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隨著“一帶一路”倡議和“走出去”戰略的深入推進,越來越多的中國企業選擇在海外進行投資,以實現業務、市場的擴張和企業的國際化發展。新加坡、馬來西亞、印度尼西亞作為“一帶一路”沿線重要國家,其憑借天然的地緣優勢和活躍的經濟環境,獲得眾多境內企業的青睞。為幫助境內企業及律師同行更好地了解新加坡、馬來西亞與印尼的投資環境、法律制度及風險防范,2019年5月23日,中豪聯合重慶國際商會、重慶市對外投資和經濟合作企業協會在江北金融辦公室以線下現場講座與線上網絡直播的形式,成功舉辦《新加坡、馬來西亞與印尼投資法律實務》專題講座。重慶市中新示范項目管理局副巡視員王強作了精彩致辭,新加坡Drew & Napier律師事務所副管理董事Randolph Khoo,馬來西亞Shearn Delamore & Co.律師事務所合伙人余美健與Nicholas Tan Choi Chuan律師,印尼Roodisono & Partners律師事務所管理合伙人Fadjar Widjaksana Kandar,以及中豪合伙人楊青、郭凌嘉律師發表了精彩演講。來自重慶、四川及云南三地逾200位投資人、法務與財務負責人參與了本次專題講座。

重慶市中新示范項目管理局副巡視員王強致辭
首先,王強副巡視員對專題講座活動的舉辦表示祝賀,對新加坡、馬來西亞、印尼業界朋友的到來表示歡迎。他介紹到,重慶市是中西部唯一的直轄市,是西部大開發的重要戰略支點,是“一帶一路”和長江經濟帶的聯結點。重慶市在區域發展和對外開放格局中,有獨特而重要的作用,正如習近平總書記上個月視察重慶時要求的那樣,重慶要在推進西部大開發中發揮支撐作用,在推進共建“一帶一路”中發揮帶動作用,在推動長江經濟帶綠色發展中發揮示范作用。中新(重慶)戰略性互聯互通示范項目是2015年11月在習近平主席和李顯龍總理的共同見證下簽訂的中新兩國第三個政府間合作項目,致力于將重慶打造成西部地區領先的互聯互通和服務經濟中心,最終形成帶動整個西部地區乃至更大區域開發開放的新格局。這是中央著眼推進新一輪高水平對外開放的重大決策,是我國西部地區主動開放發展的重要載體,也是中新兩國與時俱進的全方位合作伙伴關系的重要國家平臺。項目落地3年多以來,已累計簽約169個合作項目,總金額逾263億美元,特別是以“陸海新通道”為代表的一批戰略性示范性項目相繼落地,為重慶乃至西部地區企業“走出去”提供嶄新渠道。他表示,接下來我們將進一步發揮重慶與新加坡的“雙樞紐”作用,推動中國西部更多省區和其他東盟國家參與中新互聯互通項目及其項下的“陸海新通道”建設,拓展三方合作,加快提升我國西部地區和東盟國家間的互聯互通水平。最后,他指出此次活動的舉辦為參會企業搭建了法律實務交流平臺,幫助參會企業獲取更多投資機遇,實現多方合作共贏。
馬來西亞Shearn Delamore & Co.律師事務所合伙人余美健、Nicholas Tan Choi Chuan律師 :馬來西亞海外投資法律實務及風險防范
首先,余美健律師為大家總體介紹了馬來西亞現有的企業存在形式分為五類:獨資/合伙、公司、外國企業、有限責任合伙企業(LLP)、合資企業,以及外資企業應當遵守的法律法規。緊接著,余美健律師以列舉形式詳細介紹了馬來西亞有關股份制、公司保留事項、財務籌資、常見的公司糾紛等企業廣泛關注的實務問題。隨后,Nicholas Tan Choi Chuan律師介紹了馬來西亞的法律體系,與英國、印度、香港等都屬于普通法系,法院分為高等/上訴法院和初審法院,初審法院中依據金額不同又分為三類法庭:推事法庭(< RM 100,000)、地方法庭(< RM 1,000,000)和高等法院(> RM 1,000,000)。