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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破產,已經是債權人無法回避的問題,也是市場主體在經濟活動中有必要考慮的風險
近年來,受國內外經濟形勢下行以及持續數年疫情的影響,我國企業破產案件數量呈現爆發式增長,涉及各行各業,國企破產案件數量增加,并且出現資產負債巨額的特大型企業集團破產重整案件。

從上述數據可以看出,近年全國法院審理的破產重整案件數量保持在10%以上的增速,總體資產負債規模也呈現較大增長,并且涉及到房地產、建筑、制造、餐飲、航空等各行各業。
國有企業破產案件數量不斷增加,關注度比較高的有華晨汽車集團控股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青海省國有資產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重慶能源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廣西有色金屬集團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等。2019年,國家發改委等13部委出臺《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明確提出完善國有企業退出機制,推動國有“僵尸企業”破產退出。對符合破產等退出條件的國有企業,各相關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其退出,防止形成“僵尸企業”。
出現特大型企業集團破產重整案件,比如:中國歷史上最大規模的破產案件,萬億海航集團破產重整案;千億校企,曾經的“國貨之光”北大方正破產重整案;“芯片霸主”,清華紫光集團破產重整案等。
個人破產制度的逐漸推動落地。2019年,《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分步推進建立自然人破產制度”,將探索、建立我國的個人破產制度提上日程。2021年3月,《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施行,開啟了我國個人破產制度的地方試點。除此之外,具有個人破產制度部分功能的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制度也在浙江、山東、四川等全國各地法院鋪開,為個人破產制度的落地實施提供實踐經驗。
綜上,破產企業數量在不斷增加,從中小企業到大型企業集團、民營企業到國有企業、企業法人到自然人,涉及各行各業、方方面面。債務人破產,將會成為一種常態化的經濟現象,是市場經濟優勝劣汰客觀規律的反映,是債權人無法回避的問題,也是市場主體在經濟活動中有必要考慮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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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在破產重整程序中的“被牽著鼻子走”與“霧里看花”
對于處在破產重整程序的債權人來說,普遍有種被動的感覺。包括: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債權人難以進行復議或者上訴;指定管理人,債權人缺乏話語權;抵押權在破產重整程序中的“名存實亡”;債權人難以對合并破產提出有效的異議;對于破產財產變價與分配方案、重整計劃草案等,只能選擇是否同意,且即使債權人會議表決未通過,法院也可以強制性裁定批準,而債權人又缺乏有效救濟途徑等。
仿佛除了申報債權,債權人就只能等著管理人、債務人提出各種方案來表決,“只能上桌,不能點菜”,始終“被牽著鼻子走”。
債權人在破產重整程序中“被牽著鼻子走”,有著破產法律制度不夠完善、管理人執業不夠規范等各方面原因,更多的是債權人對破產法律制度與破產重整程序不夠了解,專業知識度不夠,對破產重整的走向與流程、合并破產、各種方案、投資人引進、自身在破產程序的權利等不夠了解,對各種方案的利弊分析不透徹,多有種“霧里看花”的感覺,因此導致難以有效地參與和保障自身權益。
債權人參與破產重整程序的姿態,決定其利益的保障程度,而破產程序具有高度專業化和復雜性的特點。有破產清算、重整及和解三大程序,三大程序能互相轉換,并又衍生出預重整程序;涉及債權人、債務人、出資人、管理人、法院、政府機構等各方利益交雜的主體;又有企業重整案件中復雜的清償方案、交易架構和重組設計等。


(破產程序與參與主體)
破產已經成為一門顯學,但是我們檢索發現,實務中鮮有關于保障債權人利益的系統性介紹和研究,更多的是站在管理人履職和企業重整新生的立場。有鑒于此,我們決定推出這個欄目,系統全面介紹債權人參與破產程序的基本流程、債權實現以及享有的權利等,分析債權人在破產程序中應當關注的重點以及如何最大程度保障自身權益,并輔以案例實證,以期為債權人提供一些參考。多一分了解,就多一分保障。
本文作者
本系列文章的作者來自中豪律師事務所破產重整債權保障團隊,團隊成員包括柴佳、鄧舒丹、尹璐和胡俊律師,均具有豐富的破產重整案件辦理以及債權保障法律服務經驗。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聯系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