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破產清算情形下,管理人能否針對企業具體情況制定價值最大化的管理方案及變價方案,不僅事關破產企業全體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也是對管理人專業能力和實踐經驗的雙重考驗。然而,目前現行企業破產財產管理及變價的相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規定仍然較為籠統。本文擬以清算情形下,管理人以辦案經驗及相關文獻研究,就破產財產管理及變價的主要路徑進行梳理,探究破產財產管理及變價需平衡的各方利益,總結破產財產管理及變價目前面臨的障礙,最終提出破產財產管理及變價優化建議,以期推動破產財產管理及變價路徑優化,實現破產企業破產財產的最大經濟價值。
1 破產清算財產變價方式
(一)以網絡公開變價為主
破產財產變價中,一是優先使用網絡拍賣。多省法院均出臺類似《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破產成本管理指引》,其中均明確破產財產的變價應優先通過網絡詢價和網絡拍賣進行。在清算情形下,優質土地資產通過網絡拍賣平臺拍出,其實際拍賣價格遠高于評估價格,體現出網絡拍賣的優勢。破產財產網絡變價根基于執行資產網絡拍賣,又根據破產資產的特點進行了發展,目前主要存在三種變價路徑。①
1.利用執行網拍平臺變價破產資產
利用執行網拍平臺變價破產資產的相關規定可以追溯到2013年6月28日,浙江高院規定管理人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申請由法院就相關破產企業的破產財產進行變價。目前,已有大部分管理人通過法院再利用執行程序中自主性網絡司法拍賣平臺來實現破產資產的變價,使得資產管理及變價的時間得以縮短,溢價率大幅提升。
2.在法院執行網拍后臺設置破產財產變價通道
隨著破產企業的增多,破產企業資產管理及變價的興起,阿里司法拍賣平臺破產資產網絡拍賣通道、京東司法拍賣平臺破產資產網絡拍賣通道應運而生,并且將破產資產變價與執行資產變價分別進行通道設置,讓破產資產變價更加清晰,準確定位意向買家。執行程序和破產程序是兩個并存的財產拍賣通道。
3.管理人以自身名義創建主體進行拍賣
目前,阿里平臺已開通律所、會計事務所和清算公司的入駐功能,并且還有一些破產管理人協會也以自身主體作為資產管理及變價主體公開變價。這種模式讓管理人在處理一些價值不高的財產時,可以不用委托專業的輔拍機構,可以自行根據評估價值以及財產變價方案進行管理及變價,節約債務人資產管理及變價的成本,并且可以直接將變價所得轉入管理人賬戶,在時間上也提高了管理及變價效率 ② 。這一模式的更新,使得管理人通過網絡管理及變價破產財產變得更為高效、便捷。因此,目前此種模式在實踐中更為推行。
(二)線下變價仍存在
除了線上變價,也可針對性地適用線下拍賣。對存在特殊性,不適宜通過網絡拍賣的資產,可發揮線下拍賣機構在尋找潛在買受人方面的專業優勢。如在筆者承辦的中機西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破產清算案的土地、廠房、設備拍賣變現過程中,因多次流拍后,府院聯動,積極促成線下協議轉讓,使得破產企業名下財產以流拍價格成交,不再繼續折價變賣。
