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 言 :隨著中美兩國競爭的不斷加據,美國行政機構不斷地把國內相關的企業列入各種“黑名單”,部分是根據美國國會制定的法律,但部分列入確是美國行政機關為達到政治效果,專斷、任意或濫用自由裁量權的行為。隨著列入黑名單企業的增多,部分企業,如小米公司,籮筐技術公司在聯邦法院起訴,獲得法院臨時禁令,強迫美國行政機構移除黑名單的效果。本文以今天被移出“黑名單”的中國上市公司中微半導體設備(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微公司或AMEC)為例,簡述維權的法律法規及維權路徑。
1 案件事實與維權過程
2024年1月31日,美國國防部將中微公司列入"中國軍事公司"(CMC)名單。
2024年6月,在中微公司威脅提起訴訟后,國防部首次提供簡短報告,報告僅提供一個理由:中微公司在2019年獲得工信部和中國工業經濟聯合會頒發的"制造業單項冠軍產品"獎項,國防部認為該獎項表明中微公司與工信部"有關聯"。
2024年6月(收到報告后),中微公司立即回應并解釋獎項性質,說明該獎項僅是對制造業企業的表彰,強調獎項不涉及財務利益或合作項目。
2024年7月,國防部提出額外問題,部分與最初列名理由無關,中微公司及時回答問題提出安排CEO會面,國防部拒絕會面,稱已有足夠信息,但不承諾將中微公司從名單中刪除。
2024年8月14日,中微公司提起在美國哥倫比亞特區地方聯邦法院提起訴訟,經過相關訴訟程序和部分動議,雙方達成和解,國防部最終在2024年12月17日將中微公司移出“黑名單”。
2 起訴法律依據
(一)美國行政法律
行政程序法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以下簡稱APA)是規范美國聯邦行政機構行為的基本法律框架。該法案為行政決策提供了具體標準,確保行政行為的公平性、透明度和可問責性。美國行政機關作出的決定,應遵守APA的規則,若美國行政機關未能遵守規則,則美國法院系統可對其作出的行為進行撤銷。
根據APA,行政機構在作出決定時必須遵循嚴格的程序性和實質性要求。從程序角度來看,行政機構必須向受影響方提供充分通知,說明擬議行動的性質和法律依據,并給予合理的回應時間。同時,必須確保當事人有機會陳述意見,可以提交書面材料,必要時還應舉行聽證會。這些程序性要求旨在保護當事人的正當程序權利,確保決策過程的公平性。
在實質性要求方面,行政決定必須建立在充分的事實基礎之上,決策過程要符合邏輯,結論必須與證據相符。行政機構需要清晰地解釋其決定理由,說明考慮了哪些關鍵因素,并對重要的反對意見作出回應。這種實質性審查確保行政決定不是隨意或武斷的,而是基于合理的分析和判斷。
行政機構還必須保持完整的決策記錄,包括所有相關文件和證據。這些記錄必須足以支持其決定,并在司法審查時作為評估決定合法性的基礎。法院可以審查整個行政記錄,評估決定是否有合理依據,檢查是否遵守了必要的程序要求。
當行政機構的行為違反APA要求時,法院有權提供救濟。根據5 U.S.C. § 706,法院可以撤銷專斷、任意或濫用自由裁量權的行政行為,也可以撤銷違反憲法權利、超出法定權限或未遵守法定程序的決定。法院還可以要求行政機構重新考慮其決定,或強制其采取被不當拖延的行動。
(二)本案的訴求
1. COUNT I主要論述國防部將中微公司列為CMC的決定違反了《行政程序法》第706(2)(A)-(C)條的規定。訴狀指出該決定在實體上存在三個主要問題:(1)是"任意和專斷的"(arbitrary and capricious),因為僅基于一個普通民用制造業獎項就做出認定,缺乏充分的事實依據;(2)違反了法定程序(contrary to constitutional right),因為沒有遵循正當程序提供充分的理由說明;(3)超越了法定權限(in excess of statutory authority),因為中微公司既不受中國軍方控制,也未對中國國防工業基地做出重大貢獻,不符合1260H條款規定的CMC認定標準。國防部的決定不僅缺乏實質性證據支持,而且在推理過程中出現了明顯的邏輯跳躍,構成了典型的行政裁量濫用。
