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 要】委托作品,是受托人與委托人訂立合同,根據委托人的要求為其創作的作品。常見的通過委托創作的作品有品牌LOGO、產品外觀、定制歌曲、攝影寫真等。委托作品作為著作權體系中的“特殊作品”,其特性卻容易被忽略,如果未作妥善安排,投入資金的委托人不僅可能無法實現委托目的,還會深陷侵權糾紛。本文通過梳理委托作品的權利特性,以期向委托人提供一些法律實務建議,使其能夠最大限度保障自身權益。
【關鍵詞】委托作品 權利歸屬 侵權責任
1 委托作品的權利歸屬
委托作品的法律基礎是合同關系,遵循合同自由原則。委托人與創作者可以自由對委托設計作品歸屬進行約定,既可以約定由委托人享有,也可以約定由創作者享有。這種約定可以是書面形式,也可以是其他形式。
需要提醒的是,如果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則著作權屬于受托人。對于創作內容較為簡單、完成周期較短的作品,委托人往往忽略合同的簽署,通常也不會重視對作品著作權權屬進行特別明確,這將導致委托人無法主張對委托作品的著作權權屬。
委托作品的人身權,即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的歸屬,能否通過合同約定由委托人享有,目前存在一定爭議。即便民法領域的人身權利具有專屬性,但委托人在較多情況下對委托作品的著作人身權的行使仍有訴求。針對該問題,主要存在以下觀點:
觀點一,委托作品著作權的歸屬根據合同約定確定,屬于意思自治的范圍,應當允許對著作人身權的歸屬進行約定。
觀點二,著作權中的人身權應按照民法的一般原理,不能轉讓,也不能約定歸屬,只能屬于作者。
觀點三,著作人身權中的署名權,基于的較強的人身屬性應當屬于受托人;發表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帶有一定經濟性質,與著作財產權關系密切,會影響著作財產權的行使,應允許當事人進行約定。
雖然著作人身權的歸屬仍有爭議,但普遍觀點認為合同可以對人身權的行使作出約定,例如約定委托作品由委托人署名并發表。
2 著作權屬于受托人時委托人對委托作品的使用范圍
在受托人基于合同約定或者《著作權法》的規定,享有委托作品的著作權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的規定,委托人在約定的使用范圍內享有使用作品的權利,雙方沒有約定使用作品范圍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創作的特定目的范圍內免費使用該作品。本規定確立了以下原則:
一方面,雙方可以自由約定委托作品的使用范圍,即使約定著作權歸屬受托人,委托人在約定的使用范圍內仍然享有使用作品的權利。而相應的使用范圍,也會構成對受托人著作權行使的限制。
另一方面,如果沒有明確約定使用范圍,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創作的特定目的范圍內免費使用該作品。
需要強調的是,在沒有明確約定使用范圍的情況下,委托人享有免費使用作品的權利,仍以雙方建立合法有效的合同關系為基礎。基于民法的公平原則,部分法院還會將委托人是否按約履行自身義務作為其能否免費使用作品的前提。
對如何界定“委托創作的特定目的范圍”也較易發生爭議。首先可以確定的是,從消極層面講,委托人在使用作品時,應當表明作者身份,不得侵犯著作權人的署名權。
但在審判實踐中,對于屬于主觀概念的“委托創作目的”,雙方在認識上往往存在較大偏差,委托人盡可能地對該問題作擴大解釋,而受托人則盡可能地作縮小解釋。一般情況下,“特定目的”可以結合當事人訂立合同時的真實意思表示(包括受托人對委托創作目的的了解程度)、委托作品的性質等因素,從平衡當事人之間利益角度出發綜合考量。
3 如委托作品系侵權作品委托人是否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委托人對于侵權主張并不適用合法來源抗辯。《著作權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復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證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權的,復制品的發行者或者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制品的復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證明其發行、出租的復制品有合法來源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司法實踐中,一般將該條后半句以及《商標法》《專利法》中的相關規定統稱為“合法來源抗辯”。根據前述規定,只有侵權復制品的發行者及部分侵權復制品的出租者可主張合法來源抗辯,委托作品的委托人并非可主張合法來源抗辯的主體。也就是說,委托人僅憑借委托作品系合法委托創作而來,并不能免除著作權侵權的法律責任。該規則主要考慮了通常情況下委托作品的創作過程貫穿了委托人的意志,委托人對于最終形成的創作作品發揮了較多的主觀能動性。
