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虛擬主播在日常直播過程中,除了展示的2D或3D形象以外,另一元素便是主播的聲音。無論是御姐音、蘿莉音、奇妙動物音等,均是虛擬主播展現其特點及吸引觀眾的重要因素,不少主播更是以其獨特聲線成功出圈,作為吸引新觀眾的重要原因。
如《簡析虛擬主播“人格權”的保護路徑》一文中所言,虛擬主播所享有的“肖像權”可參照美術作品的形式進行保護。與此同時,也應當重視對主播聲音特殊性的重視及保護,由主播或企劃通過法律賦予的權利對主播特有的聲線及聲音進行保護。
一、保護聲音權利的規定
(一)《民法典》的相關規定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在第1023條第2款設立了關于聲音權利的保護規則,規定“對自然人聲音的保護,參照適用肖像權保護的有關規定”。
需要注意的是,目前《民法典》在相關條款中并未明確設立“聲音權”這一概念或將其列入到“人格權”的范圍內,僅僅設定了聲音權利可以參照肖像權進行保護的規則。可以說目前來看,聲音權利的保護層級相較人格權相關權利而言仍然較低,在司法實踐中也將遇到較多問題。
(二)聲音權利的主體
從《民法典》可以看出,與皮套作為美術作品能夠將著作權約定歸屬于企劃不一樣的是,享有聲音權利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即在皮套背后扮演的中之人。中之人有權將聲音權利的使用權授予企劃,但其權利無法轉讓,中之人對聲音權利享有“最終權利”。
另一需要討論的問題 ① ,則是如初音未來或洛天依等聲音由電腦合成的聲音是否也擁有聲音權利呢?此類虛擬偶像并未由中之人扮演,因此其聲音并非由真人發出,自然就缺乏了享受聲音權利的主體,不存在聲音權利;其聲音及由此衍生的相關權利,更多應從背后的合成技術及算法角度進行保護。但另一方面,如洛天依的聲源來源于山新(王宥霽),若洛天依的部分聲音片段可以被識別為聲源本人的聲音,則相關權利被侵犯時,可以嘗試通過主張聲音權利予以保護。

(三)聲音權利的客體
《民法典》中并未對聲音權利進行定義,也即并未對保護客體進行明確規定。參照第1018條第2款關于肖像權的定義,即“肖像是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我們可以推導出聲音權利應當是“能夠通過錄制或制作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聲音”。
從此處可以看出,聲音權利應具備以下幾種屬性 ②:
1. 聲音權利應具備可識別性
與肖像權一致,聲音若作為權利主張時,應當具備一定的可識別性,即觀眾聽到該聲音時,能夠聯想到對應的人物或是個人的特征。
2.聲音權利應具備財產權性
聲音權與其他知識產權一樣,應具備一定經濟價值,可以在使用過程中為權利人提供收益,如各大地圖APP廠商采集明星聲音制作語言包的過程中,將支付給明星一定的報酬,將聲音權利轉化為經濟收益。
3.聲音權利應具備可復制性或可復現性
如肖像權中的定義所述,聲音權利也應可以在一定載體上反映,并通過不同的方式在不同的場景下復現傳播,實現其所應有的價值。

(四)侵犯聲音權的行為類型
參照《民法典》第1019條列舉的侵犯肖像權的行為類型,對于侵犯聲音權的行為也可歸類列舉如下:
1.丑化、污損他人聲音的行為,如在不恰當的鬼畜、二創或直播內容中模仿他人聲音,使觀眾將不良內容與被模仿者的整體形象掛鉤,導致被模仿者社會評價降低的。
2.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聲音權利的行為,如通過電子合成技術偽造他人聲音,用于商業場景或不恰當場景的。
3.未經許可制作他人聲音的行為,此處的制作應指通過剪輯、合成或混響等方式,編輯他人聲音并制作的行為。
4.未經他人許可使用他人聲音的行為,如未經授權在視聽作品中加入他人聲音的行為。