2. COUNT II主要論述國防部將中微公司列為CMC的決定違反了《行政程序法》第706(2)(D)條關于正當程序的要求。具體而言,國防部在做出認定時未遵守必要的程序要求:沒有提供事先通知,未給予中微公司陳述和提交證據的機會,也未說明認定的具體理由。事實上,國防部僅憑中微公司在2019年獲得的"制造業單項冠軍示范企業"這一普通民用工業獎項,就認定其"為中國國防工業基地做出重大貢獻",且在整個過程中未向中微公司提供任何實質性證據或合理解釋。這種程序上的重大缺陷違反了APA確立的基本行政程序規范,使得該認定決定在程序上存在嚴重瑕疵。
3. COUNT III主要論述國防部違反了《行政程序法》(APA)第706(2)(A)和(C)條的規定,在中微公司提供了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符合CMC認定標準后,國防部仍然不合理地拖延或拒絕將中微公司從CMC名單中刪除。訴狀認為,面對明顯的事實錯誤和新的證據,國防部有責任及時糾正錯誤并撤銷錯誤決定,但其不作為或拖延行為構成了"任意、反復無常、濫用自由裁量權"的違法行為,這種行為模式違反了APA要求行政機構及時回應并采取合理行動的基本原則。
4. COUNT IV主要論述國防部將中微公司列入CMC名單的決定超越了其法定權限(Ultra Vires)。訴狀指出,根據《2021財年國防授權法》第1260H條,只有"直接或間接經營、由中國軍方擁有或控制"或"為中國國防工業基地做出重大貢獻"的實體才能被認定為CMC,而國防部僅憑中微公司在2019年獲得的一個普通民用制造業獎項就做出認定,完全缺乏事實依據,明顯超出了法律授權范圍。這種越權行為不僅損害了公司的合法權益,也違反了行政法關于權力必須在法定范圍內行使的基本原則。
5. COUNT V主要論述NDAA 2021第1260H條款違反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該條款在程序和實體兩個層面存在違憲問題:程序上沒有提供事先通知、聽證和上訴機制,侵犯了程序性正當程序權利;實體上條款過于模糊,給予行政機構過大自由裁量權,且對企業財產權的限制與立法目的不成比例,造成了包括投資限制、商業損失等嚴重后果。訴狀認為,無論是從適用效果(as applied)還是條款本身(on its face)來看,第1260H條都違反了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因此請求法院認定其違憲性并提供相應救濟。
3 企業被美國列入黑名單,該如何維權
企業遇到被美國行政機關列入“黑名單”后,可采取以下措施維護自身的合法權利
(一)與主管部門溝通階段
企業應立即聯系做出決定的主管部門(如國防部、商務部等),正式提出信息披露請求,要求其提供列入黑名單的具體事實依據、法律依據和決策過程。根據《信息自由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 FOIA),行政機構有義務在規定時間內回應信息披露請求。這一步驟可以幫助企業了解被列入黑名單的具體原因,為后續應對措施提供方向。
(二)專業評估與交涉階段
聘請熟悉美國出口管制法律和行政法的專業律師團隊,對獲取的信息進行專業分析。律師團隊將詳細審查決策依據是否符合相關法律規定,評估決策過程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法要求,收集有利證據,包括企業合規記錄、業務性質證明等,準備詳實的書面材料,提出反駁論據。
基于以上準備工作,通過正式渠道與主管部門進行實質性交涉,說明決定可能存在的程序或實體瑕疵。
(三)法律救濟階段
若行政交涉未果或主管部門無正當理由拖延回應,企業需要采取正式的法律救濟途徑:
1.行政救濟
對于要求窮盡行政救濟的事項,首先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申訴,準備詳細的申訴材料,包括事實依據、法律論據和支持性證據,在法定期限內完成所有必要的行政救濟程序,若沒有該行政復議或申訴強制程序,可先與有關部門溝通減少訴訟成本,溝通不成,可直接向聯邦法院提起訴訟。
2.司法救濟
行政救濟無效后,可向相關聯邦地區法院提起訴訟。依據行政程序法相關條款(如5 U.S.C. § 706)提出訴訟請求,要求法院審查行政決定的合法性和正當性。必要時申請臨時禁令或初步禁令,以減少企業所受損失
在整個過程中,企業需要嚴格遵守各項法定期限,完整保存所有溝通記錄和證據材料,保持專業理性的態度,同時做好其他風險應對措施,根據具體情況及時調整應對策略。
(作者:呂睿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