另外,積極協調政府平臺公司收儲也是一種線下管理及變價方式。對于筆者承辦的長壽化工總廠破產清算案辦證遺留問題、稅費過高、房地分離以及其他原因暫時難以管理及變價的破產財產,由相關公司參照評估價或者最后的流拍價予以收購。特別是針對國有僵尸企業破產案件中,多省政府平臺公司就僵尸企業名下土地、房屋等進行收儲,能有效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并推動破產企業清算程序。
2 破產財產管理及變價目前面臨的障礙
對于破產財產的管理及變價,盡管多個地方也出臺相應的規則,例如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在2019年12月30日出臺了《關于破產程序中財產網絡拍賣的實施辦法(試行)》。但在目前各種模式并存的情況下,管理人素質及規范仍不完全統一,仍存在諸多問題。
(一)管理及變價責任主體多樣,追責難
如前所述,目前拍賣模式多樣,主體也不一致,主要分為法院、管理人、管理人協會。這使得拍賣過程中需要看樣、對拍賣公告存在疑問時,意向買家不能準確聯系到相關責任主體;在拍賣成交確認過程中,一旦拍品出現無法過戶、無法交付等問題,也無法明確具體責任主體。這使得一些意向購買人雖覺得價格相較市場價較低,但風險較高,望而卻步。
(二)拍賣公告期長短不統一,意向購買人易錯過時機
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拍賣主體在網絡平臺發布公告后,對于拍賣時間長短沒有嚴格限制。淘寶網阿里平臺通常會要求不動產首次最低掛拍時間不少于30日,動產首次最低掛拍時間不少于15日。但實際拍賣過程中未按要求管理及變價,也能夠進行資產處置。尤其在一些法定節假日較長的情形中,本身公告期間較短,加上節假日,競買人無法聯系相關機構進行現場查看,也無法及時確認相關費用和程序,導致留給意向買家的時間很短,很大程度上無法有效推廣破產財產,實現破產財產價值最大化 ③ 。
(三)拍賣變價全流程所需資料單一,缺乏監管
目前從拍賣主體創建賬號,僅需準備《指定管理人決定書》、管理人銀行《開戶許可證》或臨時賬號網銀截圖和管理人團隊負責人身份證,即可通過申請入駐拍賣平臺,以自己的名義對破產財產進行管理及變價。進行資產拍賣時,也不是必須提供評估報告、變價方案以及變價方案裁定書等資料。如果涉及到管理及變價了非破產企業相關財產,或者涉及優先債權、享有優先購買權的行使等影響第三方的合法權益時,將會對債權人以及債務人都帶來不可逆轉的巨大影響。
(四)一刀切選擇整體公開網絡拍賣變價
目前,多數管理人在制定變價方案的過程中,因考慮到公開拍賣體現的公平性,往往選擇在網絡平臺進行變價,并且進行整體管理及變價。如果資產本身流通價值高,可能比較適合整體拍賣,節省時間、成本。但本身如若流通價值不高,掛網拍賣也大概率會面臨流拍風險。應根據標的物的種類、范圍、性能、數量進行分析,不能一味地依賴于網絡拍賣、整體變價,多數資產分類變價的變現價值或許更高。因此,變價方案只能依據財產本身特質來制定相應方案,而不是一刀切地套用模板,就變價方案進行一些原則性的規定,整體公開拍賣。④ 例如重慶某水泥有限責任公司破產管理人在管理及變價債務人資產時,將債務人資產打包拍賣,評估價值16,969,800元,在以7,530,000元的價格流拍后,又以6,400,500元的價格進行二拍。如果得以成交,最終的折價高達60%。出于實際考慮,可能資產分開處置成交的價值或許會更高。
(五)缺乏對網拍平臺的監管,傭金收取缺乏法律依據
在執行程序網拍變價中,網絡競價平臺供應商均不收取所謂的“傭金”,且也不收取任何形式的費用。而對于管理人入駐平臺對破產財產變價的,各平臺大都需要收取千分之五的服務費。雖然該費用收取比例遠低于傳統的拍賣機構所收取的,且有利于提高平臺服務質量,使之物有所值,但是由于缺乏相應的制度對網拍平臺進行監管,并且針對價值較高的財產,平臺本身所需成本較低,是否應考慮出臺按比例的分階段收取,并且設定最大限額的相關規定。
