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來,在筆者服務的生物科技行業,生物樣本庫的籌建工作方興未艾。對于第一次接觸生物樣本庫的企業,大量工作還屬于摸著石頭過河的狀態。本文旨在結合實務工作,主要針對企業申請生物樣本庫相關知識及法律問題進行系統梳理歸納,以饗讀者。
一、什么是生物樣本庫
生物樣本庫又稱生物銀行(Biobank),主要是指標準化收集、處理、儲存和應用健康和疾病生物體的生物大分子、細胞、組織和器官等樣本(包括人體器官組織、全血、血漿、血清、生物體液或經處理過的生物樣本(DNA、RNA、蛋白等)以及與這些生物樣本相關的臨床、病理、治療、隨訪、知情同意等資料及其質量控制、信息管理與應用系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類遺傳資源管理條例》第二條的規定:本條例所稱人類遺傳資源包括人類遺傳資源材料和人類遺傳資源信息。人類遺傳資源材料是指含有人體基因組、基因等遺傳物質的器官、組織、細胞等遺傳材料。人類遺傳資源信息是指利用人類遺傳資源材料產生的數據等信息資料。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生物樣本庫需要經過科技部人類遺傳資源保藏審批。
這里有一個問題:目前盛行的干細胞(或免疫細胞)儲存業務,是否需要經過保藏審批?2016年,59對夫婦起訴江蘇省北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認為細胞儲存未經過國家審批,要求確認《干細胞制備儲存技術合同書》無效。其中一對夫妻的案件【案號:(2017)蘇12民終1647號】于2017年一審敗訴,二審被駁回上訴、并于2018年12月28日被裁定駁回再審申請。法院主要觀點是:北科生物公司根據營業范圍開展業務,干細胞儲存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故儲存合同有效。該系列案例生效后,給生物科技公司開展細胞儲存業務產生積極正面影響。
筆者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人類遺傳資源管理條例》于2019年7月1日實施,上述案例均發生在該條例實施前。這意味著,目前開展細胞儲存業務的公司如不再積極開展保藏審批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類遺傳資源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將被認定為未經批準開展保藏業務,業務模式將缺乏合法性。
二、生物樣本庫分類
生物樣本庫有多種類型。
根據遺傳資源的類型,從常見的組織、器官庫,如血液庫、眼角膜庫、骨髓庫,到擁有正常細胞、遺傳突變細胞、腫瘤細胞和雜交瘤細胞株(系)的細胞株(系)庫。近年來,又出現了臍血干細胞庫、胚胎干細胞庫等各種干細胞庫,以及各種人種和疾病的基因組庫。
根據設立主體和規模,生物樣本庫又可以分為:醫院或研究所建立的生物樣本庫,對醫院或研究機構內部收集的生物樣本資源統一保存和分配使用;企業建立的生物樣本庫,對社群中收集的大型隊列生物樣本庫,集中保存并在申請審批后為不同研究人員提供樣本。
經過對科技部披露的截至2020年9月的保藏審批數據分析,62%的保藏申請單位為醫院或研究所,38%的保藏申請單位為企業。正如前文所說,企業對于保藏審批有巨大的需求,為什么申請率很低,這首先要弄清楚保藏審批所需要的申請文件。
三、保藏審批所需的文件
根據科技部網站披露的《保藏申請指南》,申請需要提供知情同意書文本、倫理審查批件、保藏方案、保藏管理制度、保藏技術文件。
作為已經從事細胞儲存業務的科技企業,除倫理審查批件外,其他文件與現有業務模式及工作條件并無較大區別,準備難度不大。倫理審查批件確是企業作為申請主體的最大難題。
《涉及人的生物醫學研究倫理審查辦法》第九條規定,倫理委員會的委員應當從生物醫學領域和倫理學、法學、社會學等領域的專家和非本機構的社會人士中遴選產生,人數不得少于7人,并且應當有不同性別的委員,少數民族地區應當考慮少數民族委員。必要時,倫理委員會可以聘請獨立顧問。獨立顧問對所審查項目的特定問題提供咨詢意見,不參與表決。
《涉及人的臨床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建設指南(2019版)》第二章第二條對倫理審查委員還有科研倫理培訓證書、國家藥監局認可的GCP培訓證書以及繼續教育培訓學分等要求。因此,并非具備生物醫學領域專業知識即具有倫理審查委員會委員資格。
根據《涉及人的生物醫學研究倫理審查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適用于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開展涉及人的生物醫學研究倫理審查工作,企業并非該辦法適用主體,但結合保藏審批要求,企業作為保藏申請主體也必須設立倫理審查委員會,需參照《涉及人的生物醫學研究倫理審查辦法》。
在實踐中,企業想自行設立倫理審查委員會具有較大難度。體現在具有相應資格的專家人數較少,且擬聘任的專家對于各自在生物樣本庫中承擔的法律責任并不清楚,受聘擔任倫理審查委員的意愿不高。
四、實踐中的運作方式
第一種方式是,企業與科研院所合作設立目標公司,再以目標公司的名義申請建立生物樣本庫。倫理委員會成員來自科研院所。由于生物樣本庫系科研院所下屬機構設立,故科研院所的倫理委員會提供倫理審查批件具有操作性。
比如武漢生物樣本庫有限公司,該公司于2020年1月申請獲批了“武漢生物樣本庫”,第一屆倫理委員會委員來自于該公司股東“武漢生物技術研究院”的專家。上海芯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該公司于2019年6月申請獲批了“上海張江生物銀行”。經查詢該公司股權架構,發現股東上海生物芯片有限公司的股東構成為高校、研究所、醫院等。
