院審理過程中,泛華公司雖然舉示了克萊斯勒(中國)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致上訴人泛華公司的函件,但該函件并未說明該瑕疵的存在原因,泛華公司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或者接受該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質量瑕疵,且存在該瑕疵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除外。根據鑒定結論,涉案車輛車身漆膜不是車輛制造廠第一次形成的漆膜噴涂層,車身漆膜進行過第二次漆膜噴涂,故泛華公司應當對出售給王××的車輛承擔質量保證責任。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按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王××要求泛華公司退還購車款470000元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一審判決正確,本院予以維持。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關于賠償的范圍,本院認為:由于訴爭車輛的瑕疵導致王××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王××已經支付的車輛購置稅48300元系其直接損失,一審法院判決泛華公司向王××賠償車輛購置稅正確,本院予以維持。
關于王××要求上訴人泛華公司賠償1410000元的訴訟請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本案中,泛華公司舉示的克萊斯勒(中國)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致泛華公司關于JEEP2015款大切諾基1C4RJFBMXFC×××車輛是否為事故車及整車重新油漆維修函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檢驗檢疫出具的《進口機動車輛隨車檢驗單》、天津海關出具的案涉車輛的《貨物進口證明書》、中國進口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商品車發貨單及中國進口汽車貿易有限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銷售貨物清單等證據均不能證明涉案車輛的第二次漆膜噴涂系車輛在生產過程中形成的,且泛華公司又無證據證明其在銷售過程中已經告知過王××案涉車輛存在二次漆膜噴涂的問題,其行為構成欺詐,一審法院判決泛華公司按照購車款三倍予以賠償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綜上所述,上訴人泛華公司的上訴請求不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3)(2019)渝民申585號裁定裁判意見:被告申請再審未獲得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重慶高院)支持。
泛華公司不服二審判決,向重慶高院申請再審。泛華公司稱:一、二審法院委托鑒定機構不當,依據錯誤的鑒定意見作出錯誤判決。二、二審法院在依據鑒定意見作出三倍賠償判決時,并非依據直接證據,而是以法律推論得出的結論。二審判決所依據的法律推論明顯欠妥。三、二審判決泛華公司承擔的賠償額度在法律適用上不當。
重慶高院審查后認為:第一,經審查,二審法院依泛華公司重新鑒定的申請,依法委托了鑒定機構作出鑒定意見,并無不當。第二,本案中,泛華公司與王××于2016年11月4日簽訂《汽車銷售合同》,該合同約定泛華公司向王××出售吉普牌大切諾基型車輛一臺(車架號:1C4RJFBMXFC168999),銷售成交價為47萬元。而且,雙方在新車交車單中共同確認“車身外觀及玻璃完好無損”。本案中,泛華公司于2016年11月4日將案涉車輛交付給王××,王××發現該車輛漆面存在瑕疵后,遂向泛華公司反映,并于2017年2月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根據二審法院委托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意見,該鑒定意見為:可以確定涉案車輛渝BME7××號大切諾基小型越野車車身漆膜不是車輛制造廠第一次形成的漆膜噴涂層,車身漆膜應進行過第二次漆膜噴涂。綜合考慮涉案車輛自2016年11月4日至2017年3月30日期間在車庫內外的停留時間以及涉案車輛整車車身重新做漆所需的空間條件和時間條件,可以排除涉案車輛整車車身重新做漆系由王××所為的可能,故原審法院認定涉案車輛整車車身做漆的時間應系在王××購買車輛之前具有高度可能性。另外,泛華公司舉示的證據不足以充分證明涉案車輛的第二次全車漆膜噴涂系車輛在生產過程中形成的。而且,泛華公司亦無證據證明其在銷售過程中已就案涉車輛存在二次全車漆膜噴涂的問題履行過告知義務,并且得到王××認可。故本案綜合以上事實和因素,二審法院認定泛華公司的行為構成欺詐,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判決泛華公司應按照購車款三倍予以賠償在法律適用上,并無不當。
綜上,泛華公司提出的再審申請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裁定如下:駁回泛華公司再審申請。
3 總結
川渝三級法院在處理汽車補漆糾紛案件時,雖然在認定欺詐行為的標準、賠償責任的認定以及對消費者知情權的保護等方面存在共同點,但在補漆行為性質的認定、舉證責任的分配、賠償范圍的確定以及對行業慣例的考量等方面存在一定差異。這些差異反映了兩地法院在司法實踐中對具體問題的理解和處理方式的不同,也體現了法律適用的靈活性和地域差異性。
從參考案例看,同樣是美國進口大切諾基越野車銷售,同樣是發現存在補漆問題,同樣是通過司法鑒定不能確定補漆具體時間;但針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的適用及原告三倍賠償訴訟請求的處理,川渝三級法院卻存在截然不同的裁判意見。顯而易見,四川三級法院的上述裁判意見對汽車經銷商更為友善。
4 建議
(一)給汽車經銷商的建議
1.加強企業規范化管理
法律糾紛是現象,其深層次原因是管理問題。正如同交通違章一樣,若不存在違章問題,則亦不存在處理交通違章問題。減少或避免法律糾紛的有效手段是加強企業規范化管理,管理規范的企業法律糾紛自然會減少。即使出現糾紛,也容易與相關方協商處理。
2.增強風險防范意識
比爾·蓋茨說,微軟距離破產永遠只有18個月。這句話體現了他強烈的危機意識和對快速變化的科技行業的深刻理解。汽車經銷商多數為中小企業,抗風險能力弱,就更應當強化企業經營的風險意識,尤其是對法律風險的防范。要讓企業員工熟悉汽車經銷中存在哪些風險,以及應當履行哪些合同及法律義務。防范經營風險不僅是企業決策層的事,而是企業每一個員工的事。
3.細化合同管理及證據固化
汽車經銷商敗訴,很多時候是因為不能舉證證明自己的抗辯主張成立。其重要原因是訴爭《汽車買賣合同》中對很多問題約定不明,一旦發生訴訟,汽車經銷商很難以合同記載內容抗辯。此外,對證據未及時固化,打官司時常常會出現“有理說不清”的情況。為此,建議將《乘用車新車售前檢查服務指引(試行)》(中國汽車流通協會2017年3月10日發布)作為《汽車買賣合同》的附件,嚴格遵循該指引履行賣方合同義務并及時固化相關證據。
4.重視并直面消費者投訴,盡可能采用協商、調解等方式盡早處理糾紛。
5.若出現重大訴訟案件,應當及時向重慶市汽車商業協會報告并尋求支持與幫助,不能等到無路可走時才想起通過協會維權。
(二)給重慶汽車商業協會的建議
汽車產業是重慶經濟的第一支柱。全市擁有長安汽車、賽力斯等整車企業41家,配套企業超千家,形成覆蓋研發、制造、銷售的全產業鏈。汽車經銷是汽車產業鏈的一個重要環節,不僅給國家貢獻稅收,而且是解決就業等民生問題的重要載體。但受宏觀經濟影響,目前汽車經銷商相當一部分處于虧本或微利經營狀態,法院對包括汽車補漆糾紛案在內涉及汽車經銷商糾紛的裁判意見,不僅會直接影響一家企業的利益,還將會間接影響整個汽車經銷行業的生存和發展。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四川三級法院善待汽車經銷商的做法值得重慶借鑒,這也有助于進一步優化重慶的營商環境。
“有為才有位”,建議協會主動出擊,積極給重慶市經信委、重慶市商委及重慶高院反映情況,給全市汽車經銷行業創造更好營商環境,并持續對汽車經銷企業服務提質增效。
(作者:宋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