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3月29日凌晨,G0321德上高速池祁段銅陵市境內發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一輛搭載L2級智能輔助駕駛系統的小米SU7標準版轎車,在道路施工區域以116km/h(超速約36%)行駛時發生碰撞并起火,導致3名乘員當場死亡。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通報顯示,事發路段限速85km/h,且正在雙向車道交替封閉施工。車輛在碰撞前2秒觸發緊急接管提醒,駕駛員手動介入時距碰撞僅剩1秒反應時間。這一秒的差距,成為生死之間的分界線。
本文擬從專業律師視角,跳出車企與駕駛員的二元責任框架,深度剖析交通事故中其他主體的法律責任爭議,探討責任主體的多維可能性。
1 高速公路管理中心的監管責任爭議
(一)施工許可審批與監管落實存疑
根據《公路法》第44條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2條,高速公路施工需經交通主管部門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雙重審批。施工方需提交交通組織方案、安全應急預案,并設置符合標準的警示標志和隔離設施。
通過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弋陽支公司、江西澤瑞建設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2020)贛11民終1719號]一案可以得知,管理者未盡監督、糾正之責,對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上饒市公路管理局萬年分局因工程建設占用道路,影響交通安全,不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未按規范在距離事故作業地點來車方向安全距離處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是導致該次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法院認為上饒市公路管理局萬年分局作為事故路段的管理者,道路管護是其法定職責,其安排他人施工后,對實際施工過程是否依標準實施未盡監督、糾正之責,對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故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在本次事故中,施工方提交的交通組織方案是否充分考量夜間施工風險與智能駕駛系統對非標準路障的識別能力,仍需進一步核查;審批環節是否存在未嚴格審查的問題,也值得高度關注。
(二)動態管理義務的履行評估
《公路法》第70條要求交通部門定期巡查施工路段。《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修正)第7條規定,因道路管理維護缺陷導致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道路管理者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高速公路管理者應保障道路的暢通安全、負有及時清理路障的義務,如果未盡管理義務或管理有瑕疵,導致事故發生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在劉某萍與云南某某集團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礙通行損害責任糾紛一案[(2024)云23民終1077號]中,一審法院判決在無法查清散落在高速公路上障礙物以及肇事車輛的情況下,結合本案實際,酌定由高速運營管理者即云南某某集團公司對劉某萍的損失承擔20%比例的賠償責任。二審法院判決云南某某集團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其已盡到及時巡查和清理路障的義務,存在一定過錯,應對第一次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承擔相應的責任,體現了相關部門應當履行動態管理義務,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本次小米事件現場圖片顯示,事發路段存在錐形桶傾倒、主動發光標志缺失等問題。交通部門是否在事故前發現并責令整改,需結合巡查記錄確認。2024年全國高速公路施工事故中,73%涉及警示標志缺失,但僅15%的施工方被行政處罰,反映出監管機制可能存在執行漏洞。對比德國《道路交通法》第7條確立的“社會安全義務”,我國路政部門是否盡到施工路段動態風險預見性管理義務,仍需司法審查。
