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不少因疫情而遭受重創的企業面臨著艱難的抉擇:生存還是死亡?如果選擇生存,不妨考慮重整作為絕境求生之路。重整是指專門針對可能或已經具備破產原因但又有維持價值和再生希望的企業,經由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關系人的參與下,進行業務上的重組和債務調整,以幫助企業擺脫財務困境、恢復營業能力的法律制度。重整為什么能拯救困境中的企業,重整怎么拯救困境中的企業?本文將從這兩個角度出發對重整制度進行介紹,供企業、股東以及相關各方參考。
關鍵詞:困境企業 重整 自救
一、重整為什么能拯救困境企業?
(一)及時止血,停止計息
中國企業的融資成本高昂已是不爭的事實,特別是中小民營企業,部分民間借貸的成本已經達到法律所能允許的最高年利率。一旦企業出現資金鏈斷裂,不斷積累的債務利息以及隨之而來的違約金、滯納金等,都會導致企業債務越積越高,最終難以負擔。而依據《企業破產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法院受理重整之日起,利息、違約金、滯納金等債務滋息均將停止計算,可以及時止血。
(二)喘息之機,執行中止
當企業出現債務支付違約被債權人提起訴訟時,其財產通常會被采取查封保全措施、甚至被強制執行等,這都會導致企業出現嚴重的經營困難,甚至停產停業。而依據《企業破產法》第十九條規定,法院受理重整申請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另外,在重整期間,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的擔保權依法將暫停行使。因此,重整可以避免企業因債務支付違約被采取強制措施而停產停業,獲得喘息之機。
(三)繼續經營,自行管理
在重整期間,企業依法可以繼續經營。一方面,法院受理重整產生的停止計息、保全解除、執行中止等法律效力,為企業經營降低了負擔、減少了障礙;另一方面,重整期間企業可以保持對財產和營業事務的控制。《企業破產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在重整期間,經債務人申請,人民法院批準,債務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對于這些企業而言,允許其繼續經營,使其能繼續產生營業收入,能夠保障重整企業的挽救價值。
(四)引入投資,注入新血
許多企業陷入困境是因為資金鏈斷裂,但尚有項目在進行且經營狀況良好,只要能引進新的資金,企業涅槃重生就有了很大希望。但困境企業通常訴訟纏身,一旦有資金注入,很有可能就被強制執行,難以用于真正的經營所需。而進入重整程序,保全措施依法應解除,執行程序也應中止,這就為外部資金的進入及合理使用提供了機會。依據《企業破產法》規定,在重整期間重整企業可以為繼續營業而借款,可以為該借款設定擔保,同時該債權可優先于普通破產債權清償。
(五)調減債務、改善經營
重整程序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是重整計劃,經法院裁定批準的重整計劃對債務人和債權人均有法律約束力。重整計劃的主要內容為債務調整清償和企業后續經營。一方面為企業降低債務負擔提供可能性,比如減免違約金、滯納金、利息等;另一方面也給了債務人企業一個契機重新檢視企業存在的問題,企業可以及時改善原有經營模式,擯棄無盈利價值的業務,調整縮減臃腫低效的組織機構,從而煥發新的活力。
二、重整前的準備工作
重整是指專門針對可能或已經具備破產原因但又有維持價值和再生希望的企業,對其進行業務上的重組和債務調整,以重獲新生的法律制度。重整是特殊的法律制度,有相當嚴格的適用條件。因此,企業在申請重整之前,需要做好準備工作。
(一)資產與負債情況的清理
關于重整適用的前提條件,《企業破產法》第二條規定了兩種情形:一是債務人具備破產原因,即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或者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二是債務人將要出現破產原因,即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因此,企業在申請重整前,需要對自身資產負債狀況進行全面系統的清理,并準備相應的材料如資產負債表、資產評估報告或審計報告等,以證明達到了重整的適用條件。
需要說明的是,對資產的清理需要關注資產的流動性和可變現性;對負債的清理包括到期和未到期負債、實有負債和或有負債,特別是為他人提供擔保而可能負擔的債務。
(二)重整價值與可行性的論證分析
法院在決定是否受理重整時,會十分注重對企業的重整識別審查,《全國法院破產審判工作會議紀要》強調“重整的對象應當是具有挽救價值和可能的困境企業”。對此,比如《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重整申請審查工作指引(暫行)》(以下簡稱《重慶高院重整工作指引》)明確要求,債務人申請重整的應當提交其具有重整價值的分析報告及證據材料和重整的可行性分析報告或重整方案。對于債務人具有重整價值的證據材料,應結合國家產業政策、行業前景、企業發展前景等情況,從債務人重整的社會價值、經濟效益等方面進行實質性審查。對于債務人重整的可行性報告或重整方案,應結合債務人的資產及負債狀況、經營管理、技術工藝、生產銷售情況,以及企業陷入經營困境的主要原因、提出的初步方案是否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重組方是否具有重組能力等進行實質性審查。
