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我國現行破產法律制度下,有破產清算、重整與和解三大程序,其中重整程序最為復雜,破產清算與和解程序相對次之。債權人參與破產重整程序,通常從申報債權開始,到按照破產財產分配方案、重整計劃或者和解協議獲得清償而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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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參與破產清算程序的基本流程
在不考慮轉為重整或者和解程序的特殊情況下,破產清算是對發生破產原因的債務人財產依法進行清理、變價、向債權人分配并最終注銷企業的程序。債權人參與的基本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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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參與重整程序的基本流程
重整,是指對可能或者已經發生破產原因但又具有挽救希望與價值的企業,通過對各方利害關系人的利益協調、強制性進行營業重組與債務重組,以使企業避免破產、獲得新生的法律程序。債權人參與的基本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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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參與和解程序的基本流程
和解,是指經發生破產原因的債務人申請,在法院主持下由其和債權人進行協商,就債務償還事項制訂和解協議草案,經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及法院裁定認可后生效,由債務人按和解協議執行,避免債務人破產的法律程序。債權人參與的基本流程如下:

本文作者
本系列文章的作者來自中豪律師事務所破產重整債權保障團隊,團隊成員包括柴佳、鄧舒丹、尹璐和胡俊律師,均具有豐富的破產重整案件辦理以及債權保障法律服務經驗。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聯系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