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隨著內地與香港經貿往來的深度融合及內地企業國際化程度的進一步提升,很多內地企業將香港作為國際化的重要平臺,通過新設公司或收購香港公司股份在香港開展經營。與收購內地公司股權相比,收購香港公司股份涉及的程序和相關要求存在較大差異。為此,筆者結合處理的諸多香港公司股份收購項目的實務經驗,對香港公司股份收購全流程及關鍵環節實務要點,比如股份買賣協議等交易文件草擬,印花稅繳納,章程、董事與公司秘書變更,股份押記等,進行詳細介紹和解析,以期對大家了解香港公司股份收購流程與實務要點有所幫助。
一、股份收購一般交易流程概述
盡管不同的香港公司股份收購項目,具體工作內容可能千差萬別,但基本流程比較相似。通常來說,收購香港公司股份一般包括如下基本流程:1.盡職調查;2.確定交易方案及架構;3.簽署股份買賣協議等交易文件;4.獲得目標公司董事會同意及授權;5.繳納印花稅;6.支付交易對價;7.變更股東名冊以及其他程序。因具體交易商業背景和目的不同,可能還會涉及股份質押和其他擔保、第三方監管、董事委派等事項。
一般而言,股份收購交易中會涉及系列交易協議與文件,比如保密協議、條款清單、收購協議/股份買賣協議、股東協議、公司章程等。此外,還可能包括不動產和知識產權轉讓文書,以及目標公司管理層的主要成員簽訂新雇傭協議,以確保他們在交易完成后繼續受雇。其中,股份買賣協議是目標公司股份轉讓的基礎性協議,也是提交給香港稅務局以完成股份轉讓印花稅繳納的核心文件。同時,還可能會涉及股份押記、第三方監管等特殊事項。與內地股權收購程序相比,股份權屬變更方式、印花稅繳納、押記登記等程序及相關要求存在很大區別。下文中,筆者將著重對印花稅繳納,股份押記登記,股東名冊、章程、董事變更等事項進行詳細介紹和解析。
二、繳納印花稅
香港《印花稅條例》規定,香港公司股份轉讓需要向香港政府繳納印花稅,未繳納印花稅的轉讓文件并不能作為公司秘書變更公司股東名冊的依據。同時,香港《公司條例》規定,公司須在法例指明的限期內,制作股份證明書以供交付,如未就轉讓股份繳付印花稅,公司可以拒絕制作股份證明書。
(一)繳納印花稅所需文件
根據香港稅務局印花稅署的相關要求,需要蓋印花的是轉讓文書(Instrument of Transfer)與成交單據(Bought & Sold Note),同時需要提供如下證明文件,以便印花稅署評定印花稅:
2.公司最近期周年申報表(如公司成立時間為18個月或以上);
3.公司注冊證書;
4.股份買賣協議/股份收購協議;
5.同意股份轉讓的董事會議記錄;
6.管理賬目期間分派股息的決議(如有);
7.最新年度審計報告或最近期經審計的財務報表。
(二)印花稅的費率
香港公司股份收購的買賣雙方均需繳納印花稅,雙方共同繳納成交單據(Bought & Sold Note)的印花稅費率的計算方式為:股份交易金額(對價)或標的股份對應比例的公司凈資產價值(以兩者較高的為準)×0.13%×2。轉讓文書(Instrument of Transfer)的印花稅為港幣5元。比如,甲方將其持有的某香港公司普通股以港幣10000元出售給乙方,占公司總股比為50%,公司的凈資產價值為港幣50000元,由于凈資產價值高于交易對價,因此應以凈資產價值作為計算依據。買賣雙方共需繳納的印花稅金額為港幣(50000×50%)×0.13%×2+5=70元。
(三)加蓋印花所需時限
印花稅署收到材料后,如果材料齊備且交易相對簡單,會當場核算應納印花稅稅額。如果交易金額大、資料多,印花稅署無法當場核算應納稅額的,則先收取相關資料,后續審閱材料后再核算應納稅額。印花稅款通常以支票形式支付。買賣雙方或一方繳納全部稅款后,印花稅署會在成交單據與轉讓文書上加蓋印花。如下圖所示:

(四)逾期繳納印花稅款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
如果股份買賣在香港完成,要求在簽署股份買賣協議后2日內,向香港印花稅署加蓋印花;如果交易在其他地方完成,則要求在簽署股份買賣協議30日內,向香港印花稅署加蓋印花。
逾期加蓋印花的,不超過1個月,印花稅署有權要求按印花稅款額的2倍繳納罰款;超過1個月,但不超過2個月的,印花稅署有權要求按印花稅款額的4倍繳納罰款;超過2個月的,印花稅署有權要求按印花稅款額的10倍繳納罰款。
三、股東名冊、公司章程、董事與公司秘書變更
(一)股東名冊變更
