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全球各國經濟體中,中小微企業數量都占到了90%以上。小微企業在全球經濟發展中占據了非常重要的地位,其靈活性、多樣性極大地豐富了社會經濟發展的寬度和深度。伴隨著新生,必然有相當數量的小微企業退出。破產的本質是市場化有序退出,如何及時、準確地識別出小微企業的真實價值值得關注。不論是重整價值,還是清算處置價值,真正實現“市場化”的小微企業破產快速審理。
關鍵詞:小微企業 專門破產制度 價值快速識別
1 問題的由來
(一)小微企業破產的特點
1.現有破產制度導致小微企業破產難
困于小微企業的界定尚無統一的標準、小微企業經營者與企業經營深度捆綁等問題,也受限于小微企業無專門破產程序,小微企業的快速、高效、有序退出機制尚未建立健全。龐大的小微企業集群,適用現行破產機制,往往周期長、成本高、退出難;陷入危機的創新型小微企業也易被破產程序拖至錯失重整機會。
2.小微企業經營者與企業的深度綁定關系,導致其主動申請破產的動力不足
小微企業經營融資難,經營者往往為企業提供了個人擔保,甚至其家庭成員也不得不作出個人擔保。一旦企業陷入困境,經營者亦難以抽身。其深度綁定關系、資金往來難以區分、小微企業與經營者無法同時清算等諸多原因導致其往往不愿主動邁入破產程序。即使被動進入破產程序,也會因其個人責任難以免除而怠于積極“重生”。
(二)小微企業的界定并不明晰
中小微企業(SMEs)在全球經濟中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它們通常定義為員工人數、營業收入或資產總額相對較小的企業。SMEs推動經濟增長,創造大量就業機會,并通過靈活的運營和創新能力提高市場競爭力。但世界范圍內對于小微企業的界定標準并不唯一。
在我國,2018年《中小企業促進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中型、小型和微型企業劃分標準由國務院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企業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結合行業特點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實踐中,使用最多的還是工信部的劃型標準和稅務系統的劃型標準,各自劃分場景適用。而工信部聯合發布的劃型標準主要根據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結合行業特點制定,始于2011年6月后暫未更新。
(三)小微企業破產的重要性及破產快速審理的必要性
2021年,世行改革舊有的營商環境評估指標(即DB),于2023年將其轉換到B-Ready階段,更測重于小微企業的重生與拯救。營商環境指標也特別設定了“小微企業的專門程序”。聯合國貿法會針對小微企業制定了《小微企業破產立法建議》。由此可見小微企業破產的重要性,也確實已納入商事破產指標考察范疇。
在我國小微企業破產專門制度空白的情況下,由各地法院出臺相關指引、辦法來實質推動小微企業快速破產制度。但究其主體,到底哪些企業屬于小微企業,各地標準并不統一。筆者認為,在不同行業、不同經營狀態下,對于小微企業的認定應當有所不同,才能使真正的“小微”企業快速重整或出清。
2 我國關于小微企業破產快速審理的規定
2022年4月25日,北京破產法庭出臺首個專門規范中小微企業快速重整的制度規范。其中就明確了什么樣的企業能夠適用中小微企業快速重整、相較于普通程序縮短的程序期限、如何識別中小微企業的重整價值和可能、中小微企業重整程序中債務人自行管理應當符合的條件、中小微企業重整中保留原出資人權益等。
其亮點在于:探索可以根據案件實際情況,保留原出資人權益;一并處理經營者及其家庭成員為企業負擔的連帶債務等。這些都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促進小微企業經營者在陷入困境后更為積極地通過司法程序自救。在小微企業破產的同時,兼顧處理確因生產經營而被動捆綁的經營者權益。從案件本身來講,激發了經營者的動力,也更有利于挖掘小微企業自身價值,從而讓全體債權人受益。
筆者檢索發現,北京一中院裁定批準北京哈維思特飼料制造有限公司重整計劃,這是北京首例適用中小微企業快速重整程序案件裁定批準重整計劃。該案于2022年6月20日裁定進行重整,9月20日各組均表決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真正讓小微企業快速重整制度落地。
(二)南京中院發布《關于推進小微企業破產保護的工作方案(試行)》