此外,Nicholas律師還對董事職責及股東保護內容進行重點介紹,他指出了公司股東利益可能遭受侵害的幾種情形,比如:股東受到壓迫,公司無視股東利益,或者公司通過一些規定或決議不公平地歧視或損害股東利益;公司未支付股東紅利;公司沒有舉行股東大會或剝奪了股東的知情權;股東被承諾其可以參與公司的管理,但董事卻將其排除在外;過高的董事薪酬;不當的股權稀釋等。他進一步指出,上述股權利益侵害情形可以通過以下幾種措施進行補救:股份買斷;損害賠償;改變公司條款或章程及清盤。
印尼Roosdiono& Partners律師事務所管理合伙人 Fadjar Widjaksana Kandar :印尼境外投資實務
首先,Fadjar Widjaksana Kandar律師為大家介紹了印尼的法律體系以及印尼現行的外商投資優勢領域。他指出,在印尼外商投資最為青睞的5大領域包括:采礦,金屬及電子工業,電、氣和水產業,基礎化學和藥品,房地產。受益于中印兩國政策,去年兩國間非石油和天然氣產品貿易總量上浮3%,而印尼從中國的進口量也呈現出總體上漲的趨勢。其次,他詳細闡述了關于境外直接投資(FDI)涉及的關鍵問題,比如公司設立程序及時間表、負面清單等內容。他強調投資協調委員會(BKPM)是投資印尼的關鍵門戶,近年來印尼針對外國投資的監管有一定程度的收緊,比如針對PMA公司設立提出最低資本金要求,并以負面清單形式作出相應限制。Fadjar律師還以圖表的形式,清晰明了地介紹了PMA公司設立的流程和投資鼓勵措施,包括進口關稅減免、稅收減讓及稅收補貼等。隨后,他列舉出外商投資現存的主要問題,比如設立PMA公司耗時過長、外籍人員工作許可證辦理程序復雜、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間的法律法規沖突及境內的腐敗賄賂問題。最后,Fadjar律師就最近更新的銀行法、語言法、反賄賂法等進行了簡要闡述。他指出,根據2009年印尼語言法規定,與印尼方簽署的相關合同或協議應有印尼語版本,否則簽署的合同或協議有可能被認定為無效的風險。
中豪合伙人郭凌嘉 :走進東南亞,聚焦新加坡
首先,郭凌嘉律師從新加坡苦難的歷史、誕生、逐步升級的艱難轉型之路幾個方面介紹了新加坡的獨特基因。她指出,理解一個國家就要從它的歷史基因開始了解,正是因為身處艱難,新加坡只能憑借自己獨特精準的定位以及不怕苦難的奮斗才成為了亞洲四小龍。新加坡不僅擁有穩定的政治環境與對外和平友好的外交政策,還占據著極佳的地理優勢。此外,新加坡還擁有廣泛的貿易協定,比如涵蓋42項投資保證協議、80項避免雙重課稅協定和23項自由貿易協定;并且新加坡擁有領先的銀行金融機構、第三大外匯交易市場、全球第三大人民幣離岸清算中心,以及針對稅收有許多優惠政策。在介紹完新加坡的昨天、今天以及未來之后,緊接著,郭凌嘉律師就新加坡成立公司的相關要求及注意事項進行了詳細介紹,她對比了五類公司類別下不同的定義、權屬、法律性質以及稅收規定。她指出,一個公司在新加坡的成立需要滿足以下基本要求:(1)股東人數不超過50人;(2)法人和股東分離;(3)公司必須至少擁有一名自然人或商業實體作為公司股東,若為自然人股東,對于自然人的國籍沒有任何限制;(4)針對注冊資本最低要求為1新幣;(5)在新加坡注冊成立一家私人有限公司必須要有一個注冊地址。最后,郭凌嘉律師列舉了公司法律實務中的特殊情形,她強調了謹慎選擇注冊資本的貨幣以及公司章程的個性化設計及擔任公司董事的重要性和可能存在的風險。
