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年6月10日凌晨,唐山男子因騷擾、毆打弱勢女性事件,經過網絡迅速發酵,引起社會公眾廣泛關注。根據現場監控錄像顯示,男子手持啤酒瓶多次向女子頭部擊打,女子倒地后被男子從燒烤店內拖至屋外繼續毆打。結合男子的現場言行,網絡披露的過往經歷,女子的傷情鑒定結果等因素,初步分析男子可能涉嫌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經過公安機關連夜工作,截至6月11日14時2分,最后一名涉案人員沈某俊被抓獲。當天,本案經河北省公安廳指定,廊坊市公安局廣陽分局立案偵查。6月12日,經廊坊市廣陽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陳繼志等9名犯罪嫌疑人被執行逮捕。本案將按照偵查、起訴、審判的刑事訴訟流程繼續推進。作為本案被害人,如何拿起法律武器去維護自己的權利?本文將結合《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及團隊辦案經驗,為本案的被打女子如何維護合法權利提供相應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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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可在偵查階段,依法向公安機關全面客觀提供案件細節
為幫助公安機關查明案件事實,全面、準確打擊犯罪,被害人在案件偵查階段需接受公安機關的詢問。被害人陳述也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八種證據種類之一。本案中雖有監控錄像,但對于涉案男子在案發現場的言論無法聽清,比如綠衣男子在實施暴力前對女子所說內容,以及男子將女子從屋外拖向隱蔽角落時與同案人員溝通內容,是否存在網友描述的男子以唐山話向女子或同案人員表示意圖實施性侵害行為等。此外,在打斗過程中,男子多次跳起傷害女子頭部,并頻繁使用啤酒瓶向女子頭部進行攻擊,行為人主觀上是傷害故意抑或殺人故意也需結合案發時言論進行綜合判斷。為避免因詢問時間距離案發時間較遠導致記憶信息出現遺忘或偏差,被害人待病情及心理穩定后,可結合現場視頻回憶案發時的細節,及時將相關情況固定至詢問筆錄,為案件后續的審查起訴、審判奠定基礎。
需要注意的是,暴力犯罪的被害人基于發泄情緒的需要往往習慣夸大傷害行為和傷害結果。考慮到本案存在監控錄像并已引起廣泛的社會關注,對傷害行為和傷害結果可以進行相對客觀的判斷,為避免降低被害人陳述的可信性,導致后期庭審被動及輿論反撲,被害人在接受詢問時應盡量保持客觀,不宜也無必要夸大傷害行為和傷害結果。犯罪嫌疑人家屬為辦理取保候審或爭取從寬處理,有可能在偵查階段委托辯護律師介入與被害人接觸溝通賠償諒解事宜。提醒被害人注意,對于本案的賠償諒解問題并不需要在偵查階段解決。一方面,從談判策略上來看,在審查起訴階段乃至審判階段溝通賠償諒解問題往往可以增加對方的緊迫性;另一方面,即使對方未在偵查階段進行賠償,后續也可以通過訴訟手段追究對方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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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可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委托律師介入案件
刑事案件通常僅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介入,實際上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樣,也是刑事案件的當事人,《刑事訴訟法》也賦予了被害人委托訴訟代理人介入刑事訴訟的權利。實踐中,不僅被害人對于訴訟代理人的相關規定不熟悉,有些司法機關對此也不熟悉,認為公訴案件被害人委托訴訟代理人只能代理附帶民事訴訟,個別辦案單位甚至以沒有法律依據為由拒絕被害人訴訟代理人參加刑事訴訟,實則荒謬。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6條的規定:“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第108條規定:“本法下列用語的含意是:……(二)‘當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四)‘訴訟參與人’是指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五)‘訴訟代理人’是指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為參加訴訟的人和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為參加訴訟的人;……”
被害人訴訟代理人介入后,具體可以處理哪些工作呢?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被害人如委托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和辯護律師享有的權利基本相同。審查起訴階段,訴訟代理人可以前往公訴機關閱卷,獲取公安機關移送的全部案卷材料,可在閱卷后向公訴機關提交、發表基于被害人立場的法律意見,可與公訴人溝通對被告人的量刑建議;在審判階段,訴訟代理人可以參加庭前會議,針對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發表意見;在刑事庭審中,訴訟代理人可以向被告人發問,申請證人出庭作證,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與辯護人及被告人互相辯論、發表代理意見等。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訴訟法解釋》起草小組編寫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理解與適用一文(《刑事審判參考》總第126輯第126頁)中寫到:“……《2012年刑訴法解釋》第五十七條規定,訴訟代理人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需經人民法院批準。根據當時的規定,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與被告人的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的權利是不同的,而且明顯是低于辯護人,因為辯護人的閱卷無需經過法院批準,而訴訟代理人能否閱卷是要遵從法院的同意。然而,隨著法治的進步,一方面,在司法實踐中,越來越多的人認為,在強化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權利保護的同時,應當更加注意對被害人權利的保護,被害人受到了犯罪的侵害,理應享有與被告人同等的法律權利,不能僅僅因為案件升級為刑事案件就變相剝奪了被害人的權利;另一方面,從刑事訴訟法理上而言,被害人與被告人同屬于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權利與辯護人的權利基本相同,應當對訴訟代理人和辯護人在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方面予以同等權利保護。基于上述理由,實踐中大多數法院和法官通常都是允許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可以查閱卷宗并復制,并盡可能保障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參與庭審、發表意見的權利。基于此,《解釋》第65條第一款作出修改完善,規定:“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的,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其他訴訟代理人經人民法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
