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亮點一 首次確立全國通辦制度,打破戶籍地登記壁壘
《新條例》首次確立了婚姻登記“全國通辦”制度,內地居民可憑有效身份證件,在全國任一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離婚或補領登記,徹底打破了延續數十年的“戶籍地登記”限制。這一改革直接回應了我國城鎮化進程中“人戶分離”的現實難題。根據第七次全國人口普查數據,我國流動人口已達4.93億,占總人口的35%,傳統登記模式下“返鄉辦證”的時間成本和經濟成本,成為阻礙流動人口婚姻登記的重要因素。
《新條例》配套建立“跨區域信息核驗機制”,依托全國婚姻登記信息庫與公安戶籍、民政救助、法院判決等12個部門的數據互通,實現了“異地申請、全網校驗”。這一制度創新不僅體現了“以人民為中心”的治理理念,更通過行政程序的“減法”,為流動人口婚姻自由提供了制度保障。
亮點二 登記材料簡化,從“戶口簿強制”到“身份信息為主”
《新條例》取消了結婚時“必須提交戶口簿”的要求,將登記材料簡化為“有效身份證件+婚姻狀況聲明”,徹底解決了因戶籍凍結、家庭矛盾導致的“戶口簿扣押”難題。這一變革背后,是我國婚姻登記制度從“戶籍管理附屬功能”向“獨立民事登記制度”的轉型。
亮點三 結婚登記流程再造,融入婚俗改革與風險提示
《新條例》首次將“婚姻家庭輔導”納入登記程序,要求婚姻登記機關在受理申請前需提供婚前輔導服務,涵蓋財產、債務等法律知識。同時,針對部分地區的“天價彩禮”“鋪張婚俗”,《新條例》增設“文明婚俗倡導條款”,鼓勵當事人簽署《婚姻成本承諾書》,引導理性對待婚姻經濟基礎。這種“登記前輔導+登記中提示+登記后回訪”的閉環服務,標志著婚姻登記從“程序性行政行為”向“預防性公共服務”的升級。
亮點四 婚姻效力認定的精準化,銜接《民法典》核心規則
《新條例》刪除了原條例中“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作為婚姻無效情形,將無效婚姻事由嚴格限定為《民法典》第1051條規定的三種情形(重婚、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未達法定婚齡),同時明確“重大疾病婚前告知義務”的審查規則,即結婚登記時一方未如實告知重大疾病的,另一方仍可依據《民法典》第1053條請求撤銷婚姻。
這一調整與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14條形成呼應,明確了婚姻登記機關在審查時的“合理注意義務”,不再主動核查當事人健康狀況,但需通過書面聲明形式提醒如實告知義務。
亮點五 虛假登記的全鏈條追責,建立信用懲戒機制
針對日益多發的冒名頂替、虛假材料登記問題,《新條例》首次引入“婚姻登記信用管理制度”,對使用偽造證件、虛假聲明辦理登記的當事人,除依法撤銷登記外,相關行為將錄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法》第280條(偽造證件罪)、第258條(重婚罪)的刑事責任。《新條例》的信用懲戒機制,將從源頭遏制“婚姻登記工具化”亂象,維護婚姻登記的嚴肅性。
亮點六 信息化支撐體系,打造“智慧婚姻登記”生態
《新條例》的落地離不開全國統一的技術平臺支撐,國家政務服務平臺已建成覆蓋31個省(區、市)的“婚姻登記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了三大核心功能。
(一)數據實時核驗
對接公安部“人口庫”、最高法“裁判文書網”,10秒內完成“是否存在有效婚姻”“是否有離婚判決未生效”等關鍵信息核驗。
(二)電子證照互通
支持身份證、護照、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等9類電子證件掃碼辦理,解決了“證件丟失”“信息變更不同步”等痛點。
(三)跨區域協同辦理
通過區塊鏈技術實現婚姻登記信息的“異地可查、全網唯一”,當事人在異地補領結婚證無需回戶籍地開具證明。
亮點七 多元主體協同,構建婚姻家庭服務共同體
《新條例》首次明確“婚姻登記機關、律師、心理咨詢師、基層組織”的協同服務機制。行政機關:縣級以上民政部門需設立“婚姻家庭指導中心”,提供婚姻法律政策咨詢、家庭關系調解等免費服務;法律從業者:可參與婚姻登記機關的“法律專家庫”,為當事人提供婚前協議起草、離婚冷靜期法律分析等專業服務;社會力量:鼓勵心理咨詢機構、社工組織入駐登記場所,開展“婚姻適應輔導”“離婚情緒疏導”等項目。這種“行政服務+社會協同+專業支持”的模式,標志著婚姻登記制度從“單一行政登記”向“多維社會治理”的轉型。
結 語 婚姻登記制度的現代化轉型與社會治理創新
《新條例》不僅是一部行政程序法規的完善,更是我國婚姻家庭制度適應社會變遷的一次系統性升級。從“戶籍地限制”到“全國通辦”,從“程序性登記”到“預防性服務”,從“單一行政監管”到“多元共治體系”,這些亮點背后,是國家對人口流動加劇、婚育率下降、家庭結構多元化等現實問題的積極回應。
對于法律從業者而言,《新條例》的實施既意味著婚姻登記糾紛處理規則的重大調整(如跨省登記程序合法性審查、虛假材料舉證責任變化),也蘊含著婚姻家庭法律服務的新機遇(如婚前法律風險評估、涉外婚姻登記專項服務)。
這場始于婚姻登記的改革,終將匯聚成推動家庭文明建設、促進社會和諧發展的重要力量,它不僅關乎每一對新人的幸福起點,更折射出一個國家對婚姻自由的尊重、對家庭穩定的重視、對社會治理的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