新加坡Drew & Napier律師事務所副管理董事 Randolph Khoo :新加坡爭議解決風險防范
首先,Randolph Khoo律師分享了新加坡爭議解決體制(訴訟、仲裁及調解),并著重介紹了新加坡國際仲裁體制。他指出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擁有靈活有效且對用戶友好的仲裁程序,仲裁員都具有豐富的仲裁經驗,程序上存在列入緊急仲裁程序和快速程序,并能為申請人提供多語種服務。隨后,他從仲裁員預設人數、仲裁員的國際限制、緊急仲裁員、當事人的追加、合并仲裁、臨時措施、快速/簡易程序措施七個方面對比了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與LCIA、ICC、CIETAC、UNCITRAL、SCC等國際仲裁機構的不同之處。隨后,他對新加坡法院結構與管理權進行了闡述。他指出,新加坡法院擁有高效的訴訟爭議解決系統,2017年訴訟案件處置率達98%。最后,Randolph Khoo律師介紹了新加坡國際商業法庭。他指出,即使該糾紛與新加坡無關并受外國法律管轄,國際商業法庭也可作為國際商事糾紛解決的途徑。Randolph Khoo律師還分享了新加坡的優質調解制度與相關調解公約。
中豪香港辦公室副主任楊青 :東南亞投資法律實務及風險防范
楊青律師從企業“走出去”角度出發,分析了境內企業在東南亞投資中可能面臨的風險問題,比如外商投資準入限制風險、購地風險、勞工風險、地方保護與腐敗風險等,并著重對爭議解決方式、相關風險及建議進行了詳細介紹。楊青律師指出,在交易協議中,是約定投資目標國訴訟、國內仲裁或是國際仲裁解決爭議,企業要根據項目實際情況進行比較分析后,選擇對自身權益保護最有利的爭議解決方式。隨后,楊青律師通過分享其最新處理的虎牙直播與印尼某知名主播在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仲裁的合同違約仲裁勝訴案,為企業提供了以下幾點爭議解決建議:第一,企業“走出去”風險無處不在,企業高管及風控人員一定要有高度的風控意識,并重視律師的法律意見。只有思想與意識上重視風控,才可能從源頭上防范好風險。第二,企業一定要重視交易文件的談判與簽署,精心設計好關鍵條款內容,比如違約責任條款、法律適用條款、爭議解決條款、送達條款等。交易文件是企業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基礎。第三,聘請境內外律師為“走出去”全程把控好風險是關鍵,比如聘請律師簽署好交易文件,做好全面的法律盡職調查等。只有做好各個關鍵環節的法律風控,企業才可能防范出現重大法律風險。第四,當出現風險或發生爭議后,企業一定要積極應對,消極處理只會使風險進一步擴大。與積極應訴相比,消極應訴和缺席裁判最終可能會使企業多付出好幾倍甚至幾十倍的代價。第五,成功的企業是拿著別人的錢給自己做風控,而不注重風控的企業,是自己掏錢給對方請律師。
講座在來賓們熱烈的掌聲中圓滿結束。此次講座不僅為線下與線上的參會企業提供了詳細的關于新加坡、馬來西亞與印尼投資的相關知識、實務經驗及風險防范建議,同時也增進了我所與境外專業機構的交流與合作。當前,我國企業全球化快速推進,越來越多的企業開始海外投資、并購。中豪將不斷提升自身實力,加強國際合作,優化法律服務,致力于為境內企業的海外投資、并購與開展經貿合作提供“一站式”法律服務,從而為境內企業在“走出去”過程中防范好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