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12月14日,國務院國資委發布《關于規范中央企業貿易管理嚴禁各類虛假貿易的通知》(國字發財評【2023】74號,以下簡稱“74號通知”)明確提出“十不準”,目的是進一步規范國有企業貿易業務管理。2024年9月1日,國務院審議的《國有企業管理人員處分條例》正式生效,該條例規定對于開展虛假貿易業務的企業,一經發現對相關人員嚴肅追責,涉嫌違紀或職務違法犯罪的,移送有關紀檢監察機關處置。本文將梳理國有企業涉融資性貿易的監管政策,列舉包括典型的涉及離岸架構的跨境融資性貿易等行為模式,討論刑事法律風險并提出相應合規建議。
1 國企融資性貿易監管政策
融資性貿易業務是指以貿易業務為名,實為出借資金、無商業實質的違規業務,其表現形式多樣,具有一定的隱蔽性。融資性貿易業務的典型特征包括:1.虛構貿易交易背景或人為增加交易環節;2.上游供應商和下游客戶均為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或上下游之間存在特定利益關系;3.貿易標的由對方實質控制;4.直接提供資金或通過結算票據、辦理保理、增信支持等方式變相提供資金。
74號通知為整治虛假貿易規定了國有企業十項不準內容,具體而言:1.不準開展背離主業的貿易業務;2.不準參與特定利益關系企業間開展的無商業目的的貿易業務;3.不準在貿易業務中人為增加不必要的交易環節;4.不準開展任何形式的融資性貿易;5.不準開展對交易標的沒有控制權的空轉、走單等貿易業務;6.不準開展無商業實質的循環貿易;7.不準開展有悖于交易常識的異常貿易業務;8.不準開展風險較高的非標倉單交易;9.不準違反會計準則規定確認代理貿易收入;10.不準在內控機制缺乏的情況下開展貿易業務。實際上,對于融資性貿易的禁止,除74號通知外,下列文件同樣體現對于融資性貿易采取嚴格管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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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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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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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央企業大宗商品經營業務風險防范有關事項的緊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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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控融資性貿易業務,嚴禁開展無商品實物、無貨權流轉或原地轉庫的融資性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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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建立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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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交易行為虛假或違規開展‘空轉’貿易、利用關聯交易輸送利益”行為進行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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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進一步排查中央企業融資性貿易業務風險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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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中央企業對融資性貿易業務風險開展全面排查,要求融資性貿易業務一經發現要立即停止并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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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違反規定開展融資性貿易業務或“空轉”“走單”等虛假貿易業務,要進行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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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加強地方國有企業債務風險管控工作的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