被害人之所以有必要委托訴訟代理人介入,一方面是被害人或被害人近親屬的經常居住地并非案件管轄地,被害人對辦案機關能否公正處理持審慎態度,希望訴訟代理人介入可以起到監督作用;另一方面是案件定性可能存在一定爭議,希望通過訴訟代理人提供專業分析意見,從而準確定性,避免放縱犯罪。早在1999年,筆者就曾作為當時江津市人民檢察院指控的一件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案被害人訴訟代理人參加庭審,經過法庭調查,我發表了該案應以故意殺人罪定性且應屬于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代理意見,后被法院采納,案件退回江津市人民檢察院后移送至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審查起訴,筆者隨即就定性問題與公訴人溝通,最后該案以故意殺人罪起訴至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被以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在唐山打人事件中,被害人同樣可以委托訴訟代理人閱卷后提出案件的定性、量刑意見,并且出庭代表被害人參與法庭審理,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反駁被告人、辯護人提出的辯解、辯護意見。此外,訴訟代理人還可以幫助被害人就本案賠償諒解問題,同犯罪嫌疑人家屬及辯護人進行溝通。由訴訟代理人接觸犯罪嫌疑人家屬及辯護人,可以避免對被害人造成二次傷害,并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提出合理的賠償金額,把控賠償諒解后對案件結果產生的影響。被害人參與刑事訴訟不僅是《刑事訴訟法》實體價值的體現,更是《刑事訴訟法》程序價值的體現。本案由于社會關注度較高,辦案機關應會高度重視并從快從嚴處理,處理結果的公正性有一定保障。即使如此,被害人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委托律師介入也可充分了解案情,及時把握案件的訴訟進程,深度參與刑事訴訟,從而獲得精神或心理上的寬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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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可針對所受損失,在刑事訴訟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的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案中,被打女子頭部受到明顯創傷,已經住院接受治理,如未與對方達成賠償協議,由此產生的物質損失(醫藥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等)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也可以在刑事案件判決后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考慮到如另行提起民事訴訟需要繳納訴訟費,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需要繳納訴訟費且與刑事部分一并審理,從減少訴累的角度看,通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更有利于維護被害人的利益。
對于賠償范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55條:“對附帶民事訴訟作出判決,應當根據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人應當賠償的數額。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等費用。”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75條第2款“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上述規定較之于修改前的規定,增加了“一般”二字,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支持精神損害賠償留出空間。如被打女子治療后留下明顯心理創傷,經鑒定后如存在嚴重精神損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時可以一并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目前,已有個別案件主張了精神損害賠償。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除刑事被告人及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外,也包括對被害人的物質損失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的其他單位和個人。具體到本案中,被打女子既可以將實施毆打行為的人員作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還可考慮將案發所在地的燒烤店一并起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也規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在本案中,可以結合現場情況判斷燒烤店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若燒烤店工作人員既未進行勸阻、也未制止、報警,可以認為燒烤店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如燒烤店因此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打人者進行追償。
目前,唐山打人事件嫌疑人已經全部到案,被打女子住院后病情穩定并無生命危險,社會公眾憤怒情緒也會隨著時間推移逐步平息,更沒有理由苛責被害人深夜喝酒抑或現場群眾未伸出援手。被害人此時需拿起法律武器,配合辦案機關的偵查工作,深度參與刑事訴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本案值得反思與關注的不僅是女性群體在社會中安全的問題,也是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的權利保障問題,而后者對于本案中被打女子是更為迫切、現實的問題。
(作者:傅達慶 湯偉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