2023年4月4日,南京中院發布工作方案,建立了全國首個符合小微企業特點的破產清算、重整、和解全類型破產保護模式。2024年10月12日,南京中院在其微信公眾號發布《南京法院破產審判工作情況通報》。向公眾通報了自2023年7月至2024年8月破產審判工作情況和小微企業破產保護典型案例。
筆者關注到通報中關于小微企業行業分布情況:從審結破產實體案件的債務規模來看,5000萬元以下的案件占比達到案件總數的九成,大多企業負債規模較小,抗風險能力較弱,具有小微企業的特征,這也反映了困境小微企業有較強的尋求破產制度救濟的需求。在進入破產程序的小微企業中,科創及技術服務類、消費服務類和商務服務類占比稍高,達到了44.11%。典型案例中反映出重整舉措使得不具有法定可評估性卻實際上具有巨大商業價值的“資產”(如經營資質、供應鏈網絡)能夠充分發揮效用,避免在破產清算中被浪費甚至廢棄,也使得具有主體依附性的資產(如注冊商標)繼續發揮其市場價值而避免在破產清算中可能被貶值。筆者認為,快速、高效識別小微企業價值,提升無形資產價值是有非常重要的意義的。
(三)上海破產法庭發布《關于依法高效辦理小微企業破產案件行動方案》
2023年6月2日,上海破產法庭發布行動方案,探索優化小微企業破產審理方式。筆者較為關注該方案的兩部分:一是探索優化小微企業破產審理方式,提升破產辦理質效,針對符合國務院相關職能部門的小微企業劃型標準,且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債務人財產狀況清楚、負債規模較小的企業。即對于“小微企業”的界定參考國務院劃型標準和債權債務清晰等。二是提及探索庭外多元債務化解機制,實現程序前盡早救治。引入商會、行業協會、仲裁機構等組織,協調、鼓勵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友好協商,一攬子化解全部債務糾紛。即在破產程序前引入社會機構,促成債務人和全體債權人協商。筆者認為,這是小微企業破產市場化的進步,從某種程度上對于與企業深度捆綁的經營者有了激勵。
(四)東莞中院發布《小微企業破產案件快速辦理工作指引(試行)》
2023年9月10日,東莞中院發布指引,將充分運用信息化手段,創新、簡化財產申報、核查債權、文件來往、債權人會議、分配方式,采用高效的送達、通知方式,加快管理人工作進度,適用法定最短期限等辦法,降低破產審判司法成本。爭取簡易快審案件辦理實現“三個一”。對于債務人無財產的簡易快審破產清算案件在三個月內審結,債務人有財產可供分配的簡易快審案件原則上在六個月內審結。簡易快速重整和和解案件可適當放寬時間。指引第五條亦明確了流程節點控制。筆者認為,東莞中院指引確實對于小微企業破產程序中的快速辦理要求及辦理時點作了詳盡的規定,為管理人辦理案件提出了具體指導。
(五)惠州中院發布《中小微企業快速重整工作辦法(試行)》
2024年6月14日,惠州中院發布工作辦法,強調應當注重中小微企業的經營特點,維護企業營運價值,著力提升審判效率,及時高效完成各項破產程序。該工作辦法適用無財產擔保負債總額不超過2000萬元的企業,或符合國務院相關部門制定的中小微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企業。對于重整所需材料進行了簡化,減少了債權申報期限,縮短了會議召開前的公示期、重整計劃提交期限。提出了對出資人、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等人員的附條件豁免。
筆者認為,惠州中院在辦法中明確提出了在中小微企業中對于出資人、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及相關人員的附條件豁免,是從實際出發,正視了小微企業自身經營特性中濃烈的“人合性”,并且將經營者的家庭成員也納入其中,亦是符合實踐中經營者為企業經營而不得不讓部分家庭成員為企業債務提供擔保的情況。而作出附條件的豁免,既可在很大程度上提升經營者信心與動力,也可以避免逃廢債,更符合市場性。
(六)重慶破產法庭發布《小微企業破產案件審理指引(試行)》
2024年6月28日,重慶破產法庭發布指引。指引對小微企業破產案件適用范圍、債權人會議召開、表決規則、程序轉換、審理期限等內容予以專門規定,著力解決小微企業破產審判中的堵點、難點問題,以實現破產案件繁簡分流,提升破產審判效能。
早在2021年11月15日,重慶破產法庭就發布了《破產案件快速審理指引》,明確對于具備一定條件的破產案件,可以適用快速審理方式。對于決定適用快速審理方式的破產案件,法院應當自裁定受理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原則上只召開一次債權人會議。該指引對于管理人履職要求及時限作了進一步規定。
