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隨著“一帶一路”倡議的穩步推進,未來5-10年,“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在基礎設施建設、產能與金融等領域的合作將會迎來前所未有的新機遇。根據國家商務部官網披露的信息,2015年至2018年,我國企業在“一帶一路”國家對外直接投資情況如下表:
通過上表可以看出,2015年至2018年,我國企業在“一帶一路”國家的對外直接投資主要集中在新加坡、越南、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泰國、老撾等東盟國家。其中的原因包括:首先,我國與東盟國家是鄰國,對其投資環境、市場、文化更為熟悉,相對于其他“一帶一路”沿線國家,更容易把控相關風險;其次,我國與東盟國家在經濟合作領域具有很強的互補性。新加坡國立大學亞洲競爭力研究所所長陳企業副教授提出,與美國、歐盟、日本相比,中國作為東盟國家特別是東盟5國(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菲律賓、新加坡和泰國)經濟增長的主要引擎的重要性在過去30多年中得到了顯著提升。中國與東盟國家在經貿合作領域存在很強的互補性,從而為加速中國與東盟國家之間的經貿合作提供了充分的市場基礎。因此,東盟國家作為“一帶一路”的重要區域,將其打造成“一帶一路”的示范區域將對實現“一帶一路”政策溝通、設施聯通、貿易暢通、資金融通和民心相通的愿景具有重要的示范意義。
除新加坡外,其他東盟國家均為發展中國家,各個國家在經濟發展水平、市場環境、法律制度、宗教信仰等方面均存在著重大區別,其對外商投資準入的開放程度、設立商業實體的便利程度與時限等方面也存在著較大區別。因此,到東盟國家投資存在著諸多風險。接下來,筆者將結合幫助中國企業到東盟國家投資的相關實務經驗,通過系列文章,對中國企業近幾年較為青睞的在東盟國家比如越南、印度尼西亞、泰國、菲律賓等設立代表處、子公司的相關程序、所需資料、注意事項進行簡要介紹,同時對到上述國家進行投資需了解清楚的實務問題,比如外商投資準入限制、環保、土地政策、勞工、爭議解決等,以及可能存在的相關風險進行解析,以讓大家對上述國家投資的相關實務及應注意防范的相關風險有更為清楚的了解。本篇文章是系列文章的第一篇,介紹越南投資法律實務及風險防范。
近幾年,東盟各國投資中,最為火爆的肯定非越南莫屬。與新加坡、印度尼西亞、泰國相比,越南的外商投資準入限制更多,法律實體設立所需時間更長,程序更復雜。雖然如此,這絲毫沒有影響我國企業對越南投資的熱情。根據越南法律,外國投資者可以在越南設立有限責任公司、代表處、股份公司等。下面筆者對在越南設立代表處和有限責任公司的相關程序、所需資料和相關要求進行簡要介紹,并對境內企業需要注意的事項和相關風險作出提示。
設立越南代表處的相關要求
(一)外國投資者設立代表處需滿足的條件
如外國企業擬在越南設立代表處,需要向代表處所在地的相關工業和貿易部門申請獲得代表處設立許可,且外國投資者需滿足以下條件:
1.是依照與越南締結了國際公約國家或地區的法律設立的;
2.自設立之日起,已運營達至少一年;
3.其營業執照自提交代表處設立許可申請時,仍有至少一年的有效期;
4.代表處的營業范圍與第1項條件中越南所締結的相關國際公約中的承諾一致。
(二)設立越南代表處所需資料及相關要求
(三)設立越南代表處的相關流程
在越南設立代表處,外國投資者需要向相關行政主管機關辦理設立登記手續:
1.向計劃投資部(MPI)獲得投資登記證書(Investment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IRC)
外國投資者準備好上述清單中列明的文件后,外國投資者自己或委托越南律所或代辦機構向MPI提交上述文件。MPI是越南監管包括外國投資在內的所有投資活動的中央行政機構。省/市人民委員會下屬的計劃投資局(DPI)直接監管外國投資活動,并在相應的省/市范圍內為幾乎所有類型的外國投資發放IRC。每個外商投資項目都需要獲得IRC。對于某些項目,特別是所謂的“附條件”項目、重要項目或大型項目,在發放IRC之前需要進行原則上的審批,該審批一般由省/市人民委員會進行,也可能由國會或總理進行。總理下設管理委員會,以監管位于工業區、高新區、經濟區或出口加工區(統稱IZ)的外商投資企業。IZ管理委員會有權為其轄區內的項目發放IRC。經MPI或DPI審核后,如外國投資者提交的資料符合要求的,其會向外國投資者頒發IRC。
2.取得IRC后,外國投資者應向DPI申請并獲得企業登記證書(Enterprise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ERC)
IRC允許外國投資者在越南進行投資,而ERC允許外國投資者建立和運營公司。外國投資者只有在獲得IRC和ERC后,才能開展業務。
(四)設立越南代表處的注意事項
通過上述列出的設立越南代表處所需資料清單可以看出,越南法律法規對設立代表處所需文件的要求很高,對外國投資者來說,為了滿足其要求所需辦理的手續更復雜,耗時也會更長。因此,我國投資者在準備有關設立越南代表處的相關文件時要更加仔細,從而避免準備上述資料過程中耽擱更多時間和影響代表處的設立。
1.考慮到后續首席代表在越南的納稅和入保問題,上述文件中提到的“設立代表處的申請表”,其中關于“首席代表的地址”,宜填寫為越南代表處的地址,其中關于“公司的銀行賬戶”,宜填寫一個記錄公司與越南項目相關交易情況的賬戶。