在申請重整時,如果有中介機構對企業重整價值與可行性的論證報告,具有相當的優勢。比如《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企業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試行)》(以下簡稱《深圳中院重整工作指引》)、《北京破產法庭重整案件辦理規范(試行)》等明確規定,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報告可以作為判斷債務人重整價值和重整可行性的參考。
(三)與債權人、意向投資人等進行協商
重整程序中業務重組、債務調整、管理改善等這些幫助企業擺脫困境的措施都是通過重整計劃實現的。重整計劃依據《企業破產法》規定,由債權人會議分組表決。而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會議紀要和地方司法實踐中對庭外重組協議效力在重整程序中的延伸都予以了充分肯定,即債務人和部分債權人在法院受理重整前已經達成的有關協議與重整程序中制作的重整計劃草案內容一致的,有關債權人對該協議的同意視為對該重整計劃草案表決的同意。另外,對于許多僅因為一時資金短缺而陷入困境的企業,如果能引入投資人注入資金,將極大增加重整成功的可能性。
所以,如果能在重整申請前與主要債權人、意向投資人就重整方案達成共識,將十分有益于重整的受理和成功。
(四)關于預重整的實踐
對重整前的準備工作,司法實踐中已經形成了預重整這種較為成熟的新型救濟機制,滿足了當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多樣化的需求,既充分發揮破產重整和法庭外重組的優點,又對二者存在的缺陷進行了彌補。比如《深圳中院重整工作指引》就有單章對預重整進行規定:“為識別其重整價值及重整可行性,提高重整成功率,經債務人同意,合議庭可以決定對債務人進行預重整。”預重整期間,由法院指定社會中介機構擔任臨時管理人,履行清理資產負債、論證企業重整價值與可行性以及引導各方就重整方案達成共識等職責。2019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參與、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牽頭13部委聯合發布《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其中關于“完善破產法律制度”中,明確要求“研究建立預重整制度,實現庭外重組制度、預重整制度與破產重整制度的有效銜接,強化庭外重組的公信力和約束力,明確預重整的法律地位和制度內容”。
目前,雖然對預重整尚無明確的法律規定或者司法解釋,但是在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以下簡稱《九民會議紀要》)中,對預重整的效力予以了認可,規定:人民法院受理重整申請前,債務人和部分債權人已經達成的有關協議與重整程序中制作的重整計劃草案內容一致的,有關債權人對該協議的同意視為對該重整計劃草案表決的同意。在重慶市地區,已經有了不少預重整的成功案例,比如珠峰系公司預重整案、重慶東方藥業股份有限公司預重整案。
三、企業重整的基本流程
企業重整的基本流程大致可以分為三個階段:重整前的準備階段(或者叫預重整階段)、法院受理后的重整期間以及重整計劃執行階段。具體如下圖:

四、關于重整的重點問題
(一)關于重整的申請
具備重整申請資格的主體有債權人、債務人、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其中,債權人、債務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請;在法院受理破產清算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按照《企業破產法》第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應當提交破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破產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1.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2.申請目的;3.申請的事實和理由;4.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債務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職工安置預案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企業破產法》對重整申請資料規定得較為粗略,各地方法院司法實踐中予以了細化。如《重慶破產法庭破產申請審查指引(試行)》第十條規定,債務人申請重整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資料:
1.破產申請書,載明申請人的基本信息、申請目的、申請的事實和理由;
2.債務人的主體資格證明,包括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及其他最新工商登記材料;
3.債務人的職工名單、工資清冊、社保清單、職工安置預案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4.債務人的資產負債表、資產評估報告或審計報告;
5.債務人至破產申請日的資產狀況明細表,包括有形資產、無形資產及對外投資情況等;
6.債務人的債權、債務及擔保情況表,列明債務人的債權人及債務人的名稱、住所、債權或債務數額、發生時間、催收及擔保情況等;
7.債務人所涉訴訟、仲裁、執行情況及相關法律文書;
8.債務人的股東會、董事會、主管部門或投資人同意重整的文件;
