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受到新冠疫情及經濟下行的影響,許多企業面臨經營困境,甚至有些企業不得不考慮如何脫困重生。脫困重生對于大多數企業來說,最為關鍵的是如何處理負債。在我國法律框架內,有三種方式可以幫助危困企業有效地處理負債,幫助危困企業脫困重生。破產重整、債務重組、引入股權投資人等三種方式,在操作程序、推進力度、保護危困企業出資人等方面均有所區別。對危困企業而言,重要的是要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合適地選擇快速有效的途徑實現重生。
關鍵詞:破產重整 債務和解 引入投資人
2020年開年,新冠肺炎疫情肆虐中華大地,雖然我們政府采取了積極有效的防疫措施防控疫情,但是此次疫情依然對我國經濟產業帶來了沉重的打擊,尤其許多中小企業面臨的沖擊是關乎生存的。在經濟下行的大背景下,危困企業該如何破繭重生,不僅是政府機關、經濟學家需要考慮的問題,更是我們法律人需要真切關注的社會熱點。治惡疾需良藥,在我國現行法律框架內,選擇何種途徑幫助危困企業脫離困境是本文關注的重點。
一、引 言
根據艾瑞咨詢發布的《2020年疫情下中國新經濟產業投資研究報告》顯示,2020開年的新冠疫情對中小微企業帶來了極大的沖擊,約有85%的中小企業現金只能維持3個月以內,接近30%收入將下降50%以上。不少中小微企業面臨嚴重經營困難,重大型企業根據行業特性受疫情影響波動較大,酒店、旅游、餐飲行業直接受到疫情影響,房地產、建筑施工類企業受到整體經濟下行影響出現現金流斷裂等打擊。
如今疫情仍在全球蔓延,并且在相當長一段時間內將持續對我國乃至全球的生產生活產生影響,雖然政府采取種種舉措介入市場,希望通過有效的經濟調控、財政政策刺激、發行國債等方式挽救危困企業,但力不能全,疫情將導致更多的企業不可避免地陷入違約債、資金鏈斷裂的困境,這些企業不得不思考是就此死去還是絕地重生以及如何重生。
在此背景下,我國的司法焦點也更多地聚焦到破產案件的審理中。最高人民法院希望通過建立健全破產法律制度,設立專門破產法庭,培養優秀破產案件審判者、工作者的方式,做好危困企業的重整或企業挽救工作。
危困企業脫困重生主要需要解決的問題是如何處理負債。目前,在我國現行法律框架內,終結危困企業負債只有兩個方向:其一是通過破產程序重整企業負債;其二是不進入破產程序,由危困企業自行或借助第三方力量清償債務或與債權人達成債務償還方案。具體而言,危困企業脫困重生的方式主要包括破產重整、債務重組、引入投資人等3種方式。
二、破產重整程序
(一)破產重整程序的啟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以下簡稱企業破產法)第七條有關規定:“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破產重整程序的啟動條件可以概括為:其一,從債權人角度,當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債務人破產重整;其二,從債務人角度出發,當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債務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破產重整。
在實踐中,啟動破產重整程序時,我們一般建議企業在啟動破產重整案件前做兩項準備工作:其一,聘請第三方審計評估機構,對企業的資產負債狀況出具報告,明確企業資產負債的主要情況;其二,根據審計評估報告,草擬重整計劃,提交人民法院備存。這兩項工作的意義在于幫助企業快速、全面地了解資產負債情況,對于是否進入破產程序、重整還是清算,重整中的重點、難點問題進行明確;草擬重整計劃,是為了給予人民法院信心,通過制定切實可行的重整計劃增加企業進入破產重整程序的概率。
(二)破產重整程序的關鍵
破產重整程序推進的關鍵是擬定并在債權人會議上通過重整計劃。重整計劃的關鍵內容是根據企業實際情況明確切實可行的經營方案,并清償債務以爭取最廣大債權人對經營方案的支持。
重整計劃草案的制定需要根據企業所在行業的情況,結合危困企業自身的具體特點,從商業經營角度出發,找準危困企業未來有效的可持續盈利的經營方案。因此,從該角度出發,重整計劃草案更像是一份經營方案,而非法律文書。但是重整計劃草案是否能夠執行使危困企業獲得重生的關鍵是草案是否能夠得到債權人的支持。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八十四條有關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重整計劃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內召開債權人會議,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表決。出席會議的同一表決組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重整計劃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該組債權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為該組通過重整計劃草案。”如何獲得債權人表決同意,即涉及到危困企業債權債務處理問題,此為法律從業者所擅長的專業問題。
一般而言,我們按照債權人持有的債權性質及金額進行分組,在表決重整計劃草案時,由每個債權組分別進行表決,當每個債權組表決均達到《企業破產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的比例時,重整計劃草案獲得債權人會議的通過,此后該重整計劃草案再經過人民法院批準后即可予以執行 ① 。在對債權人進行具體分組時可分為六個債權人組,具體包括: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組、職工債權組、稅款債權人組、小額債權人組(普通債權)、普通債權人組以及出資人組。
