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豪破產研究專題文章均摘選自本所律師多年在破產專業領域的理論研究成果,以企業破產為主題,囊括了破產實務中熱點與前沿法律問題,以期對業界同仁有所助益。
主要觀點:重整計劃草案的擬定在破產重整程序中是十分重要的環節,而破產法中的十余條規定,遠遠不能涵蓋這一重要環節的相關情況,對戰略投資人的招募也沒有具體規定。筆者認為:重整計劃草案擬定、表決與戰略投資人招募并進,通過在重整投資協議中的先合同義務和后合同義務保護戰略投資人,肯定戰略投資人在重整程序中的法律地位以及參與度,對于有序、順利推動破產重整程序至關重要。
一、重整計劃草案綜述
(一)重整計劃草案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以下簡稱《企業破產法》)第七十九條對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提交重整計劃草案的時間作了規定。第八十條對制作重整計劃草案的主體作了規定:債務人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由債務人制作重整計劃草案。管理人負責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計劃草案。重整計劃草案應包含的內容主要有:債務人的經營方案、債權分類、債權調整方案、債權受償方案、重整計劃的執行期限、重整計劃執行的監督期限及有利于債務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實踐中,筆者了解重整計劃草案大多會由管理人制作,或即便由債務人制作,往往因為其專業性限制,以及必須對所有債權人公平公正的原則,往往也會由管理人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把控和調整。
(二)重整計劃草案的制作
《企業破產法》對重整計劃草案提交的時間做了明確規定,即便有合理原因,也只可延長3個月,并且這一時間是從法院裁定之日起計算。在規定時間內制作出一份能夠客觀反映破產企業財產情況、可能獲得大部分債權人支持,并且對戰略投資人有足夠吸引力的方案,對于重整計劃草案的制作者來說,時間緊、任務重。重整計劃草案制作中,以下幾件事很重要:
1.破產原因分析,初步評析企業自身價值
管理人在進場后,伴隨著對材料的接管、梳理等工作的推進,首先會對企業破產的原因進行分析。有的是因高額融資利息拖斷了資金鏈;有的是自身效益不錯但擴張太快導致崩盤;也有的確實因自身經營管理不善導致。
破產企業的自身價值、其在行業內的競爭力、企業重整后復市是否具有良好的可持續發展性、所在行業發展趨勢等,都影響著企業的自身價值,與此同時也影響著重整的成功與否。
2.債權債務梳理,真實反映企業資產負債狀況
在整個破產重整程序中,債權債務的梳理核查十分重要。因為債權人申報的債權是否客觀、真實,直接決定著戰略投資人需要為重整投入的成本,關系著其進入與否。實踐中,確實有不少投資人認為債務太多,而未能合作重整。
3.綜合價值判斷,是否具有復市可持續發展性
有了包括但不限于前述的基礎認定后,會對破產企業的重整價值有客觀、全面的判斷。在綜合評析破產企業的重整價值后,才能更客觀、更實際地擬寫重整計劃草案,在破產重整程序中成功引入戰略投資人。這才真正有利于重整工作的有效推進,盤活企業,最大限度地實現企業的自身價值和社會價值。
(三)重整計劃草案二次表決的限制分析
1.表決的相關法律規定
《企業破產法》規定,出席會議的同一表決組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重整計劃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該組債權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為該組表決通過。未通過的部分表決組,債務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其協商。該表決組可以在協商后再表決一次。雙方協商的結果不得損害其他表決組的利益。重整計劃草案未獲得通過且未獲批準,或已通過的重整計劃未獲得批準的,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2.重整計劃草案表決的限制、程序的不可逆性
《企業破產法》賦予重整計劃草案兩次表決權,但其實是有多重限制的。提交債權人會議審議表決的重整計劃草案應是綜合考慮后,可以平衡大部分債權人利益的方案。因為一旦第一次表決有個別組別沒有表決通過,那么在草案調整到第二次表決時,其草案不能損害其它已通過表決組的利益,那么可調整的部分視招募投資人的情況不同而迥異。
