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管理人會講這將產生禁止個別清償、執行中止、保全措施解除等法定效力,對債務人和全體債權人都有約束力。但是作為債權人來說,我們需要進一步分析前述法律效力和破產受理給債權實現帶來的影響與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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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同清償順位債權人的整體影響
破產程序中,按照清償順位的不同,通常可以分為四類債權人,分別是有財產擔保債權人、職工債權人、稅款債權人以及普通債權人。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對前四類債權人的具體法律效力及影響有所不同。
(一)有財產擔保債權人
有財產擔保債權人,是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抵押、質押、留置等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實踐中,通常還包括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債權人。
對于有財產擔保債權人,其對特定財產享有的優先受償權不會因為進入破產程序而滅失,但其行使的條件將受到限制,債權實現方式也可能有所變化。一是破產重整期間擔保物權將暫停行使,即使是破產清算與和解程序中,管理人也通常會要求與其他破產財產整體處置,避免因單獨處置擔保財產會降低其他破產財產的價值。二是擔保物與其他破產財產整體處置或者重整時不變現時,如該擔保物評估價值低于市場價值,債權人利益將受到損害。三是破產重整程序中,有財產擔保債權人可能會被強制性接受非貨幣方式的清償,比如以物抵債、以股抵債以及信托權益受償等,在抵償物高于市場價值時,債權人利益將受到實質損害。
因此,相比破產程序之外單獨執行擔保物受償,有財產擔保債權人特別是擔保物足值的債權人,在破產程序中其擔保物權行使和債權實現的不確定性將增大。整體來講,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對其不利方面更多一些。
(二)職工債權人和稅款債權人
職工債權人包括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時已經離職和在職的員工債權人,債權內容包括欠付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其他依法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除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外,職工債權處于第一清償順位,破產案件中職工債權人通常獲得較高比例甚至全額清償。據重慶破產法庭發布的2021年破產審判白皮書顯示,破產清算案件職工債權平均清償率為78.72%,重整案件中職工債權平均清償率為100%,和解案件中職工債權平均清償率為100%,在四類債權中清償率最高。可以說,職工債權人在破產程序可以獲得最大程度的保障。
稅款債權在破產程序中也可以獲得較高比例清償。
(三)普通債權人
普通債權人在破產程序中處于最后的清償順位,清償率較低甚至是沒有。但是在債務人已經資不抵債的情況下,除非能夠首輪查封債務人資產或者債務人偏向性的清償等少數特殊情況外,普通債權人在破產程序之外,并不比在破產之內利益更有保障。相反,出于對債權人整體利益的平衡以及爭取普通債權人對重整計劃草案或者其他方案的表決同意,法院和管理人會盡可能想辦法使其獲得一些清償,如追繳出資、應收債權或者要求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等。
整體來說,債務人已經資不抵債的情況下,相比于程序外的顆粒無收,普通債權人在破產程序中獲得清償的可能性更大,其利益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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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特殊債權人的影響
(一)債權附利息的債權人
破產法規定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受理之日停止計息,并且實務中采取寬泛的理解,停止計算的還包括違約金、滯納金等本金產生的滋息。
破產受理之日停止計息,是各國破產法比較通行的規定,是為讓債權在破產之時處于較為固定的狀態,在債務人資不抵債的情況下是合理的。但是對于抵押物足值或者其他能夠獲得完全清償的債權人來說,這是不利的,其實際遭受了清算期間利息上的損失,而且破產程序的時間也較長。據重慶破產法庭發布的2021年破產審判白皮書披露,已結破產案件平均審理天數212天(0.58年),其中破產清算案件平均審理天數209天(0.57年),破產重整案件平均審理天數247天(0.68年),已結破產和解案件平均審理天數188天(0.52年)。
(二)債權未到期的債權人
破產法規定,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因此,附期限的債權,債權人可以申報,但是應當扣減未到期部分對應的利息。
主債務未到期的,保證債權在保證人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一般保證的保證人主張行使先訴抗辯權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在一般保證人破產程序中的分配額應予提存,待一般保證人應承擔的保證責任確定后,再按照破產清償比例予以分配。
(三)債權附條件的債權人
附條件的債權,債權人可以申報,但不因破產受理視為債權成就。債權所附條件,可以分為生效條件和解除條件,對于附生效條件或者解除條件的債權,管理人應當將其分配額提存。
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條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條件成就的,應當將提存的分配額分配給其他債權人;生效條件成就或者解除條件未成就的,應當將提存的分配額交付給債權人。
(四)即將獲得清償的債權人
破產受理之后禁止個別清償。破產程序是債權人集體受償的概括執行,在債務人資不抵債情況下,對個別債權人的清償有違公平原則。因此,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破產法禁止債務人不通過破產程序向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對于即將獲得清償的債權人來講,這一點對其是不利的。
當然,前述的債權指破產受理之前形成的債權,而非受理之后新產生的債權。破產受理之后,因法定原因產生的債權,作為破產費用或者共益債權,以債務人財產優先即時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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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本系列文章的作者來自中豪律師事務所破產重整債權保障團隊,團隊成員包括柴佳、鄧舒丹、尹璐和胡俊律師,均具有豐富的破產重整案件辦理以及債權保障法律服務經驗。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聯系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