3 破產財產管理及變價需發揮自身優勢
(一)促進資源的優化配置
破產財產管理及變價是促進資產優化配置的重要路徑。破產財產管理及變價能夠通過法律規則將喪失市場競爭力甚至已經停產停業的企業的財產進行有效變現,有序退出市場,可以將已進入破產階段的企業其占有的大量金融、土地、資產、人力等寶貴資源重新釋放出來。特別是在重整過程中,通過引入新的投資人,采取多種重整方案,解決員工繼續就業、企業剩余價值的最大化。
(二)優化行業產業鏈
破產財產管理及變價應暢通國內大循環,意味著要著力打造國內生產、分配、流通、消費各個環節。破產是打通國內生產環節的重要的著力點,通過淘汰落后過剩的產能,優化產業結構,提升供給質量,推動供需關系在更高層次保持平衡 ⑤ 。
(三)放緩和化解重大風險
破產財產管理及變價能夠將企業的隱性危機顯性化,斬斷債務鏈,遏制金融風險、債務風險和社會風險的進一步的累積和蔓延。僅重慶破產法庭2023年,新收各類案件2319件,審結1856件,共清理債務1101.99億元,盤活企業資產202.42億元 ⑥ 。其中體現出破產制度對企業財產的有效利用、人員的妥善安置、風險的有效化解。
4 破產財產管理及變價時需平衡的各方利益
(一)潛在買受人的購買信心
破產財產拍賣通常意向購買人會因低于市場價格而產生購買意向,但又擔心購買之后的交付問題,這就造成了許多破產財產多次流拍,且明顯低于市場價也仍無人報名競拍。另外,多數公告中也明確,拍賣的不動產未進行事先清場即掛網拍賣、“本次拍賣只出具法律文書,不負責辦理交割、清場等內容,的確會讓意向購買人望而卻步。所有的財產變現都系市場來決定其價值,如何讓破產企業的財產價值最大化,應該考慮市場需求,其中最重要的應考慮潛在買受人的需求。如果破產財產在交割、過戶、管理及變價中有保障,至少是法院的協助,必將大大增強買受人的信心,從增加成交價款,讓債權人更高比例獲得清償。
(二)破產財產自身情況的準確了解及披露
破產財產管理及變價一般分為動產與不動產,而不動產主要為土地、房屋。在管理及變價過程中,因破產企業本身資料缺失、人員流動,相關資料不完善,體現在不動產可能存在土地證或者房產證缺失、土地稅費繳納發票不齊全等。更有些僵尸企業因年代久遠,取得土地使用權系上世紀90年代,相關證書內容為手動填寫,當前不動產登記系統中均未有明確記載。導致在辦理過戶過程中,確認房地性質、稅費都會有極大阻礙,需要在拍賣過程中詳細進行披露。有的車輛因未停放在破產企業現場,僅有照片、型號,行駛證、登記證書均缺失,即使買來申請報廢流程也不一定能夠順利完成,也需要完整披露。另外,對于購買人有相關限制的情形,例如金融機構股權、碳排放相關額度交易,需要符合相關主體資格,并且需要在指定機構進行交易。但在實踐中,仍存在直接掛網拍賣且不加主體限制的情形,很可能導致不符合過戶條件而導致拍賣失敗而引起一系列的問題。⑦ 又如公告中載明“裝潢系承租人出資,本次拍賣不含裝潢”,則是未能領悟民法上“添附制度”的內涵,未將裝潢價值包含在內,如成交,必然又起糾纏。
(三)拍賣人員或機構的權益
無論是管理人還是委托的輔拍機構,均不是專業的拍賣人員,沒有服務態度等方面的要求,看樣也是在工作時間統一進行,無法及時提供服務。但是,作為“賣家”,其根本目的是為了將物品以盡可能的高價出售。因此,樹立服務理念,端正服務態度,是對管理人或者拍賣人員的基本要求。部分拍賣人員存在不及時安排看樣或不安排看樣,對咨詢問題的意向競買人不熱情、回答問題不積極、敷衍、推諉的情形,無形中將很多有意愿參與競拍的意向購買人拒之門外,導致拍品無法成交或低價成交,損害了破產管理及變價的大眾印象。作為主持拍賣的管理人或其他主體,應當通過和意向競買人的電話咨詢,答疑解惑,打消意向競買人的競買顧忌,吸引潛在競買人的競買欲望。通過釋明,讓意向競買人對自己的參拍行為的法律后果有充分預計。