(1)沒有戰略投資人進入下的重整計劃草案調整、二次表決
如果此時還是沒有戰略投資人進入,方案調整其實是在最初狀態下進行的細微調整,各組別、同組別不同金額區間的債權人之間的矛盾并未得到根本性的化解。重整方案二次表決通過的可能性并不樂觀。在此種情況下,如果要求法院裁定通過,也須基于法院認為重整計劃草案符合相關規定,可以較好地破局,實現各方共贏的前提下。
(2)戰略投資人進入的重整計劃草案調整、二次表決
如果此時出現了戰略投資人,那么草案制作人可以多方磋商,協商調整出平衡各方利益更有可能表決通過的方案。戰略投資人進入后,可以有針對性地同未通過組別談判,共同尋找一種解決方案,以通過第二次表決。即便草案不可避免地需要調整已通過組別債權人的利益,也可以在第二次表決中讓其參與表決。筆者認為:有戰略投資人進入的第二次表決方案,對重整程序的推進十分有利,因為資金的大量進入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化解矛盾,有尋得各方利益平衡點的較大可能性。
二、引入戰略投資人的時機分析
《企業破產法》對重整計劃表決和通過有了明確的規定,但是對戰略投資人卻沒有規定,那么何時招募、如何招募就需要重整計劃草案的制作人綜合考慮。實踐中,投資人的招募程序大致分為招募、遴選、談判、投資人選定這幾個步驟。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不同,實踐中關于引入戰略投資人的時間也不同。現就實踐中常見的兩種方式作分析:
(一)草案表決前引入戰略投資人的利弊分析
1.草案擬定更務實,一定程度上能提高草案表決通過的可能性
實踐中,一些債務人或管理人在重整計劃草案制定前就積極尋找并確定戰略投資人,將戰略投資人進入的相關條款寫入重整計劃草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表決。戰略投資人的提前進入,將對破產企業的資產負債等情況進行一定了解。實踐中,提前進入的戰略投資人往往也是對破產企業較為熟悉的。這使得重整計劃草案中關于債權清償等部分內容的擬寫更務實,使得重整計劃草案更具說服力。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重整計劃草案通過的可能性和可執行性。
2.固化重整計劃草案,不易保證破產程序的公平公正
表決前引入的戰略投資人,競選出的戰略投資人大多不是面向全社會公開招募的,而是事先對破產企業較為熟悉或較為關注的企業。意向投資人的人數限制,不排除管理人或債務人在談判時被動,造成破產企業價值低估。并且這種情況下草案的內容在提交債權人會議時已基本固定,一方面失去了破產重整價值的其他可能性;另一方面也可能存在方案不符合部分債權人利益的情形,從而可能導致重整計劃草案表決未獲通過。
3.戰略投資人資金要求較高,重整程序存在變數
提前引進戰略投資人對其資金實力要求較高,其需要在表決前準備好融資,在重整計劃通過后的規定時間內將資金就位。實踐中,為了重整成功,管理人或債務人大多會要求意向投資人繳納保證金,這些都使戰略投資人的資金壓力較大、融資成本較高。但與此同時,給戰略投資人的保障卻很少。一旦程序中出現變數,重整就可能面臨失敗。
(二)裁定批準重整計劃草案后依計劃引入的利弊分析
管理人或債務人根據企業的資產負債狀況,先行制作重整計劃草案,確定重整模式和招募戰略投資人的方式等,提交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并經人民法院裁定批準后,再依照重整計劃確定的方式尋找并確定戰略投資人。
1.省去意向磋商環節,有助于提高重整效率
《企業破產法》對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的時間、重整計劃草案提交時間做了規定。管理人或債務人在制作重整計劃草案時,還須對債權債務等信息進行全方位核查,此種模式可以省略與意向投資人磋商的環節,從而有助于提升重整案件效率。
2.有助于提升重整價值,提高債權人的重整信心
此種模式下的重整計劃草案不需要明確投資人的出資數額、出資方式、資金分配等問題,僅就該部分問題在符合重整模式的前提下作原則性規定。這會提高債權人對重整成功的信心,更愿意推動尋找符合條件的戰略投資人。
若重整計劃草案成功通過并經人民法院裁定批準,則意味著投資方式、重整企業的資產負債情況、投資人權利和義務等關鍵要素均已明確。有利于各方對破產企業有更客觀的認識,更有利于權衡各方利益;戰略投資人面向社會公開招募,更有利于提升破產企業價值。