5.未經他人許可公開他人聲音的行為,如私自將私人場景中的談話或通話語音發布在互聯網平臺,甚至配以惡搞內容的。
二、聲音商標問題
在《民法典》設立聲音權利前,《商標法》在2014年修訂后即將聲音列為可申請商標的要素范圍。將聲音申請作為商標,無疑能更好地保護權利人利益,但同時申請聲音商標的難度也較大,需要同時滿足顯著性及非功能性的條件,國內目前僅有不到30件聲音商標注冊成功。
國外較為知名的聲音商標有摩托羅拉的“Hello MOTO”、米高梅電影公司的“獅子吼”,還有諾基亞的經典鈴聲“Nokia Tune”等 ③ 。而從國內來看,首件核準注冊的聲音商標為2016年通過的中國國際廣播電臺廣播節目開始曲,而大家熟悉的騰訊QQ“滴滴滴滴滴滴”消息提示音則是經歷了商標局初審駁回到法院最終判決支持的艱難申請流程最終核準注冊。
最近討論熱度較高的聲音商標注冊案例,則是某著名帶貨主播旗下上海妝佳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擬就“Oh my god,買它買它!”的聲音注冊商標。雖然經商標局的審核最終駁回了該商標的注冊申請,但其申請的描述內容可供后續注冊時參考:“該聲音商標具體描述為本件聲音商標以知名網絡主播李××人聲,念出“Oh my god,買它買它!”。語速較快,奔放有力,極具情緒調動性,聲音具有極強的個人風格和識別度。”
三、對虛擬主播的建議及應注意的問題
(一)審慎模仿他人聲音或語句
在直播過程中,很多主播會出于吸引觀眾的目的進行“整活”,通過模仿他人聲音或部分知名語錄的形式填充直播內容。主播在模仿他人聲音時,應注意使用場景,避免模仿他人語音時說出不恰當的語句或在不恰當的語句中加入他人語錄。
(二)合理使用他人聲音
若在直播或剪輯視頻過程中需要用到他人聲音的,除應注意使用場景以外,還應注意使用的限度。從實踐角度看,低頻次、小范圍、小篇幅地使用他人語音或聲音能夠最大程度地避免侵犯他人聲音權利。同時,亦可參照《民法典》中關于肖像權合理使用的場景,盡可能地在法律規定的合理范圍內使用他人聲音,包括:
1.為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在必要范圍內使用聲音權利人已經公開的聲音;
2.為實施新聞報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聲音權利人的聲音;
3.為依法履行職責,國家機關在必要范圍內制作、使用、公開聲音權利人的聲音;
4.為展示特定公共環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聲音權利人的肖像;
5.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權人合法權益,制作、使用、公開聲音權利人的聲音的其他行為。
(三)注意區分對音樂和聲音的使用
目前直播使用版權音樂付費的制度已在逐步推廣,在直播間播放或演唱音樂應按使用期限支付相應費用(雖然目前B站的付費通道尚未開啟)。而在低頻次模仿他人聲音或播放語音的情境下,若構成合理使用的,則暫無需考慮付費等問題。
(四)虛擬主播也可考慮注冊聲音商標
目前較多虛擬主播均在運營過程中,前瞻性地提前就其標志或虛擬形象注冊了商標,以便提前做好“防御性”保護。除形象以外,不少主播均有辨識度較高的宣傳語或口頭禪,如永雛塔菲的“關注永雛塔菲喵,關注永雛塔菲謝謝喵”、嘉然的“關注嘉然頓頓解饞”以及七海Nanami的“YBB”等,相關語音或語句能夠作為推廣或宣傳的重要標志,具備商標注冊所需的顯著性及非功能性。雖然部分語句可能存在一定的爭議,可能無法完成商標注冊,但對虛擬主播而言,仍可以嘗試通過注冊聲音商標的方式維護自身權利。
注 釋
① 《民法典中聲音權的理解與適用》
② 《民法典的“聲音權”:惡搞他人聲音是否侵權?霍金的“電腦聲音”受法律保護嗎?》
③ 《李佳琦申請注冊“OMG買它”聲音商標被駁回案件》
(作者:陳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