2 施工方資質與施工方案設計合理化存疑
(一)施工資質與勞務派遣模式的隱患
道路施工行業的資質管理是確保工程質量與安全的關鍵環節。然而,當前行業內普遍采用的勞務派遣模式卻帶來了諸多隱患。勞務派遣工人流動性大,難以形成穩定的施工隊伍,且入職前的安全培訓往往不足,導致施工質量難以保證。本案中,涉事施工隊是否為勞務派遣性質?是否具備相應的施工資質?這些問題的答案將直接影響事故責任的認定。若因資質缺陷導致工程事故,施工方需承擔主要賠償責任,并可能被追加行政連帶責任。
(二)施工改道設計與時間選擇的爭議
施工改道設計是確保施工期間道路安全的重要措施。根據《公路養護安全作業規程》(JTG H30-2015),施工區域需設置漸變段、警告區及防撞緩沖裝置,以降低碰撞沖擊力。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高速公路夜間施工應盡量避免,若確需進行夜間作業,施工方需提前發布公告并加強安全防護措施。夜間施工不僅增加了施工難度與風險,也對過往車輛的行車安全構成了更大威脅。
在唐自軍與襄陽經緯路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侵權責任糾紛[(2021)鄂0626民初1470號]一案中,被告經緯路橋公司未及時合理設置安全警示標志,未采取有效防護措施,僅用彩帶圍擋危險路段,唐某某駕駛摩托車在保康縣施工路段下坡彎道翻車死亡。法院判決被告存在次要的過錯責任,酌情確定被告經緯路橋公司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10%的賠償責任,體現出施工方對于事故的發生也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在本案中,事發路段采用“封閉自車道、改道至逆向車道”的半幅雙向通行模式,似乎未設置必要的漸變段和防撞緩沖裝置。在夜間進行是否屬于緊急搶修范疇?如果只是常規維護作業,那么為何選擇夜間進行?是否按規定發布公告并增設頻閃警示燈等主動發光設施?這需要調取施工日志與監控記錄進行驗證。
(三)道路預警與安全設施的缺失
道路預警與安全設施的設置是施工安全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JTGD81-2017《公路交通安全設施設計規范》要求改道施工區域設置連續三級引導系統,包括預告標志、漸變導流帶和物理隔離設施。
由于施工方警示標志不足而導致的交通事故,施工方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在上述(2020)贛11民終1719號案例中,法院認為:江西澤瑞建設有限公司作為施工單位,在事故路段其未按與上饒市公路管理局萬年分局簽訂的《施工合同》的約定履行相應的按規范設置警示標志的義務,是造成本案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2條第2款的相關規定,存在過錯,依法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根據目前的現場圖片顯示,事發路段僅設置移動式錐形桶,未配置夜間主動發光標志,增加了行車安全隱患。這種臨時性警示設施在夜間或視線不佳的情況下難以有效提醒過往車輛,反映出施工方在安全設施設置上疑似存在不足。
(四)施工方案設計的缺陷
施工方案設計是確保施工安全與質量的核心環節。根據《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嚴重缺陷清單(試行)》,施工方案應包括工程及周邊環境情況描述、施工風險辨識與管控措施、施工現場布置圖、資源配置計劃表、施工安全保證措施等。然而,本案中施工方案是否存在無施工風險辨識與管控措施、無施工現場布置圖、施工工藝技術不滿足設計和現場實際情況、無施工安全保證措施等缺陷?這些問題的答案將直接影響事故責任的認定。
3 制度之困:路政監管的失靈與智能駕駛的錯配
(一)道路施工監管的“運動式治理”
我國道路施工安全長期依賴“事后追責”模式。2024年全國高速公路施工事故中,73%涉及警示標志缺失或設計缺陷,但僅15%的施工方被行政處罰。某博主因高速坑洼爆胎索賠路政部門,耗時4個月才獲賠,暴露了道路養護責任的低效與推諉現象。路政、交警、安監部門職責交叉且權責模糊,事故調查時各部門相互“踢皮球”,導致監管效率低下。
(二)國家標準滯后:智能駕駛與道路設施的“錯配”
智能駕駛技術對靜態障礙物的識別高度依賴高精地圖與標準化道路標識,但國內高精地圖更新周期長達6個月,與道路施工的實時性形成矛盾。此外,施工路障的形狀、顏色、反光系數缺乏統一標準,車企難以訓練算法準確識別。國標對碰撞后車門解鎖的要求僅適用于60km/h以下場景,而本案中97km/h的撞擊速度遠超標準,車門鎖死或成為必然,凸顯了國家標準滯后于技術發展的嚴重問題。