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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嚴禁融資性貿易和‘空轉’‘走單’等虛假貿易業務,管住生產經營重大風險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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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做好2023年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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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對國資委三令五申嚴禁的融資性貿易、‘空轉’‘走單’虛假業務問題‘零容忍’,……涉及二級子企業或年內全集團累計發現3件上述同類問題的,應當報告國資委,由國資委提級查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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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對融資性貿易采取嚴格禁止的監管政策,一方面,國企在交易過程中無法實際控制貨物,也不參與貨物實際流向管理,一旦某個環節的資金鏈斷裂,往往導致企業面臨重大損失,甚至引發財務危機,陷入經營困難。另一方面,開展“空轉”“走單”等虛假貿易業務,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造成貿易行業價格混亂,交易結構失衡,甚至對正常貿易企業造成沖擊,影響市場健康發展。需要注意的是:從法律層面看融資性貿易因虛假意思表示導致被法院認定合同無效,還會因借款行為違反國家金融管制的強制性規定而造成合規風險,國企還會因違反監管政策、相關業務不符合貿易特征被審計后的追責風險。情節嚴重的,相關人員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2 國企融資性貿易模式識別
融資性貿易在實際操作中主要呈現兩種形式:一是買賣型融資性貿易。在這種模式下,資金提供方直接向需要融資的一方提供資金支持。這是一種直接的資金流轉方式。二是增信型融資性貿易。這種模式中的資金方并不直接提供資金,而是利用自身在金融機構中的良好信用,為融資方提供信用擔保或增信服務。這使得融資方能夠更容易地從金融機構獲得所需資金。
此兩種模式的核心區別在于資金的流動方式。買賣型涉及資金方直接提供資金,而增信型則是通過信用支持間接促成融資。其中,買賣型融資性貿易又包括托盤貿易、委托采購貿易和循環貿易;而增信型融資性貿易包括了質押監管、保兌倉和保理。
托盤貿易是一種獨特的貿易融資模式,其核心在于托盤方同時與上下游客戶簽訂合同,并利用自身的資金優勢。在這種模式下,托盤方首先一次性從上游供應商處大量收購商品,隨后按照約定價格將這些商品轉售給下游客戶。下游客戶享有一定的付款期限,在此期間內需按協議完成支付。托盤方巧妙地利用了這個付款時間差,為有需要的一方(通常是下游客戶)提供短期融資服務。典型的托盤貿易,一般只有實際賣方、托盤方和實際買方三方作為交易主體,且不會構成閉環。在少數情況下,也會有更多主體作為通道方加入托盤交易。
委托采購與托盤貿易模式有諸多相似之處,尤其是在貨物交付過程的控制方面,各方的權責基本保持一致。然而,兩者最顯著的區別在于法律關系的性質:委托采購以委托關系為基礎,而托盤貿易則建立在買賣關系之上。
在委托采購模式中,交易流程大致如下:融資方公司委托資金方公司代為采購貨物,并支付一定比例的保證金,以確保交易的順利進行。貨物的收購、保管和銷售環節通常由融資公司獨立完成。有資金公司在整個過程中不直接控制貨權,主要扮演資金提供者的角色。
循環貿易是一種復雜的商業模式,涉及三方或多方之間簽訂內容相似的一系列買賣合同,最終形成一個封閉的貿易循環,其中部分參與企業可能存在關聯關系。這種模式的特點是融資方可以利用賬期使用資金方預付的貨款,而實際上并不涉及貨物的實際交付,僅需轉移貨物所有權的單據。通過一系列交易,貨物所有權最終會回到最初的發起方。然而,這種模式存在潛在風險:如果資金需求方出現財務問題,無法完成交易閉環,由于貨物實際上并不存在,已支付的貨款將面臨無法收回的風險,特別是在涉及國有企業時,可能導致國有資產的損失。
質押監管是一種融資方式,主要用于企業獲取生產經營或投資所需的資金。在這種模式下,融資方(通常是企業)與資金方(如銀行)簽訂一份表面上是買賣合同的協議,實際上是一種融資安排。融資方將自己擁有的商品庫存進行質押,或委托第三方物流公司進行監管,資金方成為這些質押品的受益人,從而降低融資風險。這種方式為企業提供了一種靈活的融資渠道。然而,需要警惕的是:一些企業可能會利用這種新興業務模式的監管漏洞,他們可能以發展金融物流或質押監管等新業務為名,利用相關監管制度尚不完善的機會,通過各種手段從銀行套取資金。
保兌倉貿易從傳統銀行保兌倉業務演變而來。在該貿易模式下,融資方向賣方(國有企業)購買一批大宗商品,并向賣方支付保證金,同時向銀行申請承兌匯票以向賣方支付剩余貨款。銀行先將貨物存放于賣方處或第三方倉庫,待收取融資方還款后,再發出出庫指令。賣方通常會向銀行承諾,若融資方未能按時還款,賣方將回購該批貨物,以此為融資方提供擔保。
