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小彬(全國政協委員、重慶市律師協會會長、重慶市新的社會階層專業人士聯合會會長)兩會期間說,2016年、2019年與2020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分別頒布《關于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關于堅持農業農村優先發展做好“三農”工作的若干意見》與《關于抓好“三農”領域重點工作確保如期實現全面小康的意見》,提出有序推進經濟性資產股份合作制改革的要求。為貫徹落實上述文件精神,部分省市出臺了農業項目財政補助資金股權化改革試點政策。但在實際操作中暴露出諸多問題,不太符合鄉村振興戰略20字方針。

全國政協委員袁小彬
一、存在的主要問題
1、社會資本積極性受挫,農戶獲得感較低,致使參與農村產權流轉與“三變”改革融合的合股聯營的信心不足、積極性不高
目前,依托農村產權流轉存量實施“三變”改革的試點村比較多,依托“三變”改革促進農村產權流轉增量的試點村比較少,農村產權流轉與“三變”改革的融合推進速度與成效不均衡,相互促進效果不明顯。投資者獲得感較低,缺乏主動參與農村產權流轉與“三變”改革的積極性。涉農產業風險高、季節性強、達產滯后,用地政策約束、融資政策限制、農業項目財政補助資金使用政策調整,以及“風險獨擔”的收益分配方式等多因疊加,致使推進農村產權流轉更加困難。
2、股權化改革試點政策規定不盡合理,有違市場原則
政策規定固定回報5%-10%,回報偏高,且不承擔風險,甚至還需要部分贖回農民股份,違背市場原則。
3、農民從改革試點中獲得的收益差異極大,容易引發矛盾和不穩定隱患
一是改革方案明確土股結合原則,即出讓土地的農民不僅能獲得土地租金、務工薪金,而且可以持股分紅,財產性收入大大增加,而沒有或無法出讓土地的農民則得不到相應收益,容易引發矛盾。二是項目企業在項目存續期或期滿后,不能兌現分紅或不能原值返還股金,可能引發群體性不穩定事件。三是盡管規定持股農民不能參與項目企業的經營決策(有違《公司法》),但農民高比例持股,如果持股者眾,有可能參與或干預項目企業經營,影響其正常經營活動。
4、股改項目運營缺乏有效風險防控機制
在股改項目實施中,重點是按期固定分紅和項目期滿后的股金返還,這一切都有賴于項目企業的經營管理。若項目企業經營困難或不誠信,拒絕分紅或拒不返還持股資金,不僅會扔下爛攤子,難以兌現制度紅利,還會引發新的社會問題。
二、具體建議
為了更好地推動鄉村振興和現代新農村建設,吸引更多社會資本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建議如下:
取消或修改《關于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第四條第(九)款、《關于堅持農業農村優先發展做好“三農”工作的若干意見》第五條第(三)款,以及《關于抓好“三農”領域重點工作確保如期實現全面小康的意見》第二十七條中,有關農業財政補助資金股權化改革試點的相關內容。
2023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