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小彬(全國政協委員、重慶市律師協會會長、重慶市新的社會階層專業人士聯合會會長)兩會期間說,為深入貫徹落實切實解決執行難,進一步提升全國營商環境,持續優化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執行工作中,律師可以配合法院依法查明擬變價財產的權屬、權利瑕疵、占有使用、欠繳稅費等事項,充分發揮律師在財產控制與變價、司法拍賣等事項中的作用,深入推進律師參與執行工作的社會化服務。

全國政協委員袁小彬
一、律師參與執行工作的必要性
1、律師群體綜合素質高,服務比較專業與職業,承擔過錯賠償的能力較強
根據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關于加強綜合治理從源頭切實解決執行難問題的意見》(中法委發〔2019〕1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深化執行改革健全解決執行難長效機制的意見——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綱要(2019—2023)》中關于“積極引入專業力量參與執行,建立健全仲裁、公證、律師、會計、審計等專業機構和人員深度參與執行的工作機制,形成解決執行難的社會合力”要求,以及進一步落實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華全國律師協會《關于深入推進律師參與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意見》相關規定,深入推進律師參與執行工作具有必要性。
律所相較于其他第三方社會服務機構,在司法拍賣程序中更具優勢。首先,律師法律專業水平比較高,律所管理規范,律師經過專業的學習和教育,在法律規范適用、財產線索查找、執行風險評估、合法權益救濟等線下服務中,更加專業。其次,律師對司法拍賣程序更加熟悉,對前期審判工作以及后續的執行工作有深度參與的可能,但遺憾的是各級各地法院選擇的線下輔助機構中沒有一家律所。再次,若律師在參與執行工作過程中違法或因過錯給當事人、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可由承保執業責任險的保險機構進行賠付。若律所未投保執業責任險,根據《律師法》相關規定,律所應承擔賠償責任,并且合伙人和承辦律師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目前參與執行工作的第三方社會服務機構,均是以公司財產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2、在破產財產處置時,聘請律所參與服務工作更佳
北京市、上海市、重慶市等部分省市的高級人民法院均出臺了《關于破產程序中網絡司法拍賣的實施辦法》,均規定了為提高債務人財產處置效率,管理人可以聘用第三方社會服務機構/輔助機構辦理拍賣財產的清點登記,制作拍賣財產的文字說明、照片或者視頻等資料,展示拍賣財產,接受咨詢,引領看樣,協助移交等工作。同時,還對“網絡拍賣方案”作出了規定。
在司法實踐中,尤其非律所擔任管理人聘用第三方社會服務機構從事上述工作時,如果聘用律師參與執行線下輔助工作,不僅熟悉破產相關法律,還可根據律師利益沖突審查制度,制定相應的回避規則,有效兼顧平衡債權人、債務人等各方利益沖突問題。因此,律所完全可以勝任作為拍賣輔助機構參與執行。
二、具體建議
律所作為中立社會力量參與執行事務,成為輔拍機構,參與包括協助或獨立完成財產調整、財產控制、提出財務處置及結案方式的建議。為執行人員減負增效,緩解人案矛盾。協助法院優化執行相關工作,提升執行效能。
(一)建議進一步明確各級法院允許律所作為線下輔拍機構,并要求律所參與占輔拍機構比例不得低于30%。
(二)建議參照破產管理人選拔方式,由各省市區高院在本省市律所中擇優確定。
2023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