保理業務的運作流程如下:融資方與資金方簽訂融資性貿易合同,雙方共同確認產生的應收賬款,該應收賬款被轉讓給保理商(通常為金融機構);保理商為融資方提供資金融通服務,到期時,資金方直接向保理商償還欠款,而非向原融資方付款。
保理業務作為一種合法的金融工具,在正常情況下能夠為企業提供有效的融資渠道。然而,當交易雙方缺乏真實的商品交易基礎時,這種模式可能演變為非法的融資性貿易行為。在處理此類融資性貿易糾紛時,除了合同有效性的問題,管轄權爭議也經常成為焦點。爭議的核心在于是否應當突破借款法律關系的相對性原則,使其對債務人產生約束力。在融資性貿易中,由于實際上并不存在應收賬款,保理增信的風險顯著增加。一旦供應商無法償還保理融資款,作為核心企業的買方可能需要額外承擔相當于虛構應收賬款金額的損失。這種情況下,如果涉及國有企業,很可能導致國有資產的流失。
在國際貿易背景下,融資性貿易往往呈現出獨特的隱蔽性。實務操作中可能發生的情形包括交易的其他各方通過低買高賣盈利,最后累積的循環貿易貨款價差歸于承擔虧損的一家離岸公司,并基于離岸公司的保密性等特點,針對該離岸公司申請清盤。國際貿易中,由于存在貨物報關和進出口退稅制度,虛假及循環貿易的成本與風險較高,因此這類貿易多以托盤買賣貿易形式出現,即資金出借方與境內企業和離岸公司分別簽訂買賣合同來虛增交易環節。國際貿易中的循環貿易認定較為困難,是因為境外主體的參與使貨物流向難以完全追蹤,無法單純依據貨物循環作出判斷。并且,托盤買賣形式的融資性貿易容易與隱名進出口代理混淆,因為兩者都以自身名義與離岸公司簽訂買賣合同,且都涉及指示交付、墊資及不承擔貨物損失等相似行為,特別是當委托代理關系與融資性貿易交替出現時,需要通過分析雙方合同約定、交易目的和具體情況等細節來判斷真實意思表示。
3 國企融資性貿易刑事法律風險
該罪名主要是指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濫用職權主要是指超越職權決定、處理事項,或者不正當行使職權。本罪的追訴標準是造成國家利益損失50萬元以上。在國資委明確不得開展虛假貿易的前提下,國有公司工作人員如仍繼續開展虛假貿易,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即使是為完成業績指標,也有涉嫌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的風險。
如(2020)魯08刑終400號刑事判決書中顯示,胡永明于2011年11月開始擔任兗礦集團下屬東華物流公司總經理、法定代表人。恒基公司自2011年開始與東華物流公司開展煤炭貿易業務。胡永明在職期間,代表東華物流公司與中信銀行、恒基公司簽訂了《保兌倉業務合作協議》,恒基公司就其與東華物流公司之間的煤炭購銷交易,向中信銀行申請開具以東華物流公司為收款人的銀行承兌匯票,由東華物流公司承擔匯票票面金額與恒基公司累計提貨金額之間差額的退款責任。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胡永明作為國有公司負責人,在明知其公司不得對外提供擔保的情況下,仍違反規定,擅自開展具有擔保性質的保兌倉業務,進行融資性貿易,造成國有公司2966萬元無法追回,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胡永明的行為均構成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該罪名是指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嚴重不負責任是指行為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主要表現為工作中輕率大意、粗枝大葉,不認真開展市場調研或者擅離職守,對分工負責的工作失管失察。本罪與國有公司、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的區別是本罪主觀上是過失,而前罪主觀上是故意。如國有企業工作人員因過失未能識別虛假貿易,造成國有資產損失50萬元以上的,可能涉嫌國有公司、企業人員失職罪的刑事風險。
如(2020)滬01刑終627號判決書顯示,錢軍、張輝在簽訂、履行合同中存在重大失職。經查,錢軍、張輝在接受內部調查時即承認自己對與浙江A股份公司、浙江B股份公司、C公司簽訂的合同沒有實際貨權流轉,屬于融資性貿易是明知的。錢軍、張輝在相關業務的處理中,既違反了央企禁止開展無商品實物、無貨權流轉或原地轉庫的融資性業務的規定,也未對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依規進行決策,在未查明對方的履約能力、未取得擔保的情況下簽訂合同,將大筆資金交付對方,導致國有企業遭受重大經濟損失,存在失職過錯。錢軍、張輝所提為提高公司經營業績、王某為公司老客戶等原因不能成為其違規操作、不盡職責的理由。Z公司支付給C公司的款項,歷時四年仍有3000余萬元未追回,應認定為兩人失職行為已造成的Z公司經濟損失。
該罪名是指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罩,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國有公司、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開展虛假貿易所涉合同的簽訂、履行過程中,如審查不嚴、輕信對方導致被騙或在被騙后未采取積極補救措施等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致使國家利益遭受損失的,可能涉嫌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
