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6日,為幫助企業運用仲裁機制有效防范業務風險和解決發展難題,促進我市企業“走出去”拓展全球市場行穩致遠,涉外企業國際商事仲裁實務分享會在重慶仲裁委員會正式舉辦。分享會由重慶國際商事仲裁院(以下簡稱重國仲)主辦,重慶民營經濟國際合作商會承辦。重國仲事務二處副處長楊建平主持會議,市工商聯副主席黃昕、重慶自由貿易試驗區人民法院副院長張曉波、重國仲副主任齊文分別發表講話,重國仲研究咨詢處處長黃河介紹了國際仲裁相關情況,國際仲裁員代表、涉外民營企業代表40余人參加會議。合伙人、香港辦公室主任楊青作為重國仲國際仲裁員專委會副主任受邀作“跨境交易中選擇仲裁的優勢及爭議解決風險防范”主題分享。

楊主任結合辦理的多起涉外/國際仲裁案例,從涉外企業選擇仲裁解決商事爭議的優勢及跨境交易中如何防范爭議風險兩個方面進行了精彩分享。
一、跨境交易中選擇仲裁的優勢
1.《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以下簡稱《紐約公約》)框架下仲裁裁決便于在外國承認和執行。截至目前,《紐約公約》締約國達172個,《紐約公約》締約國作出的國際商事仲裁裁決,均可依據《紐約公約》規定在另一國得以承認與執行。相比于我國人民法院作出的民商事判決在外國承認和執行,由于2019年通過的《承認與執行外國民商事判決公約》對我國未發生法律效力,我國和外國也未締結民商事判決相互承認和執行的司法協助條約或協定,只能按照互惠原則在外國申請承認和執行民商事判決,但該種方式難度大、時間長、成本高。因此,跨境交易中選擇仲裁方式解決爭議,對裁決作出后的承認和執行具有明顯優勢。
2.仲裁充分體現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不同于訴權,仲裁權源于當事人的授權,這種授權是仲裁權產生的前提和基礎。因此,商事交易中,交易各方選擇仲裁方式解決爭議時,在仲裁條款約定上擁有廣泛的權利,比如交易各方可經協商一致,對仲裁機構、仲裁規則、仲裁地、仲裁語言、仲裁員選擇等作出約定。企業在跨境交易中簽署交易文件時,一定要知曉和使用好上述權利,要根據交易實際情況作出對己方更有利的約定。
3.仲裁程序相較于訴訟相對更靈活,避免了繁瑣的程序。仲裁效率相對更高,可為當事人各方節省大量時間成本。仲裁保密性強,能夠有效維護各方當事人的商業秘密,維護當事人的商業名譽,仲裁對證據標準的把握也更靈活。
此外,楊主任還介紹了重國仲具備區位、成本等方面的優勢。對于西南企業來說,相較于選擇境外國際仲裁中心,重國仲具備明顯的區位優勢與成本優勢。重國仲也制定了與國際接軌的國際仲裁規則,適配多元需求;其仲裁裁決已在包括美國、英國、巴西等20多個國家獲得承認和執行,公信力較強。對于涉及“一帶一路”、陸海新通道、東南亞、南亞等國家的商事爭議,重國仲是可供企業優選的涉外仲裁機構。
二、跨境交易爭議風險防范建議
結合實務中處理的諸多仲裁爭議案件,楊主任為企業開展跨境交易提出如下風險防范建議:
1. 跨境交易文件約定避免管轄權沖突和法律適用沖突。比如,在國際托盤貿易交易中,與國內上游供應商簽署的采購合同,及與下游買方簽署的銷售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與法律適用要保持一致,避免管轄權沖突和法律適用沖突。如選擇仲裁方式解決爭議,需要約定具體明確的仲裁機構,并建議對仲裁地、仲裁語言、仲裁規則、仲裁員選擇等作出明確約定。
2.注意收集和保存證據。在跨境交易中,企業需重視書面合同、訂單、發票、提單、往來函件等書面證據的留存。善用技術手段保存證據,可采用數據備份、時間戳、電子簽名等技術手段,確保證據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及時收集和固定關鍵證據,例如貨物檢驗報告、現場照片、視頻錄像、會議紀要等。若交易涉及境外主體或境外行為,注意收集和保存域外證據,并提前了解域外證據的公證認證要求,為未來的爭議解決做好準備。
3.聘請擅長涉外業務的常年法律顧問,為企業日常經營管理防范好風險。對企業而言,成本最低、效果最好的風險防控方式是企業聘請好常年法律顧問,做日常法律風險防范。在跨境交易中更是如此,一旦發生爭議,企業想通過訴訟或仲裁方式維權,均需要付出高昂代價。因此,企業在跨境交易中,只有事先做好充分的盡職調查,事中簽署好交易文件,事后做好日常法律風險管理,才能有效防范風險,行穩致遠。
楊主任理論聯系實際,分享的內容既有豐富的案例,也提出了具體建議。參會企業紛紛表示,分享內容對企業開展跨境交易、國際貿易與合資合作法律風險,尤其是爭議風險防范具有很強的實際指導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