9.債務人具有重整價值的分析報告及證據材料;
10.債務人重整的可行性分析報告或重整方案;
11.人民法院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債務人為國有獨資或者控股公司,還應當提交出資機構同意申請破產的文件以及企業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對企業申請破產的意見。
不同主體申請重整的時間和難易程度不同,申請的資料也不盡相同,但是有些資料都是必需的,如債權人、債務人或者出資人申請重整,均需同時提交重整價值和可行性的分析報告及證明材料。
另外,對于集團企業的重整,我國目前《企業破產法》規定的法律制度均是建立在獨立實體方法上,缺乏處理這種集團企業破產的法律規則。因此,在集團企業進行重整時,需要進一步考慮是單獨申請還是合并申請的問題。若選擇合并申請,首先需要面對的就是集團中的不同轄區成員的管轄問題,對此《企業破產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未有明確規定。值的慶幸的是,部分省市已推行對破產案件的集中管轄,比如重慶市于2019年12月31日成立的破產法庭,受理全市區的破產和強制清算案件,將有益于解決集團企業重整的問題。
(二)重整期間企業的營業和管理
首先,重整期間企業可以繼續經營。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經人民法院許可,由管理人決定;在這之后,是否繼續營業由債權人會議審議決定。通常來說,如果繼續營業產生的收入大于支出或者有利于維護企業的重整價值,都會允許企業繼續經營。其次,重整期間,按《九民會議紀要》規定,債務人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經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批準債務人在管理人的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1.債務人的內部治理機制仍正常運轉;2.債務人自行管理有利于債務人繼續經營;3.債務人不存在隱匿、轉移財產的行為;4.債務人不存在其他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
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管理不僅涉及到重整期間對企業營業事務的掌控問題,還涉及到重整計劃草案的制作主體。因此,企業宜盡量爭取自行管理,并可以在提出重整申請時一并提出。另外,在法院指定管理人后,也宜及時向管理人提出繼續營業的申請。
(三)關于重整計劃的制作、表決、批準與執行
重整計劃草案由管理人或者債務人制作。債務人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由債務人制作重整計劃草案;管理人負責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計劃草案。重整計劃的主要內容包括經營方案、債權分類調整方案、債權受償方案、重整計劃的執行期限和重整計劃執行的監督期限等。
重整計劃依據《企業破產法》規定,由債權人會議按債權類別分組表決,通過的標準是出席會議的同一表決組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該組債權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各表決組均通過重整計劃草案時,重整計劃即為通過。部分表決組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債務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過的表決組協商后再進行表決一次。
重整計劃表決通過的,法院會對其合法性進行審查。部分表決組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但符合一定條件的,債務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請法院批準。法院裁定批準的,重整程序終止,進入重整計劃執行階段。
經人民法院裁定批準的重整計劃,對債務人和全體債權人均有約束力。按照重整計劃減免的債務,自重整計劃執行完畢時起,債務人不再承擔清償責任。
五、結 語
飽受疫情沖擊而陷入困境的企業,選擇死亡固然可以獲得解脫,而掙扎求存雖不易卻更顯高貴,而重整就是這樣一條艱辛又充滿希望的自救之路。活著才有希望,縱觀古今中外所有偉大的企業,無不歷經艱難困苦。風雨過后,便是彩虹,愿與諸君共克時艱。
【參考文獻】
① 梁子丹. 論預重整制度的價值[D].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2020.
② 王欣新.以破產法的改革完善應對新冠疫情、提升營商環境[J].法律適用,2020(15):61-71.
③ 任萬富,程孝良. 破產重整如何才能成為生病企業的一劑良方[A]. 河南省法學會、山西省法學會、湖北省法學會、安徽省法學會、江西省法學會、湖南省法學會.第十二屆“中部崛起法治論壇”論文匯編集[C].河南省法學會、山西省法學會、湖北省法學會、安徽省法學會、江西省法學會、湖南省法學會:河南省法學會,2019:5.
④ 徐陽光,武詩敏.我國中小企業重整的司法困境與對策[J].法律適用,2020(15):84-95.
⑤ 郁琳,樊星.常態化疫情防控中破產審判的法律適用問題[J].法律適用,2020(15):72-83.
(作者:胡俊 【本文獲得第六屆重慶律師論壇二等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