3.受時效限制的影響,未能有投資人進入的情況下,程序轉換
此種模式下的重整計劃草案一般會對投資人招募的時限有要求,在這有效時期內,能否招募到合適的投資人,影響很重大。如果確實未能在規定的期限內招募到投資人,則破產重整程序即將轉換。
三、重整計劃草案擬定階段關于引入戰略投資人的思考
何時招募、怎樣招募戰略投資人對于破產重整的有序、有效推進,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破產重整制度不但是為提高債權人的受償率,實現債權人的公平受償,而且也綜合考慮了債務人的繼續經營、企業職工的利益保障等社會效益問題。破產重整制度需要綜合考量各方利益,以實現社會效益的最大化。那么管理人在重整計劃草案擬定時,對于戰略投資人的引入,應當在了解破產企業各項真實、客觀條件下來綜合考慮,選擇最有利于廣大債權人的方式。
(一)重整計劃草案擬定、表決與戰略投資人招募并進
1.戰略投資人的招募條件的普適性
重整計劃草案擬定是提前設定投資條件,這就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一些意向投資人的進入。為了更有效地堆進重整程序,管理人在制定重整計劃草案時,應當注意投資方案部分的普適性,以爭取未來投資人的有效進入,也保證廣大債權人的利益,有利于企業自身價值的重現。重整計劃草案擬定過程中,如果有投資人有意向,那管理人可以適當吸收意向投資人的合理要求,這也更有利于重整方案表決通過和戰略投資人的最終引入。
2.多方溝通,積極推進破產重整程序并取得實質成功
為了更有效地推進破產重整程序,也為了戰略投資人的成功引入。管理人要在日常破產工作中提高效率,盡可能地做到債權及時審核,及時和債務人、債權人,甚至是審計機構溝通,以盡快明晰企業債權債務等情況。在這個過程中,可適當開展意向投資人招募,可在當地調研相關有實力、有意愿的企業并做推薦,同時也可了解意向投資人的訴求。在公平公正的原則下,適度調整重整計劃草案,并積極推動召開債權人會議。在包含投資方案原則性框架的重整方案通過表決并經法院裁定批準后,再按草案公開招募戰略投資人。這樣一方面可以減少戰略投資人的前期融資壓力,一方面也可以為公開招募提供一個較好的條件。
(二)戰略投資人的權益適度保護
相較于破產清算程序中的資產處置接受人,破產重整程序中戰略投資人的進入需要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例如,債權的真實性、破產企業可能未予披露的相關信息、巨額稅費解決問題、重整計劃能否得以順利實施、如不能執行轉入清算時的權益保護等。實踐中,諸如此類的原因也讓不少有意愿的意向投資人最終止步于簽訂投資協議,而更愿意等到破產清算程序中通過法定程序取得破產企業資產。這種結果不論是對于破產企業來講,還是對于戰略投資人本身,還是從社會穩定發展的角度來講,都不是皆大歡喜的結局。因此,筆者認為對于戰略投資人的權益應當予以適度保護。實踐中主要有兩種觀點:一是認為可以在重整投資協議中通過先合同義務和后合同義務來加以保護;二是認為可以肯定戰略投資人在重整程序中的法律地位以及參與度。不管是采取何種方式,保護戰略投資人權益的目的是為了其最終進入,這有利于破產重整程序公平公正有序推進。
破產重整程序是一個不斷利益平衡的過程,過程中會不斷出現涉及戰略投資人利益的事情。保障戰略投資人權益的同時,也要防止因迫切希望引入戰略投資人,而舍棄其他債權人利益,減損破產企業價值。“度”的把握是對重整計劃草案制作人的考核,也是對管理人的考驗。
(三)找準企業價值與重整障礙,爭取“府院聯動”
為貫徹落實中央關于深入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決策部署,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防范化解重大風險,全國各地紛紛在破產程序中“府院聯動”。
管理人在分析破產企業自身價值后,應找準其定位以及重整程序中的障礙。針對需要政府部門協調、支持的產業政策、信訪維穩、招商引資等方面的問題,及時向法院、政府報告,積極爭取在有重整價值但重整程序有障礙的案件中推動“府院聯動”。
“府院聯動”可以更好地平衡債權人、債務人等不同性質主體的利益;可以更好地化解普通債權人、有財產擔保債權人等不同組別債權人之間的矛盾;可以更好地安置職工、維護社會穩定、盡快修復破產重整企業信用、適度減免稅費等。“府院聯動”有利于發揮政府職能優勢,穩妥處置和協調解決企業破產工作中面臨的各種困難和問題,合力提升破產審判效能,共同營造公平、公正、法治的營商環境。
(作者:李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