從科技部披露的審批數據看,企業作為申請主體的,80%系這種方式。
第二種方式是,企業直接作為申請主體,外聘專家委員會、倫理審查委員會。
比如北京生命科技園生物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該公司于2020年8月申請獲批了“北京生命科技園生物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保藏庫”。經查詢該公司股權架構,未發現醫學相關的法人主體。我們推測該模式項下,企業外聘了倫理審查委員,組成了企業的倫理審查委員會。
第三種方式是,由企業與醫院或研究所達成協議合作共建,由企業作為申請人,醫院、研究所作為合作機構,形成一種戰略合作關系,由院方或研究所的倫理審查委員會提供審查批件。
企業可以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在以上模式中選擇籌建生物樣本庫。
五、生物樣本庫所涉及的法律風險
無論以上哪一種模式,在跟企業合作中,院方研究所在第一次接觸生物樣本庫中,對于法律風險都非常重視,企業一方需要充分釋明溝通。
(一)倫理審查委員會及委員所涉法律風險
《涉及人的生物醫學研究倫理審查辦法》第45條-49條系法律責任,針對倫理審查委員會及委員所涉法律風險主要有:
1.未按規定設定倫理委員會的,限制整改,警告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對機構負責人及主要負責人員處分;
2.倫理委員會組成、委員資質不符合要求的;
3.未建立倫理審查工作制度或者操作規程的;
4.未按照倫理審查原則和相關規章制度進行審查的;
5.泄露研究項目方案、受試者個人信息以及委員審查意見的;
6.未按照規定進行備案的;
以上2-6項,限期整改,通報批評警告,并對機構負責人及主要負責人員處分;
7.研究項目或者研究方案未獲得倫理委員會審查批準擅自開展項目研究工作的;
8.研究過程中發生嚴重不良反應或者嚴重不良事件未及時報告倫理委員會的;
9.違反知情同意相關規定開展項目研究的;
以上7-9項,限期整改,通報批評警告,并對機構負責人及主要負責人員處分;
10.醫療衛生機構、項目研究者在開展涉及人的生物醫學研究工作中,違反《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相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11.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機構和個人,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承擔刑事責任。
總結:從倫理委員會提供審查批件這個角度,凡倫理委員會及委員可控制的,均不屬于重大風險。反之,即為倫理委員會及委員應重點關注的事項。
(二)生物樣本庫所涉法律風險
1.非法人類遺傳資源活動擬入刑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將非法采集國家人類遺傳資源;非法運送、郵寄、攜帶國家人類遺傳資源材料出境的;未經安全審查,將國家人類遺傳資源信息向境外組織、個人及其設立或實際控制的機構提供或者開放使用的三種行為納入刑法。
但從院企正常合作的角度,上述違法行為發生的可能性較小。
2. 國務院《人類遺傳資源管理條例》第36條-45條系法律責任,歸納為:
(1)違法采集保藏開展國際合作,向境外提供或開放使用的,以及未備案開展國際合作臨床試驗的,處50萬-500萬元的罰款,違法所得在100萬元的,處5-10倍罰款;
(2)提供虛假材料或欺騙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處50萬-500萬元罰款,且5年內不得申請許可;
(3)未經批準運送郵寄攜帶出境,沒收;
(4)未經過倫理審查、未經過知情同意、違反技術規范、未備案提供境外使用的,處50萬-500萬元的罰款,違法所得在100萬元的,處5-10倍罰款;
(5)保藏未完整記錄來源和使用信息,未提交年度報告,開展國際合作未提交報告的,責令改正、警告,并處50萬元以下罰款;
(6)買賣人類遺傳資源的,沒收,并處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在100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有以上情形的,禁止從事該行業,并對單位公示。
總結:從院企正常合作的角度,院方可重點關注第(4)(5)項,作為生物樣本庫的股東方或者合作共建方,對生物樣本庫的管理制度進行審查監督。除此之外,由于上述違法情形,主要面臨罰款,可在合作協議中約定,由企方最終承擔所有的經濟責任,并對造成的行政責任向守約方(院方)承擔違約責任。實踐中,院企雙方上述責任劃分,能在較大程度爭取到院方合作意向,推動生物樣本庫共建的進程。
3. 科技部負責人類遺傳資源審批部門的行政處罰案例
經檢索,科技部網站上公示了6個相關案例,主要涉及未經行政許可接受樣本保藏、超審批開展科研、違規攜帶出境、未經許可開展國際合作。處罰的結果主要是警告、沒收及整改。影響較大的“華大基因案”,涉案公司將人類遺傳資源信息從網上傳遞出境,科技部對此是警告、沒收,要求限期整改。
綜上,建設生物樣本庫是創新型國家建設的重要內容,是國家精準醫療戰略實施的前提,是衛生醫療企業正在積極爭取布局的重要工作。本文從實務出發,介紹了企業布局存在的困難及可選擇的合作方式以及需關注的法律風險。希望對正在著手申報工作的人士有所裨益。
(作者:李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