2.上述文件中提到的“租賃協議”,其中關于“代表處的辦公地址”應具體到街道、樓層、門牌號,且該協議應為越南語版本。如為外文簽署的,則應同時簽署越南語版本,落款處應有真實的簽章,非電子簽名。
3.上述所有需要在中國進行公證和認證文件的出具時間,與第三方代為提交代表處設立文件給審批或登記機關的日期之間的間隔不得超過三個月,即公證與認證文件的有效期為3個月。如果超過了3個月時間,則需要重新辦理文件的公證和認證手續。
4.上述經公證和認證的文件為英文版本的,可由第三方委托越南翻譯機構翻譯成越南語,并針對翻譯成越南語的版本在越南公證處進行公證。
5.在辦理上述設立文件的公證與認證過程中,一定要事先將進行公證和認證的文件與越南律師事務所或代辦機構進行確認,以確保上述文件符合越南相關審批機關的要求。
設立越南有限責任公司的相關要求
根據越南法律,外國投資者可以在越南設立外商獨資企業或與越南當地企業設立合資企業,外商獨資企業與合資企業都可以有限責任公司形式設立,但越南法律法規規定某些領域只能設立中外合資企業的,則只能設立中外合資企業。
(一)審批權限
越南法律將投資項目分為審批類與登記類。審批類項目是指外國投資者的投資額達3000億越盾(折合約1500萬美元)或以上的投資項目;登記類項目指外國投資者的投資額為3000億越盾(折合約1500萬美元)以下的投資項目。越南法律又將審批類項目分成A、B兩類,兩類項目的審批部門不同:A類投資項目,無論項目大小均由政府總理審批,然后由MPI按總理審批結果決定是否頒發IRC;B類投資項目是指A類以外的需要審批的項目,B類投資項目由MPI或政府授權的省市人委會或MPI授權的工業區、出口加工管理委員會審批后簽發IRC。
(二)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所需資料
1.登記簽發IRC的投資項目,應提交下列文件:
(1)申請登記書(根據MPI統一表格辦理);(2)合資合同及合資企業章程,或獨資企業章程,或合作經營合同。自收到合格文件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頒發IRC。
2.審核簽發IRC的投資項目,應提交下列文件:
(1)簽發投資申請書;(2)合資合同及合資企業章程,或獨資企業章程,或合作經營合同;(3)經濟技術可行性研究報告;(4)合資各方、合作經營合同各方、外國投資者營業執照或類似主體資格證明文件、財務狀況等證明文件;(5)有關工藝技術轉讓資料等(若有)。
A類投資項目,自收到合格文件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MPI將審核意見呈報總理;自收到MPI呈報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政府總理作出對投資項目的決定;自收到政府總理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MPI對投資項目作出決定,如符合要求則頒發IRC。B類投資項目,如屬于MPI審核的項目,則MPI自收到合格文件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投資項目的審核,如符合要求則頒發IRC。如屬于各省市人委會審核的項目,自收到合格文件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各省市人委會完成對投資項目的審核,如符合要求則頒發IRC。
在越南設立制造類有限責任公司的相關要求
(一)在越南設立制造類公司的基本要求及流程
(二)在越南公司經營勞工相關要求及社保要求
越南公司設立注意事項
通過上述對設立越南公司相關流程及具體要求的介紹,我們可以看出,在越南設立一家公司其流程比較復雜,而且耗時長,特別是當投資者投資于受特別限制的相關領域時,則還需獲得特別資質許可。鑒于此,筆者建議境內投資者到越南投資時,應該注意如下事項:
(一)事先通過盡職調查了解清楚擬投資領域是否存在相關準入限制。比如是否存在外國投資者持股比例的限制,比如有些領域要求必須是合資企業,則在正式投資之前,需在越南找好合作方,否則項目根本無法推進。又比如,對注冊資本是否有特殊要求,如有特殊要求,則應確認該要求是否與原初的商業目的相符。對存在準入限制的領域,則還要了解清楚辦理特別資質許可的相關難度、需耗費的時長等內容,以免影響整個項目的推進。
(二)投資前,需要了解清楚設立法律實體的全部流程,需獲得的資質許可,以及獲得上述資質許可需要的時限,從而對項目各個關鍵時間節點進行比較準確的預估。如因事先沒有了解清楚,在公司設立過程中才發現某些特殊要求,則可能會對項目的推進產生實質影響。
(三)除了設立公司本身之外,還需對公司設立后需辦理的相關手續事先了解清楚,比如外籍員工派遣人數與越南本地員工人數是否存在比例限制要求,外籍員工依法需辦理的相關許可與簽證要求及復雜程度等內容。此外,還需要事先了解清楚,公司終止勞動合同時需要支付的賠償金等內容。如事先沒有了解清楚,后續想解除勞動合同時才發現需要支付高額的賠償金,則可能會因此遭受重大損失。
設立法律實體作為境外綠地投資的第一步,其看似簡單,但涉及的內容實際上相當廣泛,需要事先考慮的問題非常多。境內企業只有事先做好充分的調查和了解,并對其中的難度、耗時及可能面臨的相關風險進行充分了解,從而才可能順利地完成第一步,并為法律實體設立后的有效、合法合規運營打下扎實的基礎。
(作者:楊青 / 孫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