如(2020)晉01刑終152號刑事判決書顯示,郭毅、胡云嵐違反山煤集團《合同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沒有對青島德誠公司及其指定的上下游客戶的經營狀況、財務狀況、履約能力、商業信譽等進行調查。在簽訂合同過程中,溫可君等人通過青島德誠公司王某等人與上下游企業傳遞合同,始終沒有與上下游企業有過接觸。郭毅在對上下游企業不了解的情況下,草率簽訂采購、銷售合同,未能及時發現“德正系”公司操縱的融資性貿易中存在的巨大風險。合同簽訂后,郭毅、胡云嵐沒有安排公司人員對購銷貨物進行專門的查驗、核庫,疏于對貨物的動態管控,致使山煤進出口公司出具的價值17.78億元人民幣的信用證及3.4億元貨款被陳基鴻控制的“德正系”公司非法占有。法院認為,上訴人郭毅、胡云嵐作為國有公司、企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構成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
該罪名是指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無論是買賣型融資性貿易還是增信型融資性貿易,在交易環節中所產生的單據和票證往往會被企業用于做大流水、夸大業務量便于向銀行貸款融資。如果企業在貸款時向銀行提供的單據是融資性貿易的相關交易單據,且向銀行隱瞞了這些交易實際上是拆借資金的純粹資金流轉模式的事實,導致銀行陷入錯誤認識并發放貸款,可能涉嫌騙取貸款罪。
如(2015)武侯刑初字第490號判決書顯示,劉某的異常交易行為屬于循環買賣,劉某通過融資性貿易方式進行資金拆借后,做大企業流水、隱瞞融資性貿易的事實,使銀行誤以為劉某的交易均為客觀真實的交易,從而使銀行對其貸款償還能力產生錯誤認識并進而發放高額貸款,構成騙取貸款罪。
該罪名是指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或接受應稅貨物而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融資性貿易中,通常不存在實際的貨物流轉,但仍然是以貿易合同作為融資載體,交易過程中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而大宗商品貿易貨量大、周轉頻次高,通常以開票次數作為貨物周轉次數,這導致一旦貿易鏈條中發票出現疏漏,或被查實發票記載內容與實際發生內容不一致的情況下,可能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風險。當然,對于為虛增業績而進行融資性貿易,不以抵扣稅款為目的,未造成國家增值稅損失的行為,是否屬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具有較大的辯護空間。
如(2018)皖0181刑初555號判決顯示,被告單位安徽超群公司在沒有真實業務往來的情況下,利用其關聯公司與中金有色公司開展違規融資性貿易。中金有色公司先與關聯公司簽訂虛假購貨合同以支付貨款的方式提供融資資金,后與安徽超群公司簽訂虛假供貨合同以收取貨款的方式收取融資資金及約定利息。在此過程中,中金有色公司等公司在無實際貨物交易的情況下開具虛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最終判決被告單位安徽超群公司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罰金人民幣六百萬元,其實際控制人蔣某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國有企業工作人員在進行融資性貿易中如上下游企業串通、通過融資性貿易將本單位資金轉出,或者在融資性貿易過程中收受上下游企業提供的財物,可能涉嫌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如融資性貿易中涉及合同、憑證等需要蓋章,在書面材料中的印鑒系偽造,可能涉嫌偽造公司印章罪。
4 國企涉融資性貿易合規建議
在國有企業背景下討論融資性貿易的合規管理,在明確其違法性和風險性的前提下,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進行合規管理和審查:
首先,國企應當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建設。國企應建立健全貿易業務管理制度,明確業務流程、審批權限和風控要求。同時,設置專門的貿易業務風控部門,加強業務審核把關,建立嚴格的交易對手準入和退出機制,完善合同審查制度。可以通過分析貿易鏈流向是否呈現多閉合循環狀態、貿易結構是否呈現模式化、融資主體是否具有關聯重復性、交易本質是否違反“低買高賣”的貿易邏輯、是否存在真實流轉等方面判定是否屬于融資性貿易。
其次,如前文所述,國企要嚴格按照74號通知“十不準”要求開展貿易業務,確保業務具有真實的商業背景和實質。國企應當定期組織相關人員學習最新監管政策和法律法規,開展案例警示教育,提高合規意識,并建立違規舉報機制,對違規行為嚴肅處理。
再次,國企要著力優化業務模式,聚焦主營業務,避免偏離主業方向。要合理設計貿易流程,減少不必要的中間環節,加強與上下游客戶的實質性合作。同時建立科學的業務評價體系,防止為完成業績而違規操作,確保貿易業務合規開展,有效防范法律風險,推動企業有序發展。
最后,對于涉及融資性貿易風險事件及早發現,及時處理。在案件進入到刑事訴訟程序之前,組織業務部門、法律合規部門、財務部門或聘請外部專業人士進行研判,組織固定相應證據,分析案件基本走向,爭取避免責任或事態進一步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