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隨著南京醫科大學“92.3.24”強奸殺人案成功告破,犯罪嫌疑人麻某鋼在案發近28年后落網,根據警方披露的案情,麻某鋼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對其追訴,自然涉及到時效的問題。追訴時效是指刑事法律規定的,對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其刑事責任。該案案發于1992年3月,其時適用的是1979年7月1日五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79刑法),79刑法規定對于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追訴時效與現行刑法同樣是二十年。不過,79刑法對于不受追訴期限限制的規定,卻是“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偵查機關采取強制措施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現行刑法對此規定是“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當年林某被害案發后,公安機關當即立案偵查;麻某鋼今年2月23日被抓捕后,才被采取強制措施。因此,按照刑法“從舊兼從輕”的原則,麻某鋼強奸殺人案適用79刑法已過追訴時效。
1996年1月19日,同樣發生在南京的刁愛青被害案即“南大碎尸案”,在2016年1月即將案發二十周年之際,針對網友關心的兇手會不會因過了二十年追訴時效而逃脫法律的懲處,媒體援引江蘇省公安廳有關人士的話指出,一起命案發生后,殺人兇手將尸體隱匿,沒人報案,公安機關也不知有兇案的發生,因而沒立案,這種情形才適用二十年追訴時效。“南大碎尸案”是這些年來影響巨大的命案之一,公安機關當時就已立案偵查,雖然二十年過去了案件也沒有偵破,可并不意味著該案已經超過追訴時效。該人士顯然是用現行刑法的規定考查現行刑法實施(1997年10月1日)前的行為,觀點顯然有失偏頗,“南大碎尸案”的兇手即使落網,也與麻某鋼一樣已過追訴時效。當然79刑法對追訴時效同時還規定“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核準追訴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對報請核準追訴的案件,要求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一)有證據證明存在犯罪事實,且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二)涉嫌犯罪的行為應當適用的法定量刑幅度的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三)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后果特別嚴重,雖然已過二十年追訴期限,但社會危害性和影響依然存在,不追訴會嚴重影響社會穩定或者產生其他嚴重后果,而必須追訴的;(四)犯罪嫌疑人能夠及時到案接受追訴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就核準追訴曾經發布了四個指導性案例,對超過二十年的犯罪核準追訴兩個,不核準追訴兩個。是否核準追訴,歸納起來應以是否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或者產生其他嚴重后果為關鍵,被害方、案發地群眾、基層組織等意見和反映則成為是否核準追訴的重要判斷依據。例如,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五分院就曾成功追訴朱某某故意殺人案,該案發生在1985年9月9日,2009年3月2日朱某某被抓獲歸案。鑒于朱某某因瑣事故意殺死張某某母女二人,其中女兒年僅13周歲,犯罪手段殘忍,危害后果嚴重,當地百姓對這一重大刑事案件反響強烈,強烈要求嚴懲殺人兇手;死者家屬李某某從案發一直到1993年持續不斷地到各級政府及公安機關上訪,還多次進京上訪,后因精神失常死亡,社會影響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后,2010年3月5日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朱某某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因此,不管是麻某鋼強奸殺人案還是“南大碎尸案”,兇手犯罪情節極其惡劣,后果極其嚴重,社會影響極壞,雖然已過追訴時效,檢察機關理應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
(作者:傅達慶)