通常而言,在買賣雙方簽署并交付交易文件,取得董事會授權,完成印花稅繳納以及其他交割前提條件獲得滿足后,買方可向公司秘書申請將新股東登記到公司股東名冊中去。完成股東名冊變更后,公司向買方頒發股票證書,正式成為公司新股東。
(二)章程、董事、公司秘書變更
收購公司股份一般還可能涉及修改和變更公司章程、變更公司董事和公司秘書。上述事項變更需要根據公司章程規定,由公司董事會作出決議,并向公司注冊處提交填妥的NAA1表格辦理章程變更登記手續,以及ND2A表格辦理董事與公司秘書變更登記手續。
(三)資料交接
如是收購香港公司全部股份,則還涉及公司資料移交事宜,比如公司印章、股東名冊、董事會記錄、股票證明書、財務報表資料等。辦理交接時,建議雙方簽署資料及物品交接清單,以避免產生潛在爭議。
四、股份押記登記
香港在股份押記登記的具體條件和相關要求方面存在極大差異。與內地的股權質押不同,根據香港《公司條例》規定,向公司注冊處辦理股份押記登記的前提條件是押記人(即出質人,而非目標公司)是香港本地公司或注冊非香港公司(即在香港以外地區注冊的外地公司,但同時也根據香港《公司條例》在香港辦理了登記),且應當在押記人而非目標公司的押記登記冊中登記相關押記信息。因此,如押記人是未在香港登記的外地公司(比如內地公司)或是香港自然人股東,則無法在香港公司注冊處辦理押記登記。
(二)押記契據草擬
一般而言,實務中需要通過押記契據的形式設立押記。比如香港《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第44(1)條規定,法定押記將由正式的押記文件(通常是契據)設立。如在土地等法定不動產(legal estate)上設定押記,則必須以契據形式設立。選擇以契據(deed)形式訂立合同,主要基于如下原因:
普通法項下合同成立一般包括三大要素:一是當事人通過要約和承諾形成合意;二是有受合同約束的意圖;三是有對價。在普通法下,一般而言,缺少對價會導致合同不可執行(unenforceable)。然而,以契據形式訂立的合同無需對價,不會因為缺乏對價而缺少法律約束力和不可執行(a promise is not binding as a contract unless it is either made in a deed or supported by some consideration)。當事人設立押記有可能不會披露基礎法律關系或者可能屬于沒有基礎法律關系的單方承諾。因此,通過契據形式設立可以避免因不包含對價導致合同不可執行的風險。
根據香港《時效條例》規定,基于簡單合約提起訴訟,應在訴因產生之日起6年內提出,而基于“蓋印文據”提起訴訟,應在訴因產生之日起12年內提出。契據可以被認為是“蓋印文據”,因此適用12年訴訟時效
(三)契據如何簽訂?
香港《公司條例》第128條規定:第一,簽訂契據需要符合公司簽訂文件的一般規定;第二,要在文件中說明該文件將由公司作為契據而簽訂;第三,將文件作為契據交付。根據上述規定,簽訂契據應符合如下要求:
1.應符合公司簽訂文件的一般規定。根據香港《公司條例》規定,公司簽訂文件有兩種方式:一種是蓋章方式,一種是董事簽字方式,兩種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公司也可以授權特定的人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簽訂文件或契據。有關香港公司印章使用與文件簽署請詳見筆者文章《香港公司如何正確使用公司印章及簽署文件?》(點擊此文標題可閱讀)。公司章程會對公司簽署文件要求作出具體規定,如果公司采用的是《公司條例》第622H章提供的《章程細則范本》,則需要“加蓋公司法團印章”+“一名董事簽字”+“一名董事或公司秘書或獲董事授權人士簽字”,否則可能會影響契據的生效。因此,香港公司簽署文件時應注意審閱公司章程規定,并按公司章程規定適當簽署文件。如文件未按章程規定簽署,則可能影響文件的法律效力。相比較而言,采用董事簽字的方式更加方便。
2.需要注意在文件中說明該文件將由公司作為契據而簽訂,即必須有明確的類似表述才能夠滿足該條件。
(四)押記登記
1.登記期限。根據香港《公司條例》規定,公司(包括香港本地公司和香港注冊非本地公司)應在設立有關指明押記日期后的1個月內向公司注冊處辦理該項押記登記。如沒有按時登記,該項押記可能對押記人的債權人或清盤人均屬無效,且可能產生刑事責任。
五、結 語
(作者:楊青 李慕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