5 破產財產管理及變價優化建議
(一)制度建設應規范統一
破產財產管理及變價的優化必須要依賴法律體系建設,徹底扭轉破產財產管理及變價無法可循的尷尬境地,通過制度體系建設對破產財產網拍管理及變價給予充分指導和有效約束。⑧ 特別是對破產財產網拍管理及變價資產與其他資產不同的明確界定、債務人及管理人對于拍賣價款是否一定要進行評估,特別是本身價值較小的資產,這些也有待完善明確。另外,對于競買人違約,在競拍成功后拒不支付競買價款而導致重新拍賣卻流拍,相應損失是否只能進行訴訟處理?這諸多問題都需要制度化的解決方案。另一方面,可以針對破產財產網拍管理及變價的操作制定具體詳細的實施規則,明確真實地指出破產財產管理及變價標的物的優缺點、主要問題及可預見的各種瑕疵等,對于破產財產管理及變價尚未處理的各種違法、違規、違章、違約等行為處理情況進行公開透明的展示,以使競買人、債務人以及債權人的權益得到有效保障,定紛止爭。
(二)完善資產管理及變價路徑的合規性
破產企業大量涌現,受理案件數量也在急劇上升。破產管理及變價財產主要為房屋、土地、設備、車輛、股權、應收賬款。⑨ 每一種資產都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并且存在禁止性規定。在處理破產財產的過程中,需要嚴格按照資產情況進行管理及變價,并且要加強監管,指定不同資產的管理及變價辦法,讓破產程序中的規則與其他法律相結合,不讓破產程序成為債務人逃避債務、逃避稅務的路徑。
(三)強化對管理人以及法院的網絡拍賣培訓力度
破產財產的管理及變價具有其特殊性,不同于一般的司法拍賣,其具有獨立的操作流程。法院或者有關管理人協會應召集有關專家對管理人以及承辦法官進行網絡拍賣知識培訓及考核,解決部分管理人以及承辦法官不會操作拍賣平臺的問題,讓破產資產拍賣相關人員更加專業化,使破產資產管理及變價效率更高。
(四)建立健全破產管理及變價拍賣信用體系
目前,網絡暫時無法保證委托人和競買人的參拍安全,一旦競買人拒絕付款,管理人和平臺只能通過訴訟追究其違約責任。并且平臺中的服務費用和保證金是否應支付,也需要進一步研究。競買人以競品披露信息不完善,或者與實際差異較大而毀約,通常也無法得到支持。這必然會產生糾紛,也會影響破產資產管理及變價。
注 釋
① 姜丹、朱毅:《破產財產網拍處置存在的問題與改進建議》,載《國浩律師事務所》,2020年3月26日。
② 徐根才:《破產法實踐指南》,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
③ 徐江華:《如何有效地處置破產財產--探析破產財產處置的相關問題》,《華商律師》,2022年9月27日。
④ 孫詠、金珅亦、楊誠:《檢視與完善:網絡司法拍賣優化運行機制探析》,2022年第10期。
⑤ 王欣新《破產法原理與案例教程(第二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5年版。
⑥ 重慶破產法庭破產審判白皮書(2023年度)。
⑦ 周亞峰:《網絡拍賣問題的法律思考》,載《法制與社會》,2010年10月(上)。
⑧ 中拍協:《司法拍賣-如何實現司法網拍應有的公平和正義》,2017年9月27日。
⑨ 黃忠順:《司法強制拍賣改革的深度透析》,載《法治研究》,2022年第2期。
(作者:熊雅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