根據各組債權人債權性質、金額以及人數,在重整計劃草案中應制定不同清償方案,爭取人數過半和金額過三分之二。如果存在某個或某幾個債權人組表決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情況發生,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八十七條的有關規定,危困企業或者破產管理人可以與未表決通過的債權人組進行協商,獲得第二次表決的機會。
(三)破產重整程序的優勢
1.法律強制性
與其他債權債務處理程序相比,破產重整程序最明顯也最具優勢的特點在于其法律規定的強制性?!镀髽I破產法》第八章對破產重整程序的啟動,重整計劃草案的制定、表決,危困企業的后續經營,重整計劃草案的強裁以及執行等方面都作出了具體的規定。一旦由人民法院確定了危困企業進入破產重整程序,不論是危困企業、破產管理人,還是債權人,都必須在企業破產法的規定框架內開展危困企業的重整工作。
破產重整程序的法律強制性對于那些債權債務沖突激烈的危困企業是最具吸引力的。在破產重整程序中,債權人只能通過行使表決權來表達其異議,并且這種異議的提出只有在形成人數、債權金額達到一定比例時才能對危困企業產生實際的影響。對危困企業而言,避免無謂的糾纏和頻繁的危機應對,爭取企業開展持續經營是急迫的,破產重整程序的法律強制性正好能夠滿足危困企業在這方面的需求。
2.調整利益的廣泛性
在調整利益方面,破產重整程序比其他債權債務處理程序調整的利益范圍更廣。破產重整程序不僅解決危困企業的債權債務問題,還需要處理危困企業出資人、投資人的利益分配調整問題。
在破產重整程序中,危困企業的出資人往往需要出讓自己的股權以獲得投資人或者債權人對重整計劃草案的支持。這種出讓可能是部分股權讓渡,也可能是企業控制權、決策權讓渡,更可能是出資人完全退出危困企業。不論是哪種程度的股權讓渡,對于危困企業出資人而言,雖然失去了對危困企業的權益,但若有利于危困企業擺脫困境,也是一種利大于弊的選擇。
三、債務重組程序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第二條的規定:“債務重組,是指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的情況下,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讓步的事項。”從上述規定我們得知,債務重組針對的是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重組前提是債權人作出一定的讓步。
(一)以資產清償債務
以資產清償債務可以分為以現金清償債務和以非現金清償債務兩種方式,主要通過危困企業與債權人約定以某種折扣的資產價格讓渡其所有的資產,以抵消債權人債權,實現清償債務的目的。
此種類型的債務重組方式并不適用那些希望依靠資產進行重整的企業,或者資產價值較小而負債較多的企業。若企業計劃改變生產模式,消減生產能力,那么通過處理部分資產折抵債務可能是一種可以接受的債務清償方案。
(二)將債務轉化為資本
將債務轉化為資本,即債轉股操作模式。由債權人將債權轉化為危困企業的注冊資本,債權人變為危困企業股東。這樣對危困企業而言,較少了債務負擔,獲得了企業發展的空間和時間。對債權人而言,其喪失了不良資產債權,但獲得了對危困企業未來收益獲得分紅,甚至危困企業的經營管理權。
將債務轉化為資本,適用于那些對危困企業將來經營盈利能力有積極判斷的債權人。
(三)債務和解
債務和解指危困企業與債權人達成新的償債協議,約定債務償還的時長、方式、擔保主體和違約責任等,通過給予危困企業時間來達到清償債務的目的。債務和解操作方式較為簡單,危困企業與債權人簽署債務和解協議即可實現債務和解。若擔心債務和解協議的效力,債權人可以對債務和解協議進行公證,在今后若危困企業不能按照債務和解協議償還債務,債權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通過司法手段強制執行危困企業財產。
四、引入股權投資人
在債務重組模式中,危困企業與債權人之間通過債轉股、資產清償債務等方式解決債務問題以達到危困企業脫困重生。而在引入股權投資人模式中,除了危困企業、債權人,作為投資人的第三人也將參與到危困企業的脫困重生中,并且投資人將為危困企業的重生注入新鮮“血液”,通過注入資金解決危困企業的債務危機,給予危困企業重生的機會。
作為回報,危困企業需要將企業控制權、決策權等給予投資人。在投資人決定投資危困企業之前,往往會聘請律師、會計師對危困企業進行法律、財務盡職調查,查明引發危困企業債務危機的原因、資金缺口、未來盈利的可能性以及后續經營發展的途徑等情況。
與股權并購情形下的“門口的野蠻人”相反,危困企業的股權投資人在客觀上更具有善良的態度。雖然最終的結果可能是投資人入主危困企業,但投資人終究是滿足了債權人利益,化解了社會矛盾。
五、結 語
通過前文的分析比較,我們可以了解到危困企業脫困重生并不是一條容易的道路,即使現行的法律制度已提供了多種途徑供危困企業選擇,但是如何維護廣大債權人利益、如何開展危困企業重生的持續經營、如何給予投資人信心并保證投資人的利益等,都是需要危困企業根據自身具體情況并結合行業乃至國家的經濟走勢作出最平衡的考量,這并非一項簡單的工作。
作為律師,我們建議存在經營困難的企業,首先應該明白重生之路必定需要付出代價,從企業家擔當的角度出發,維護好商業伙伴的利益,給予他人最大限度的保護,才能獲得他人的支持與諒解,這對危困企業脫困重生是至關重要的。
【參考文獻】
① 《企業破產法》第八十六條:“各表決組均通過重整計劃草案時,重整計劃即為通過。自重整計劃通過之日起十日內,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批準重整計劃的申請。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裁定批準,終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作者:周俊龍 【本文獲得第六屆重慶律師論壇優秀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