(三)自動駕駛立法的“滯后性”與數據黑箱
國內尚無針對L2-L3級自動駕駛的專門法律,責任認定主要依賴《產品質量法》《民法典》等傳統條款,難以適配智能駕駛技術的復雜性。車企既是數據提供者,又是責任判定方。這種角色重疊導致“自證清白”的信任危機。小米相關數據未進行第三方托管,公眾對其數據真實性產生質疑。2024年發布的智能駕駛數據記錄國標需2026年生效,事故發生時無法適用,進一步加劇了司法裁量差異。
4 國外相關案例借鑒:道路管理缺陷與第三方追償
(一)德國道路管理缺陷與第三方追償案例
德國《道路交通法》第7條確立了機動車車主的絕對責任,但車主在特定情況下可向第三方(如路政公司)追償。某駕駛員因車輛失控撞入路旁防護欄,造成嚴重傷亡。事故調查顯示,事故路段坑洼深度達8cm,超出《德國道路法》第43條規定的5cm限值。路政公司因未保障道路防護設施符合安全標準,被判決承擔30%責任。這一案例表明,道路管理者對基礎設施缺陷導致的損害負有不可推卸的法定責任。
(二)美國亞利桑那州道路設計缺陷案
中國游客在某交叉路口因缺乏紅綠燈指示系統發生嚴重碰撞事故。法院依據《聯邦公路安全法》認定路政部門對高風險路段的設計缺陷負有責任,強調道路管理者有義務確保設計符合通行安全需求,及時消除隱患。這一案例進一步凸顯了道路管理者在道路設計與管理方面的責任。
5 立法與避險建議:車路協同與道路管理一體化
(一)嚴格施工資質審核與人員培訓
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建設項目施工需按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規定,報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準。在審批過程中,必須確保施工部門具有相應的資質,同時充分考慮勞務派遣的人員培訓和法律風險。施工方應加強對勞務派遣工人的安全培訓,提高其安全意識與操作技能,確保施工過程符合安全標準。
(二)強化施工信息傳遞與警示標志設置
路政部門在施工過程中,應嚴格遵守相關規定,確保施工信息及時、準確傳達至高精度地圖和車聯網系統。提前發布施工公告,明確施工時間、地點、影響范圍等信息,并通過公共平臺、媒體等多種渠道廣泛傳播。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和導向標識,引導車輛合理繞行,避免因信息不暢或警示不足引發交通事故。
(三)加強施工過程監管與違規處罰
監管部門應加強對施工過程的監督和管理,確保施工規范、有序進行。對違規行為進行嚴厲處罰,提高施工方的違規成本,從而有效遏制違規行為的發生。同時,應建立完善的施工監管機制,明確各部門的職責與權限,避免職責交叉與推諉現象,提高監管效率。
(四)智能網聯汽車與道路設施的協同發展
完善和優化高精度地圖,提高其引導自動駕駛車輛的準確性和可靠性,是提升道路通行效率和安全性的關鍵。應將施工、限速等信息實時接入高精度地圖,并通過V2X(車聯網)技術同步至車輛系統,建立統一的數據共享平臺,實現智能網聯汽車與道路設施之間的數據共享與交互,高精度地圖與車聯網系統的實時更新,促進車輛車路、車車信息協同技術水平的提升。結合中國復雜多變的路況,細化場景設置,全面地反映實際路況,為自動駕駛車輛提供更加精準、及時的道路信息。
(五)車企與高精度地圖提供商合作研發
車企與高精度地圖提供商應建立緊密的合作關系,共同研發和優化自動駕駛車輛的導航和限速系統。在施工路段等特殊場景下,通過GPS實施限速技術干預,避免車輛因超速而引發交通事故。此外,雙方還應加強數據共享與交流,共同提升自動駕駛技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為智能駕駛的發展提供有力支持。
小 結
小米車禍事件再次敲響了智能駕駛安全的警鐘,凸顯了智能駕駛事故責任認定的復雜性與多維性。在智能駕駛技術飛速發展的當下,我們不能僅僅局限于車企與駕駛員的責任認定,而應從更廣闊的視角審視事故背后的責任主體。高速公路管理中心、施工方、監管部門等各方主體都可能在事故中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通過借鑒國外相關案例的經驗,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我們應加強立法與監管,推動車路協同與道路管理一體化的發展,為智能駕駛的安全發展提供堅實的保障。只有這樣,我們才能在智能駕駛的道路上走得更穩、更遠,讓科技真正造福于人類。
(本文僅基于公開信息進行分析,僅供學術參考,具體以司法機關認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