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在股民起訴某上市公司證券虛假陳述糾紛案件中,合伙人青苗、黎莎莎等接受該上市公司委托作為代理人積極應訴。代理律師從原告的損失是否產生、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虛假陳述、原告投資決定及其損失與上市公司陳述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等多方面收集并組織證據,內部進行多次論證研判,通過抽絲剝繭梳理出有利的事實與代理觀點,一審及二審法院均采納律師意見,認定不構成虛假陳述,駁回原告訴訟請求,上市公司勝訴。
本案所涉某上市公司擬回購部分社會公眾股份,公告了收購方案并在履行過程中陸續公告收購進展。原告看到上市公司的回購計劃后,分批多次購入公司股票。因市場變化及自身經營不如預期,上市公司在履行回購一段時間后,無力繼續按原公告計劃履行完畢,遂決定終止回購并依法公告。為此,上市公司收到監管部門的警示函件。在此期間,由于原告購買的股票有較大幅度下跌,在看到上市公司終止公告后,認為上市公司構成虛假陳述,購買股票的價差損失系由上市公司在實施過程中隱瞞相關事實所致,故向法院提起證券虛假陳述民事賠償訴訟。
青苗、黎莎莎律師作為上市公司的代理人,根據本證券虛假陳述案件的特點,全方位組織和舉示證據。在法庭辯論階段,根據虛假陳述的構成要素,對上市公司的公告是否虛假、即使虛假是否具有重大性,以及上市公司回購公告與原告購買股票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原告的損失與上市公司終止回購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等方面,進行多層次、多角度的分析和論證,并提供股票走勢圖表及各階段影響股價走勢的主要事實等進行了直觀和生動的展示。最終,一審、二審法院均采納了中豪律師的代理意見,認定上市公司不構成虛假陳述。
本證券虛假陳述案件,系在收到監管部門的警示函件情況下,經過代理律師的努力,法院最終認定為不構成虛假陳述,取得重大勝利!若上市公司在本案件中被認定為存在虛假陳述,則可能產生示范效應,引起眾多股民效仿起訴,從而對上市公司造成相當重大的不利后果。中豪律師代理本案的成功在于,圍繞證券虛假陳述的構成要件,全面組織證據,多角度進行法理論證與研判的基礎上,采取靈活及專業系統的分析方法和切入角度,最終為客戶贏得勝訴。
代理律師

青律師在金融、投資并購、私募基金法律業務方面都有著豐富的經驗。她既有在國內知名信托機構的工作實踐,又在律所長期擔任金融投資領域合伙人,對金融、私募基金業務、特別是復雜投資交易有著深入的理解和廣泛的經驗。青律師為眾多銀行、信托、保險等金融機構以及私募基金客戶提供廣泛的法律服務,參與諸多具有市場影響力的投融資交易及重大商事爭議解決,專業能力得到客戶的廣泛認可。

黎律師主要從事金融、地產、股權交易、私募基金相關糾紛等商事領域法律服務,代理了諸多標的額較大的復雜疑難商事爭議案件,協助客戶完成了多筆大型收并購項目交易架構設計,擅長就投融資項目為投資雙方提供專業的法律意見及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