根據重慶破產法庭發布的2023年度破產審判白皮書,2023年受理各類案件2319件,其中新收1814件、舊存505件,審結1856件。已結破產案件平均審理天數392.35天,其中6個月內審結的有168件,占比42.42%。雖然分析中對破產企業的類型、行業等作分析,未明確各行業中小微企業的數據,但仍可見小微企業在其中的占比已相當重。
3 小微企業在破產程序中的價值識別與挽救機制的重要性
(一)從管理人“盡職履責”角度看程序正義下的價值識別
破產法下,管理人“盡職履責”“公平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合法權益”其本質上都在某種意義上要求提升破產企業價值,不論是重整價值,還是清算中變現價值。與此對應的對管理人盡職履責的考核,也一定程度上由法律程序正義上升到經濟價值判斷與實現。
大中型企業破產案件中,其主要資產往往是有形資產;而小微企業則是價值更多的體現在無形資產上,如知識產權、行業特殊資質等。尤其是一些“專精特新”小微企業,在陷入困境時,其知識成果可能尚未完成,但其在行業內是有其潛在價值和意義的。在小微企業破產中,因其輕資產性、低抗風險性、低融資性、經營者與公司高度人“合”性等先天因素,往往在債務人提出重整或者和解程序時,法院、管理人、債權人會十分謹慎。一方面債務人才是最了解企業的人,在小微企業中也是和公司經營捆綁較深的人,其對企業化債應當有內驅力。但也是因為小微企業的特點,其在重整和和解時,往往會提出分期、多期償債。在小微企業固定資產不足,“無形”資產難以準確、客觀被衡量時,也會影響債權人對其的信心。
是否挖掘、如何挖掘小微企業真正的價值,也是對管理人盡職履責的進一步考驗。畢竟依據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管理人職責、債權人會議及法院賦予管理人的職責,大體是不會出錯的。破產法的本意是保護債權人、債務人的合法權益。在快速審理小微企業破產案件的同時,如何快速、準確地識別小微企業的價值,而不是一概而論地快速出清,這也是提升營商環境時對法院和管理人的進一步要求。
(二)從市場經濟角度看小微企業的價值識別
穩住了中小微企業,就穩住了經濟基本盤。對于小微企業在中國經濟發展中的地位,近年來大家廣泛提及的“56789”,可見小微企業的重要性。
從中國中小企業協會發布的當前中小企業發展形勢分析報告看,今年前八個月來,隨著“兩新”(是指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兩重”(是指國家重大戰略實施和重點領域安全能力建設)等政策的逐步落地顯效,我國經濟總體平穩,延續穩中有進的發展態勢,但也面臨諸多困難和挑戰。外需增速下滑和內需不足碰頭,周期性和結構性問題并存,居民擴大消費能力不足、意愿不強,實體經濟困難較多,創新能力有待提升,“卡脖子”問題仍然突出,一些地方的房地產、地方債務、中小金融機構等風險隱患凸顯。中小企業面臨的困難較多,需引起高度關注。
但與此同時,我國中小微企業數量超過5300萬戶,其中,科技型中小企業50萬家,高新技術企業46.5萬家,創新型中小企業21.5萬家,是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的重要源泉。從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角度看,需要在創新型發展中,不斷總結、提升,尤其是“專精特新”小微企業的自身特點,更好地為經濟發展、改善營商環境助力。民營企業和中小企業是培育新質生產力的重要力量。
建立、健全小微企業專門破產制度,是順應時代發展要求的。小微企業破產快速審理中的價值識別機制也是不可或缺的。一方面,對于陷入困境的企業能夠在最短時間內“把好脈”,尋求出路;另一方面,也能通過預警等機制,查找疏通經濟發展中的堵點,為整個市場經濟健康發展打下基礎。
4 構建小微企業前期經營異常預警聯作機制
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可以看到,已經建立了經營異常及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系統;并已區分為經營異常名錄公告、經營異常名錄列入公告、經營異常名錄移出公告、經營異常名錄期滿三年提醒、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公告、抽查檢查公告、雙隨機一公開公告、行政處罰公告等。
