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隨著李某訴某企業清算事務所有限公司、北京市某律師事務所管理人責任糾紛案(入庫編號:2025-16-2-297-001)的公布,破產管理人(以下簡稱管理人)的執業風險及其防范再一次給我們敲響了警鐘。該案糾紛歷時10余年,債權人李某要求管理人返還財物并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歷經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均未獲得法院支持。后最高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最高人民法院再審后改判撤銷一審、二審判決;并判決管理人以債務人破產財產向李某支付7,547,094元及支付李某財產損失賠償款500,000元,管理人對前述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該案例告訴我們,管理人的執業風險既不會隨時間消逝,也不會因法院在先判決而得以免責。
1 案例不僅可以作為管理人履職決策的參考,也可以作為管理人執業風險防范的警示教材
近日,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對東莞某科技公司破產案件管理人作出了罰款決定書,對擔任管理人的某律師事務所在履職過程中出現的不當履職行為,處罰30萬元(廣州日報 2024-04-16 15:49):管理人不當履職行為導致擔保債權人多次向法院投訴。法院依法對其作出警示后,其態度仍極不端正,拒不接受法院批評、監督和指導,拒不改正錯誤行為。故法院依法出具罰款決定書,對該管理人罰款30萬元。其后該管理人提起復議,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復議決定,駁回管理人的復議申請,維持原決定。
人民法院案例——律師作為破產管理人成員在破產管理工作中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行為如何定性(淄博市破產管理人協會2024-03-22 14:43山東):浙江省溫嶺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1日作出(2021)浙1081刑初128號刑事判決:一、被告人蔡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二、被告人蔡某已退繳的犯罪所得,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宣判后,蔡某提出上訴,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28日作出(2022)浙10刑終220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破產管理人工作人員在從事破產管理人工作期間,屬于《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應當認定為國家工作人員。
案例 3 認可財產處置方案引發的國家賠償糾紛
《吉林省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決定書》[(2020)吉08法賠3號]:豐裕公司已對破產管理人白城市博成企業清算事務有限公司提起了與破產有關的民事訴訟,其訴訟請求中包括請求破產管理人賠償5處資產即鐵路專用線、東辦公室、鐵路大棚、車庫加工車間、水泥硬化路面(6750平方米)被拍賣損失共計20,133,191.08元及利息,該民事案件尚在審理過程中。故豐裕公司已采取其他救濟途徑主張權利,其申請國家賠償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
《宜賓市外貿糧油肉類食品(集團)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拍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7)川民終112號]:中祥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1.糧油公司、糧油公司破產管理人向中祥公司移交競買資產;2.糧油公司、糧油公司破產管理人賠償因競買資產未完整移交給中祥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共計19,070,250元(暫時計算至2015年11月20日,至付清為止);3.糧油公司、糧油公司破產管理人、宏盛公司賠償中祥公司因土地面積差異造成的經濟損失,共計9,697,404.75元;4.宏盛公司向中祥公司退還多支付的拍賣傭金288,041.73元;5.糧油公司、糧油公司破產管理人、宏盛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鑒定費等全部費用。
《淄博鋼城建材有限公司、淄博中鋼經貿有限公司損害債務人利益賠償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9)魯03民終3157號]:根據查明的事實,上訴人自2008年一直在山東寶山生態建材有限公司廠區內經營至2017年,《山東寶山生態建材有限公司破產財產現場全部資產清點交接清單總目錄》中未有本案所涉熟料,被上訴人自2017年控制廠區,也未提供任何證據證實該熟料歸其他人所有,可以認定該熟料歸上訴人所有,被上訴人阻止上訴人拉運,熟料已經報廢無法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對于該部分損失管理人應予賠償。對于熟料的噸數雙方均未提供有效證據證實,結合上訴人提供的淄博魯中水泥廠出具的證明,本院對于上訴人主張的457噸價值251,300.00元熟料款酌情予以支持。
《中國房地產開發集團公司、長治市瑞豐水泥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再審民事判決書》[(2016)最高法民再105號]: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案涉土地之所以未能及時過戶,主要原因在于八一水泥破產管理人未依政策規定將土地轉讓款上交長治國土局。據此,原審關于八一水泥破產管理人未履行土地過戶協助義務構成違約的認定,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充分。因雙方未明確約定該情下的違約責任,原審判令八一水泥破產管理人以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瑞豐公司支付案涉土地轉讓款2779.2萬元自付款之日至長治國土局下達土地款催收通知之日期間利息4,259,652.05元,符合法律規定,應予維持。
案例 7 職工債權確認引發的管理人執業風險
《孫泉生與乳源瑤族自治縣華昌造紙廠破產管理人勞動爭議再審民事裁定書》[(2016)粵民再387號]:訴請判令華昌造紙廠破產管理人賠償孫泉生自1991年8月起至2010年7月的工資共計1,178,545元。
《宜昌恒裕集團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深圳前海多多家金融服務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9)鄂05民終2067號]:因雙方未能按《中標通知書》簽訂合同,本案應屬締約過失責任糾紛,根據查明的事實,雙方均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雙方的責任相當。一審判決認定恒裕破產管理人承擔前海公司利息損失部分尚屬合理,本院予以維持。
《液化空氣(遼陽)有限公司、遼陽群信企業破產清算事務所有限公司等申請破產清算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2023)遼10民初1號]:原告液空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人民幣500,000元整;二、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作為破產管理人的被告,卻在破產債權人液空公司多次請求、破產法院多次釋明的情況下,以浙江××與遼寧華峰之間是否存在惡意串通無法確認為由拒絕依法行使撤銷權,直接造成破產前被個別清償財產無法收回,導致債務人財產不當減損。……綜上,原告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審理并判如所請。
《德宏隆川物資有限責任公司、祥云縣躍峰物資有限公司管理人責任糾紛再審民事裁定書》[(2019)最高法民再198號]:隆川公司、躍峰公司、王明偉、趙永蘭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鴻元公司管理人賠償債權人因未勤勉履責造成的經濟損失227,589,040元;2.判令鴻元公司管理人賠償因不當訴訟給隆川公司、躍峰公司、王明偉、趙永蘭造成的損失292,440元;3.案件訴訟費由鴻元公司管理人承擔。
《德陽某公司與四某管理人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23)川0604民初605號]:原告躍鯉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賠償原告損失1,363,181.60元;2.本案訴訟費、保全費由被告承擔。……管理人進駐公司后,未勤勉盡責,忠實執行職務,未對金八角公司應收高達幾仟萬元的租金和其他應收款項進行相應追收,導致原告作為金八角公司債權人的利益遭受巨大損失。原告多次找被告了解情況,被告以破產已終結等各種理由拒絕向原告提供任何資料。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如所請。
《何××與重慶XX律師事務所管理人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21)渝03民終48號]:何××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決××律所履行對重慶××××有限公司實施重整計劃的監督職責,督促重慶××××有限公司向何××支付2019年度清償款760,505.62元;2.判決××律所向何××賠償重慶××××有限公司欠付的2019年度清償款項的資金占用費(以760,505.62元為基數,按同期貸款利率4.35%/年的標準,從2020年1月1日起至何××收到清償款項為止,計算至2020年7月22日該資金占用費為18,746.46元);3.判決本案訴訟費用由重慶××律師事務所承擔。
2 管理人執業風險產生的原因
3 管理人執業風險防范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