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擔任破產管理人,職責眾多,責任重大,要做到履職“到位”,既要以專業能力為基礎,又要以項目管理能力作支撐,做到精細化管理。有鑒于此,我們依據《企業破產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參考成渝兩地法院出臺的管理人工作規范規定,并結合我們多年來辦理破產案件的實踐經驗和心得體會,從管理人盡責履職和防范風險角度出發,以清單方式詳細梳理了管理人如何做到履職“到位”,并且總結提煉了我們辦理破產案件的一些實務要點與經驗,以期為各位同仁提供參考。
一、管理人履職“到位”清單

二、管理人履職要點及經驗分享
(一)勤勉盡責,恪守中立,公平公正、忠實執行職務
管理人是由人民法院選定,辦理破產重整、清算事務的專門機構,應當依據《企業破產法》規定勤勉盡責,否則將受到人民法院的處罰,并可能向債權人、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承擔損失賠償責任。
同時,管理人的職權由《企業破產法》明確規定,職權、職責法定,并非基于當事人的委托。因此,在各方利益沖突的破產程序中,管理人不代表債務人、債權人、股東或其他主體任何一方的利益,而是居中以自己獨立的意志履行職責,平衡各方主體的利益。
(二)團隊辦案,整體統籌、分工合作、有序推進
管理人的職責內容眾多,包括對債務人的接管與財產調查、審核債權、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籌辦債權人會議、破產財產變價與分配、制作重整計劃草案、監督重整計劃的執行等。因此,有必要以團隊辦理,才能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法定職責。
同時,破產案件辦理周期長,分階段推進。雖然破產清算、重整、和解程序工作重點有所不同,但整體上十分繁瑣、復雜,專業性和事務性工作并存,具有“開庭與開會結合、辦案與辦事結合、裁判與談判結合”的特點。因此,在團隊辦理的基礎上,應當根據案件情況進行分工,并且由負責人整體統籌進度,做到既分工又合作、有序推進。
我們在多年的破產案件辦理實踐中,根據職責內容,特別是對于重大復雜破產重整案件的辦理,形成了一套能夠涵蓋管理人所有職責的科學分工方案,具體為:
1.由資深合伙人律師擔任總負責人,根據管理人職責類型,設綜合組、資產組、重整組、債權組和職工組,各工作小組也由合伙人或者骨干律師牽頭,保證案件承辦質量。
2.在確定工作方向的基礎上,細化工作職責內容,做到既分工明確,又兼具廣泛包容性,做到不疏漏。

(三)事前有方案,事中有留痕,事后有報告
破產案件辦理周期長,階段性、板塊性特征明顯,科學合理的工作方案可以指導案件辦理。同時,《企業破產法》對于管理人履行財產管理、變價和分配等職責也規定事前應有方案經債權人會議決議通過或者法院許可。我們在長期的破產案件辦理中,形成了接管工作方案、債權審核工作規程、債務人調查工作方案、債權人會議籌備預案等系列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案和規程,內容通常涵蓋工作目標、原則、方法、流程以及特殊注意事項等,能夠為案件辦理提供指導,提高工作的質量、效力和條理性。
履職過程中的工作記錄,形式上可以為拍照、攝像、會議記錄、訪談筆錄以及文件留存等多種。這不僅是我們管理人履行職責的證明,頁是執業風險防范的重要方式。破產案件主體眾多、利益沖突激烈,伴隨著復雜性和高風險性。因此,要高度注意執業風險的防控。同時,良好的工作記錄,有利于梳理案件辦理進展和難點癥結,有利于向法院、債權人會議匯報,也是我們管理人爭取報酬的重要支撐。
管理人是破產事務的執行者,法院、債權人會議是監督主體,債權人更是破產案件最直接的利益相關者。因此,管理人應當及時向其反饋案件辦理情況,避免因溝通的不順暢和信息不對稱,導致信任缺失,增加案件辦理難度。同時,及時、有效的匯報反饋,也是展現工作成果的重要方式,避免出現“做了很多事,別人卻不知道”的尷尬局面。
(四)遵守時限性、程序性要求
《企業破產法》對于程序推進、管理人履行職務有時限性的要求,比如債權申報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債權申報期限屆滿后十五日應當召開債權人會議、管理人應當自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二個月內決定繼續履行或者解除待履行合同、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六個月內應提交重整計劃草案、管理人應當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十日內辦理注銷登記等,管理人履行職務應當嚴格遵守前述法定的時限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