筆者還通過天眼查查詢,輸入關鍵詞后顯示數量分別是吊銷18717條、停業4320條、已歇業1330條。筆者認為,這并非完整數據,且相關數據可能存在滯后性。但從系統搭建上來看,通過工商異常預警機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通過企業年審等經營狀況,對困境企業給予關注。在出現預警提醒的這部分小微企業中,可以在困境中給予其一些紓困指導,從前端化解掉一部分風險。這也是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與必然。
(二)通過稅務異常預警機制即時了解企業經營狀況
隨著電子發票的普及和稅收管理改革的深入,稅務總局、省稅務局應用全國增值稅發票風險特征信息庫、虛開發票風險指標模型和大數據運算技術,建立紅、黃、藍風險預警機制,即時監控納稅人開具發票行為。這并不必然代表企業賬務或稅務存在問題,但在一定程度上可引起重視,也可為后續可能的破產程序提供一些基礎信息。
稅務部門對于小微企業的劃型標準與工信部標準不同,且不同稅種對于小微企業的認定標準亦有所不同。如企業所得稅是在區分了行業類型的基礎上,綜合查看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從業人數及資產總額。筆者認為,雖稅務部門口徑尚未統一,但就現在的機制可對稅票系統進行預警,那也應當可以適當擴展到對于小微企業經營異常的風險提示上。
(三)通過社保端口對參保人員批量減少建立異常預警系統
根據重慶市社會保險局發布的消息,重慶市針對全險種187個業務經辦事項,梳理風險點771個,將265條業務管控規則、42條業務預警規則、78條數據篩查規則嵌入全流程各環節,系統自動生成下發高風險業務和疑點數據,將社保舉報投訴、數據統計納入系統管理。2023年,重慶市運用“數治管控平臺”阻斷社保違規業務13.2萬筆,提示風險業務4.5萬筆,推送高風險業務2.3萬筆,發現問題179筆;篩查分發疑點數據4827條,發現問題107個;疑點數據核查率100%,重點業務觸發部中臺業務管控規則數量整體降幅超過60%。①
筆者檢索中也發現,深圳市工商局、稅務局、社保局等行政管理部門根據金稅三期預警大數據提供的信息,也在聯合對存在風險的企業進行核查。
多地對于小微企業的劃型標準之一,就是員工數量。在金稅系統下,企業用工人員與社會保險參保繳納已基本同步。小微企業的員工人數基數普遍不大,如果在短期內出現一次或多次的社會保險繳納參保人員批量減少的情況,即可促發預警。這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觸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小微企業經營異常及時提供咨詢和幫扶,利用人社局的職能、平臺優勢、數字化防控體系,做好小微企業破產前端的風險預警。
(四)構建破產前經營異常預警聯作機制,盡早了解企業價值
將前述三個預警機制聯動起來,可以在破產前期構建起預警機制,第一時間有效識別陷入困境的小微企業,并可有針對性地對困境小微企業進行進一步了解,聯動各地各豁區已有的創業園或創業孵化機構對其進行指導,在破產前期疏導一部分有價值小微企業脫困重生。
雖然以上都是談及的經營異常預警,但筆者認為,這只是在小微企業陷入困境前端的調研與預防,在現有的各領域預警機制基礎上,將小微企業的風險識別、價值識別提前、處理。即便未能真正脫困,但也使其在進入小微企業破產程序后,有了相當的數據基礎,可幫助管理人和法院快速了解該企業破產前狀態、行業價值、人員情況等,才能進一步擬定方案,推動破產工作。
試想如果某一小微企業被申請破產清算,但經初查,其在前述工商、稅務、社保等系統均為正常。那筆者認為,其大概率只是陷入了短暫的危機,企業自身一定有其市場價值,法院、管理人應對其行業、產業、自身等多方面的價值進行快速識別,以幫助真正有價值的小微企業快速重生。
5 關于小微企業破產快速審理的價值識別機制的思考
(一)分行業區分“小微”企業
從前述小微企業破產制度可以看出,各地法院對于小微企業適用快速審理制度,有其各自的認定標準。有的以債權人人數為主,有的更側重考慮資產負債金額,但都較為籠統。
按照工信部劃型標準,是以行業為主線條,加上其他指標綜合認定。筆者認為,在進入破產程序時,也應考慮行業這一重要因素。如果陷入困境的企業,本身已經處于夕陽行業,其很難談得上重整價值,甚至在清算階段中都會面臨無形資產難以變現的窘境。而如果陷入困境的小微企業是朝陽行業,特別是專精特新領域,其公司潛在的商業價值可能會有較高的市場接受度。不區分行業,而籠統地在破產程序中界定小微企業,可能在做到繁簡分流的同時很難提升困境企業價值,從而也影響營商環境。
(二)考慮小微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前經營狀態