因此,如委托作品系侵權作品,委托人使用侵權作品時,則客觀上實施了侵權行為,應承擔停止侵害的民事責任。對于委托人是否應當承當賠償責任,目前的主流觀點是以委托人是否存在主觀過錯為判斷依據。例如,委托人對作品創作存在指示過失、委托人直接參與了部分作品創作過程、受托人并不具備相關創作能力、合同價款明顯低于市場價格、權利作品知名度較高、委托人在收到權利人的侵權通知后仍予以使用等情形,可認定委托人存在主觀過錯。而無論委托人是否存在主觀過錯,仍應就其使用侵權作品所獲得的利潤,向權利人承擔返還責任。
關于委托人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設計方主張何種權利的問題?由于委托創作合同一般認為屬于承攬合同,可以參照承攬合同法律關系中對承攬人的義務要求界定設計方的責任。根據《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一條“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選擇請求承攬人承擔修理、重作、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規定,委托人可要求受托人對委托作品進行修改、重作、賠償損失。鑒于侵權作品完全沒有使用價值,在委托人不主張對委托作品進行修改、重作的情況下,則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受托人退還報酬并賠償損失。
4 委托作品遭遇侵權時委托人的訴訟權利
對于約定委托作品著作權歸屬于委托人的情況,委托人作為著作權人,可以直接就侵權行為提起訴訟。但如果涉及侵犯著作權中的人身權,鑒于委托人是否享有著作權人身權仍存在爭議,審理法院仍可能需要就委托人的訴訟主體資格,結合案件具體情況進行論證。
對于委托作品著作權歸屬于受托人的情況,委托人基于在一定范圍內免費使用委托作品的權利,能否向侵權人提起訴訟?法律對此并無明文規定。參照獨占、排他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獲得訴權的邏輯,基于委托人所享有的權利僅是在一定范圍免費使用作品,而無法實現獨占或排他的效果,委托人缺乏直接向侵權人主張責任的基礎。但如果受托人怠于制止侵權行為,導致委托人無法實現委托目的,或合同權利受損,則委托人可以要求受托人承擔違約責任。
5 對委托人的建議
鑒于委托作品具有的法律特性,筆者結合所辦案件對擬采用委托創作方式獲得知識產權的投資人提出以下實務建議:
(一)務必重視委托創作合同的簽訂和具體約定。一方面,通過簽署合同明確委托人與受托人的法律關系,鎖定委托創作的法律關系;另一方面,須與設計方磋商并約定包括創作目的、委托作品著作權的歸屬、人身權(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具體的行使方式、委托人有權使用作品的具體權利內容和范圍、受托人對委托作品的使用限制、具體可行的驗收標準和方式等。
合同中還應必備保證條款與追償條款,即要求受托人明確委托創作的作品不侵犯他人知識產權。如發生委托作品侵權爭議糾紛的,無過錯方可以向過錯方進行追償,同時約定能夠全面覆蓋委托人實際損失的違約條款。
(二)要求受托人及時協助委托人辦理版權登記,可再次要求受托人出具關于著作權歸屬的書面聲明。
(三)全面和妥善保存與委托設計有關的談判記錄、設計交流、驗收文件和底稿原件等材料。委托人向侵權人維權,或者抗辯第三方索賠時,委托人證明作品的作者、自身的善意均需要依賴于前述材料。前述材料亦可作為委托人與受托人發生糾紛時,幫助查明事實的有力證據。
(四)如果委托作品已經創作完成,但雙方并未對著作權歸屬進行明確約定,建議委托人盡快簽署補充協議或者著作權轉讓合同,爭取著作權。
(五)當發現第三人實施了對委托作品的侵權行為,應及時與受托人聯系,共同配合分析認定侵權行為,完善委托作品的原創證明,選擇合法的主體進行維權;當委托人被第三方主張侵權索賠時,亦應及時要求受托人提供原創證明,配合出庭作證,如委托作品確系侵權,應在盡可能證明自身無過錯的情況下,適時啟動對受托人的索賠。
(作者:王冠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