小微企業因其抗風險能力弱,一部分企業在陷入危機后,往往會快速地縮減業務量,甚至停止經營。對于在陷入困境后急轉直下的小微企業,在進入破產程序后,應作區分。
絕大部分行業的企業,一旦經營降速,特別是停止經營后,再恢復需要花費更多的精力和金錢。這也是相當一部分企業在陷入困境后,會想盡辦法維持“活著”的狀態,哪怕是把企業先“肢解”了轉讓部分經營權,或通過委外加工的方式“保殼”。進入破產程序前的經營狀態,一定程度上會直接影響這個小微企業能否重生。即便是清算程序處置資產,停止使用的時間越長,部分資產的價值貶損會越厲害。
與此同時,還需關注小微企業破產前的真實債務成因。因小微企業融資難而向非正規金融機構借款、行業整體低迷萎縮、創新領域科研經費超支但項目未來預期收益可觀等等,這都對小微企業的拯救或快速退市非常重要。找出問題的本質,可反向推動各行業小微企業更加良性發展。
(三)綜合指數分析小微企業“無形”價值
小微企業破產程序中,不論是重整程序還是清算程序,分析、識別小微企業的“真實”價值都至關重要。小微企業價值高、有創新性、可持續性,那將非常有利于投資人進入,從而真正發揮出小微企業的靈活性、多樣性的特征。而小微企業往往大多是輕資產型,其固定資產相對而言較少,企業價值往往體現在無形資產上,包括但不限于專利技術等。不同行業的企業,其價值如何評定,其實是一個非常復雜的事項。更何況對于從事法律工作的管理人和法院法官而言,更是難以判斷評定。在面對數量較多,不同行業的小微企業破產案件時,既要快速審理,提升營商環境,又要有“質”地完成,提升企業價值,最大限度地保障債權人利益。筆者嘗試梳理了如下幾個方面以綜合分析小微企業“看不見”的價值:
1.行業生命周期
小微企業所在行業的生命周期是其發展的根基,也是其社會價值的基礎。結合市場發展情況,判斷行業處于進入期、成長期、成熟期、飽和期還是下降期,是法院和管理人對小微企業作出價值判斷的第一步。在法院受理時、聽證時,有了這一步對行業的了解,基本可對小微企業破產走向確定大方向。
2.社會變化
在小微企業進入破產程序時,還應考慮社會經濟發展對其可能造成的變化。如疫情期間,各地均不同程度地出現了口罩短缺,而恰有一家口罩生產商正處于破產清算階段。法院和管理人作出研判后,指導其恢復生產,不僅給企業帶來了生機,也為社會做出了貢獻,該案也被評為經典案例。社會變化這一大背景,是管理人在挖掘小微企業破產價值中應予考慮的一個環節。
3.政府干預因素
小微企業,尤其是專精特新小微企業,其創新性,可能會面臨一些政策法規、貿易壁壘的影響。在渝新歐平臺下,在中國企業出海的大背景下,小微企業的價值評定一定要關注這部分。政策及法規對行業的影響,由政策法規給現金流帶來的影響、貿易壁壘、稅收政策、外匯管制等。
4.企業自身特點
破產是市場化經濟發展的要求和工具。公司戰略、市場定位、產品研發、產品替代性、經濟規模、產品差異性、資本需求、該行業受其產品價格因素影響情況等,都可能對小微企業的價值產生重大影響。
5.經營者個人“價值”及附條件“解脫”
小微企業因其高度“人合”性,無法忽略經營者自身價值。不論是其深耕該領域的知產價值,還是其累積的人脈資源,其實都是該小微企業的價值組成部分。在小微企業的發展過程中,經營者甚至其家庭成員,都為小微企業發展提供了個人擔保。因此,在小微企業破產快速審理過程中,經營者的價值、過錯程度、其家庭成員個人擔保等,都需要綜合評判;其對企業“重生”所付出的努力和代價,亦可成為讓其附條件與小微企業一起“脫困”的對價。
綜上,小微企業的數量是極為龐大的,也分布在各行各業,以自身的獨特優勢為社會發展做出貢獻。小微企業在非破產語境下,尚無統一的劃型標準;在破產法下亦無專門制度。但伴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營商環境的考評與提升,小微企業快速破產機制已陸續在各地區法院出臺相關指引和辦法。小微企業破產快速審理機制已經得到實務界的認同與實踐。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除了“快”,還應“好”。在快速審理的同時,法院、管理人還應爭取快速、較為準確地識別出其價值,從而保障債權人、債務人的利益。小微企業破產快速審理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市場化的價值所在。如前所述,可聯動各職能部門預警機制,在破產前,對小微企業價值進行識別與風險化解。對于進入破產程序的小微企業,也可基于前期預警機制、化解措施,盡早了解小微企業真正價值,從而真正地在保障債權人和債務人權益的情況下實現快速審理。
(作者:李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